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部战区五省(区)军地法院联合出台细则
涉军维权案件实行“三优先”
2017-12-17 10:39:29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张之库 严怡娜 王成刚
记者12月15日从北部战区五省(区)军地法院涉军维权工作推进会上获悉,中国人民解放军北部战区军事法院和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出台《北部战区五省(区)军地法院协作处理涉军案件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明确对涉军案件实行优先立案、优先审结、优先执行,推动涉军维权案件步入立审执“快车道”。
《细则》共7章39条,旨在加强北部战区五省(区)军地法院涉军维权工作协作,妥善处理涉军案件,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细则》明确,在立案方面,有需求、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大厅设立涉军案件立案窗口或涉军绿色通道;人民法院对涉军主体提供必要的诉讼指导,通过诉前调解引导涉军主体合理选择纠纷解决方式;优先受理涉军案件,对边海防和驻地偏远的部队及军人军属,可通过网上、巡回、预约、上门等多种方式立案;对需要法律援助的军人军属,可以协调有关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在审判方面,各级人民法院尤其是基层人民法院可选任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属担任陪审员,参与涉军案件审判和调处;对涉军案件中涉及损害国防利益的事实及相关程序性事项,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调查取证,对涉军主体确有困难,无法自行收集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依当事人申请及时调取证据;切实将调解原则贯彻于涉军案件审判工作全过程;对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涉军案件,应当加大审判力度,缩短办案周期。在执行方面,经济确有困难的军人军属申请执行的案件,应当积极落实司法救助政策,优先提供救助;在法律文书送达、执行财产查控、涉诉资产处置等环节,应依法为涉军案件优先办理;涉军主体为申请执行人的,加大执行力度,必要时可依法请上级人民法院提级执行或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记者还注意到,《细则》还将军属范围适当拓展,一般而言,军属是指军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及其他与军人有法定扶养关系的亲属,《细则》将军人的岳父母、公婆、兄弟姐妹,视为军属同等对待,促进全社会更加尊崇军人职业。《细则》还对重大涉军案件协作、军地法院交流等方面作了具体说明。
《细则》共7章39条,旨在加强北部战区五省(区)军地法院涉军维权工作协作,妥善处理涉军案件,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细则》明确,在立案方面,有需求、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大厅设立涉军案件立案窗口或涉军绿色通道;人民法院对涉军主体提供必要的诉讼指导,通过诉前调解引导涉军主体合理选择纠纷解决方式;优先受理涉军案件,对边海防和驻地偏远的部队及军人军属,可通过网上、巡回、预约、上门等多种方式立案;对需要法律援助的军人军属,可以协调有关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在审判方面,各级人民法院尤其是基层人民法院可选任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属担任陪审员,参与涉军案件审判和调处;对涉军案件中涉及损害国防利益的事实及相关程序性事项,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调查取证,对涉军主体确有困难,无法自行收集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依当事人申请及时调取证据;切实将调解原则贯彻于涉军案件审判工作全过程;对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涉军案件,应当加大审判力度,缩短办案周期。在执行方面,经济确有困难的军人军属申请执行的案件,应当积极落实司法救助政策,优先提供救助;在法律文书送达、执行财产查控、涉诉资产处置等环节,应依法为涉军案件优先办理;涉军主体为申请执行人的,加大执行力度,必要时可依法请上级人民法院提级执行或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记者还注意到,《细则》还将军属范围适当拓展,一般而言,军属是指军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及其他与军人有法定扶养关系的亲属,《细则》将军人的岳父母、公婆、兄弟姐妹,视为军属同等对待,促进全社会更加尊崇军人职业。《细则》还对重大涉军案件协作、军地法院交流等方面作了具体说明。
责任编辑:陈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