未保价的包裹丢失可否要求快递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017-12-20 15:20:17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刘璐
【案例】
王某到某快递公司服务部邮寄一部价值5000元的手机,该服务部宋某承接了此笔业务,宋某收取陈某的快递费后,在王某填写的“速递运单”上签字确认。3天后,王某得知其包裹被宋某卷走,遂要求该快递服务部承担违约责任。经查:该快递运单背面写有客户须知,载明“未保价的寄递包裹丢失或毁损的,不予赔偿”,王某未办理保价。
【分歧】
本案中,对于王某寄包裹未办理保价的包裹丢失,快递公司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产生了分歧,主要有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快递公司无须承担该包裹丢失的赔偿责任。理由是王某与快递公司签署的“速递运单”实际上应是运输合同,根据合同的约定,未保价的寄递包裹丢失或毁损的,不予赔偿,故快递公司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快递公司应该要承担该包裹丢失的赔偿责任,因为该保价条款的约定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
【解析】
关于本案中快递公司是否应该向寄件人王某承担赔偿责任,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本案中寄件人王某与快递公司签署的运单应该是属于运输合同的一种。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货物从起运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包括客运合同、货运合同和多式联运合同。
其次,客户须知中载明的“未保价的寄递包裹丢失或毁损的,不予赔偿”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合同法中规定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是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是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本案中,宋某是该快递公司的工作人员,宋某卷走手机,导致合同实际上不能履行,是该快递公司对员工的管理不当而导致的物品丢失,属于该快递公司的重大过失,故该快递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即对寄件人王某丢失的包裹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王某寄包裹未办理保价的包裹丢失快递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单位: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
王某到某快递公司服务部邮寄一部价值5000元的手机,该服务部宋某承接了此笔业务,宋某收取陈某的快递费后,在王某填写的“速递运单”上签字确认。3天后,王某得知其包裹被宋某卷走,遂要求该快递服务部承担违约责任。经查:该快递运单背面写有客户须知,载明“未保价的寄递包裹丢失或毁损的,不予赔偿”,王某未办理保价。
【分歧】
本案中,对于王某寄包裹未办理保价的包裹丢失,快递公司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产生了分歧,主要有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快递公司无须承担该包裹丢失的赔偿责任。理由是王某与快递公司签署的“速递运单”实际上应是运输合同,根据合同的约定,未保价的寄递包裹丢失或毁损的,不予赔偿,故快递公司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快递公司应该要承担该包裹丢失的赔偿责任,因为该保价条款的约定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
【解析】
关于本案中快递公司是否应该向寄件人王某承担赔偿责任,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本案中寄件人王某与快递公司签署的运单应该是属于运输合同的一种。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货物从起运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包括客运合同、货运合同和多式联运合同。
其次,客户须知中载明的“未保价的寄递包裹丢失或毁损的,不予赔偿”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合同法中规定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是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是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本案中,宋某是该快递公司的工作人员,宋某卷走手机,导致合同实际上不能履行,是该快递公司对员工的管理不当而导致的物品丢失,属于该快递公司的重大过失,故该快递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即对寄件人王某丢失的包裹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王某寄包裹未办理保价的包裹丢失快递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单位: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王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