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母娘持借条向女儿女婿讨债 被法院驳回诉求
2017-12-08 10:29:25
中国法院网讯 (张萍) 近日,身为丈母娘的田某手持20多万元的借条,起诉至法院向女儿、女婿讨债,却被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驳回,自己还要承担一笔诉讼费,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田某的女儿王某和女婿吴某于2012年3月28日登记结婚。就在他们结婚登记之前20天的2012年3月7日,田某曾通过银行向王某的个人账户汇款150000元。2015年3月23日,田某让吴某向自己出具了一张借条,该借条载明:“借条:1、买车150000元,2、结婚人情30000元,3、交楼5500元,4、生子9000元,5、满月酒10000元,6、装修30000元,7、周岁5000元,8、压岁钱5000元;本人今借到田某8条款项共计贰拾肆万肆仟伍佰元。借款人吴某。”
吴某出具借条后,当即就到当地派出所报案,称因两夫妻关系不好,想离婚,当天凌晨,丈母娘田某带其几个侄子到家中,拿出一个事先写好的纸条,叫其按纸条上的内容出具了一张借条,叫其签字。如果拒签,田某就说要打人,为此,吴某怕被打就签了字。吴某认为田某等人有强迫性,所以报案,事后派出所也未作出任何处理。
法院审理认为:田某与王某系母女关系,与吴某是岳母与女婿之间的关系,其彼此之间关系特殊,虽由吴某向田某出具了一张载有8项明细的借条,田某也向法院提交了2012年3月7日汇款150000元给女儿王某的银行账户的往来明细账。但该款是在王某与吴某结婚前其母亲汇给女儿的购车款,吴某没有借款的意思,当时也没出具借条,事隔三年多后,吴某出具的借条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故对该款项不能认定为王某与吴某的共同借款。对其他7项明细中:结婚人情、生子、满月酒、周岁、压岁钱应属于亲属之间的人情往来,不应作为借款;交楼5500元、装修30000元,缺乏证据予以佐证,况且,吴某在出具借条后,当即便向当地公安局派出所报警,因此,吴某出具的借条违背其真实意思,田某与王某、吴某之间借贷关系不成立。遂法院判决驳回田某要求吴某、王某偿还借款20多万元的诉讼请求。
田某的女儿王某和女婿吴某于2012年3月28日登记结婚。就在他们结婚登记之前20天的2012年3月7日,田某曾通过银行向王某的个人账户汇款150000元。2015年3月23日,田某让吴某向自己出具了一张借条,该借条载明:“借条:1、买车150000元,2、结婚人情30000元,3、交楼5500元,4、生子9000元,5、满月酒10000元,6、装修30000元,7、周岁5000元,8、压岁钱5000元;本人今借到田某8条款项共计贰拾肆万肆仟伍佰元。借款人吴某。”
吴某出具借条后,当即就到当地派出所报案,称因两夫妻关系不好,想离婚,当天凌晨,丈母娘田某带其几个侄子到家中,拿出一个事先写好的纸条,叫其按纸条上的内容出具了一张借条,叫其签字。如果拒签,田某就说要打人,为此,吴某怕被打就签了字。吴某认为田某等人有强迫性,所以报案,事后派出所也未作出任何处理。
法院审理认为:田某与王某系母女关系,与吴某是岳母与女婿之间的关系,其彼此之间关系特殊,虽由吴某向田某出具了一张载有8项明细的借条,田某也向法院提交了2012年3月7日汇款150000元给女儿王某的银行账户的往来明细账。但该款是在王某与吴某结婚前其母亲汇给女儿的购车款,吴某没有借款的意思,当时也没出具借条,事隔三年多后,吴某出具的借条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故对该款项不能认定为王某与吴某的共同借款。对其他7项明细中:结婚人情、生子、满月酒、周岁、压岁钱应属于亲属之间的人情往来,不应作为借款;交楼5500元、装修30000元,缺乏证据予以佐证,况且,吴某在出具借条后,当即便向当地公安局派出所报警,因此,吴某出具的借条违背其真实意思,田某与王某、吴某之间借贷关系不成立。遂法院判决驳回田某要求吴某、王某偿还借款20多万元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刘瑞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