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酿血案 八名未成年人涉故意杀人等罪获刑
2017-12-15 09:09:15
     中国法院网讯 (唐柳丽 吴矾)  因为酒后矛盾,郭某和陈某对黄某怀恨在心,伺机报复,便伙同其他8名未成年人将黄某杀害,随后抛尸象山区翠竹路。经过多方调查取证,警方锁定了11名被告人,其中包括8名未成年人,案发时,年纪最小的仅14岁,该案一经曝光,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12月11日,广西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象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某、陈某等九人故意杀人、被告人张某某、吴某某帮助毁灭证据一案进行开庭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对11名犯罪青少年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至十三年不等。

  庭审过程中,经过对案件事实进行充分的举证、质证,以及法庭辩论、法制教育,涉案的11名被告人均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对自己犯下的罪行深感后悔,表示愿意接受法律的惩罚,洗心革面、重新做人。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3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等9人与被害人黄某在桂林市七星区穿山路某出租屋内吃饭喝酒,期间被告人郭某与被害人黄某发生矛盾,并产生肢体冲突,被告人陈某和郭某被被害人黄某用菜刀砍伤。

  2016年3月24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等3人来到桂林市七星区某网吧,纠集其他7名被告人到李某等人的出租屋拿凶器,于当日凌晨两点,前往被害人黄某住处,由李某用匕首朝黄某头部、颈部、胸部连捅数刀、由陈某用菜刀朝其腰部砍了两刀,致使黄某当场死亡,其余人员均在旁守候。经法医鉴定:死者黄某系被他人用单刃刺器刺击右胸部致心脏破裂大出血合并心包填塞死亡。

  作案后,被告人等均逃离案发现场。参与作案的被告人李某、陈某找到未参与作案的吴某,将杀人事实告诉吴某并从其手中借到一辆助力车,作为抛尸的交通工具。随后,李某、陈某两人将被害人黄某的尸体用被子包裹抬出案发现场,并置于借来的助力车踏板处,准备驾驶助力车抛尸临桂,当行至象山区翠竹路建设银行附近,因助力车没油,二被告人遂将被害人黄某的尸体抛于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的隔离带花圃内,后将助力车藏匿于象山区铁西某居民楼下,随后各自潜逃。同年3月24日9时许,目击整个杀人过程的被告人张某返回案发现场,用拖把将现场遗留的血迹清理干净,将被害人黄某使用的带有血迹的凉席丢弃,并将被告人李某及陈某使用的作案工具和手机藏匿在出租屋楼顶。

  【法官点评】

  该案件中涉案的青少年杀人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影响恶劣,由于其法律意识淡薄,遇事冲动,不计后果,在社会上结识不良朋友,和受到不良风气的影响是导致其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7名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对被害人父母进行了赔偿,该院通过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性质、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户籍所在地司法局出据的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该院酌情对涉案的11名被告人含8名未成年人予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到十三年不等的处罚。

  虽然这起轰动社会、手段残忍的未成年人杀人案已终结,但留给我们甚至是社会的是个大大的惊叹号和无限的反思。家庭监管缺失,过早辍学,混迹于社会,给未成年犯罪埋下了隐患,未成年人犯罪趋于低龄化、团伙作案特点明显,且较大比例的未成年人犯罪具有突发性、偶然性。未成年人的犯罪警报亮起红灯,青少年的法治教育,刻不容缓。

  近年来,象山区人民法院不断深入加强法制教育,开设未审家事审判团队,对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纠纷专门处理。定期开展送法进校园、送法进社区,举办公众开放日等活动,并通过邀请辖区内学校的学生开展“模拟法庭”活动,以案释法,同时,向社会呼吁关注、关爱青少年的身心健康是每个人应尽的社会责任,有效预防校园欺凌和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据了解,此案是该院近年来审理的第一起故意杀人案件,该院对此典型案例的发布,为加强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及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均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和参考意义。下一步,该院将继续加强与学校、教育部门沟通,使法制教育机制化、常态化,借助法院的独特优势,引导未成年人学法、懂法、守法,让青少年在法治的蓝天下健康成长。
责任编辑:李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