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购、刷单、假货:网购从业者需警惕
2017-12-08 16:12:4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姜楠
  从2009年“双11”5000万的销售额,到2016年的1207亿,阿里只用了8年时间。而这背后,是全国线上消费的爆炸式扩张与消费热情的膨胀。在一个超过4万亿元、近5亿用户量级的市场中,欲望、机会与规制交织,所生成的法律风险无处不在,不只针对消费者,同样针对从业者。

  微商朋友圈:社交场的销售乱局

  相较于购物平台的审查与监管,存活在微信朋友圈、以分级经销为特点的微商,则显得更加混乱。A货、三无面膜、美白丸、减肥药等开始在此筑巢。而销售者未必不知道自己正行走在灰色地带,也许只是相信,下一个被抓获的不会是自己。

  案例:张某是销售速效减肥药的微商,通过微信朋友圈向外推销药品,其谈好价格后,大部分时间由上家直接向下家发货,自己赚取提成。上家告诉过她,所售药可能造成胎儿畸形,因为“有个顾客怀孕了,但是有胎芽没胎心”,但因为她自己也在吃,为了挣钱,还是在销售。

  张某销售37粒减肥药给孙某,孙某服用后腹泻、气喘、呕吐,诊断为“急性口服西布曲明中毒”。后民警将其抓获,并现场另行起获减肥药21粒,经检测含有西布曲明、酚酞成分。后法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罚金3000元。

  转转、58同城、咸鱼:二手交易平台不“二手”

  平台和商户之间的依存关系,随着发展阶段的不同,呈现出不同的样态。随着线上购物平台的日渐规范,二手交易平台开始成为违法行为新的温床。发票、假性药等并不“二手”的物品,堂而皇之地以二手名义在此进行销售。

  以2017年度海淀法院审结的28起非法出售发票罪为例,其中24起系通过转转、58同城、咸鱼完成交易。

  案例:周某是某公司职员,其通过转转APP发布消息,后以200元的价格出售自己积攒的北京市停车收费额定专用发票543份。经鉴定,上述发票均系真发票。后法院以非法出售发票罪判处其拘役3个月,罚金1万元。

  非法出售发票罪的本质在于发票作为税务管理的凭证,不得进行私下交易,不论真假与来源,均不能进行销售。售卖者当然难逃责任,但对于平台而言,如何履行网络完全管理义务,或许是线上二手交易进一步扩张必须解决的问题。

  刷单:新场所的旧骗局

  从“滴滴”、“快的”大战,到“饿了么”、“美团”之争,每一个线上垂直消费市场的扩张与争夺,几乎都伴随着资本力量倾轧而过,而在一次次补贴大战中,总有一些所谓的聪明人,瞄准了“第一桶金”。

  案例:吴某在百度糯米团购网站上,利用他人身份和银行信息,虚构“山东面馆”、“榴莲蜜语”、“云滋味”三家商家身份,在百度糯米推出团购消费向商家返利活动期间,以虚构订单刷单方式骗取糯米网购返利7万余元。后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罚金2万元。

  类似的案情、不等的数额,在各个平台数见不鲜。由线下向线上转移的,不仅是消费习惯,同样也有古老的贪念和犯罪。而我们需要了解的是,线上从来不是法外之地。

  淘宝:不能忽视的禁止交易名录

  时至今日,淘宝早已不是大家病诟的假货横流、野蛮生长的淘宝了,通过详细的禁止交易名录和关键词、截图审查,线下不能合法交易的物品,不再能轻易转移到线上。然而规则和漏洞永远相伴,对于那些自觉机智的发现淘宝漏洞的卖家而言,这也许并不是一种幸运。

  案例:李某想在淘宝上销售日本代购的眼药水,发现淘宝提示“参天”、“千寿”都属于禁止上架销售的产品,但标注“狮王”则可以上架。后他以此方法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狮王”多种型号眼药水共计680盒,销售金额2万余元,后经鉴定上述眼药水均应按假药论处。

  庭审中,李某供述,“代购”的眼药水除最初销售的50余瓶是从日本购买外,其余均是从淘宝上的供货商处购买。后法院以销售假药罪,判处其拘役4个月,罚金5万元。

  案例:新晋奶爸王某最初通过德国的同学代购部分婴儿用药,试用效果不错后,在淘宝上开设网店专门销售相关药品。一年间,其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WELEDA Infludoron感冒颗粒”、“德国Sinuc化痰止咳糖浆”1400余盒,销售金额近12万元,经鉴定均应按假药论处。后法院以销售假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9个月,罚金24万元。

  基于药品对民生的重要影响,药品审批、检验具有严格程序,我国药品管理法中规定:“必须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按假药论处。” 国外的“真药”,未经检验许可,同样属于“假药”,王某的案件,或许是对还在销售或者打算销售的店家,一个惨痛的教训。

  从业:老板犯错,员工连坐?

  网购究竟创造了多少个价值过亿的自主品牌,衍生了多少个淘宝村,提供了多少个就业岗位?而另一端,又有多少“打工者”因为网购身涉犯罪?他们中的大部分人,是客服小妹、打包小弟、送货大哥,其犯罪所得和收入并不成正比,但却必须和老板一起,承担犯罪的法律责任。

  案例:郑某通过58同城应聘到网店工作,任店铺客服并负责销售盗版软件。工作后,虽知道软件是盗版的,但觉得是老板的事儿,还是选择继续销售。截至被抓获,其参与销售数额107万余元。后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6个月,罚金3万元。

  司法实践中对于行为危害性的评价重点,并不仅仅依靠获利多少,“打工者”不能成为免责理由,关键在于对犯罪行为的参与程度。在网购就业市场日益扩大的今天,如同线下就业一样,行业的违法性风险,也应该为大家所考虑了。

  (文中人物均系为化名)
责任编辑:陈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