伙同他人开设赌场 四被告人领刑并罚金
2017-12-18 15:44:33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李凤玲 毛国东
  吴某伙同他人在江西省进贤县某乡开设赌场,赵某和钱某在该赌场各占2%股份,李某负责在赌场记帐和收斗子钱,孙某将自己的住房提供给他人使用收取300元每天的报酬,之后,公安机关查处该赌场,当场抓获四被告人。2017年12月1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决了这起赵某、钱某、孙某、李某开设赌场案,被告人赵某因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被告人钱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被告人孙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初,吴某伙同他人在江西省进贤县某乡开设赌场,被告人赵某和钱某在该赌场各占2%股份。被告人李某负责在赌场记帐和收斗子钱。被告人孙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然将自己的住房提供给他人使用,并收取300元每天的报酬。同年10月9日,公安机关查处该赌场,当场抓获被告人赵某、钱某、孙某、李某等涉赌人员。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钱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被告人孙某、李某为赌场提供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钱某系赌场股东,属主犯,被告人孙某、李某在赌场中起帮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杨晓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