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个慈善法地方法规落地江苏 2018年3月实施
2017-12-05 10:52:04 | 来源:中国青年报 | 作者:李超
“小儿患了重病,急需用钱”“为给重病父亲治病已倾家荡产,跪求各位救助”……在各大医院门口,在互联网上,类似的求助不断。究竟孰真孰假?
12月2日,江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在南京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江苏省慈善条例》等法规,相关负责人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江苏通过立法,将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对个人求助进行约束,并将设统一的慈善信息平台。
《江苏省慈善条例》将于明年3月1日起实施。
11月28日,提交江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审议的《江苏省慈善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引起公众关注。针对这次修改,江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邵伟明介绍,草案修改稿吸纳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地各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建议,更具现实针对性。
今年9月,江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会同江苏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江苏省民政厅赴南通、无锡进行调研,召开座谈会听取相关管理部门和机构、慈善组织、慈善互助先进单位以及慈善从业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并实地考察当地慈善组织的运作情况。
草案修改稿形成后,江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组织召开省各有关部门参加的座谈会,再次征求意见。11月1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进行统一审议。
江苏省人大法制委协调处处长王洪祥介绍,2016年9月1日慈善法实施后,江苏是全国首个落地慈善地方法规的省份。
“江苏这部条例中,对几个热点问题,对上位法进行了补充和细化。”王洪祥介绍,比如个人求助,在江苏必须满足3个条件。
一是个人求助的范围限定在“为了解决本人、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困难,向他人或者社会公开发布求助信息的”。
二是规定求助的个人“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虚构事实、夸大困难骗取他人捐赠”。
三是要求发布个人求助信息的“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在显著位置向公众进行风险防范提示”。如果是以宣传报道的形式为个人求助提供帮助的,“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邵伟明介绍,对于现实生活中不少个人在媒体或者网络平台发布信息进行求助,容易同公开募捐相混淆,对正常开展的慈善募捐活动影响很大,有政协委员建议对此予以规制。
邵伟明说,慈善法调整的慈善募捐,是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慈善法并没有禁止个人求助,但在这种情况下,捐赠人和受赠人信息不对等,求助信息往往真假难辨,可能存在夸大事实甚至故意虚构事实的现象,这既破坏了募捐秩序,又打击了慈善之心,亟须对个人求助行为予以正面引导和规范。
“这就造成了地方慈善立法与上位慈善立法有些冲突的问题。”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院长助理兼研究部主任章高荣认为,在慈善法实施前,立法时考虑过个人求助的问题,但也有观点认为,将其纳入之后会过于宽泛。“个人求助应该由其他法律来管”。
值得关注的是,今年9月7日,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副局长安宁在民政部召开的慈善法实施工作进展专题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个人救助议题是慈善法立法过程中一个很有争议的问题,按照9月1日起实施的慈善法规定,个人救助不在慈善法规制的范围内,慈善法规定,个人可以在媒体上发布求助信息,作为发布方的媒体及其他信息平台应当履行相应责任。
民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共同制定的《公共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规定,提供公开募捐平台服务时,应当对募捐主体进行必要的身份验证,要记录保存有关信息,要对民政部门履行慈善组织监管职责予以配合;也规定了有关主管部门对广播、电视、报刊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的监管职责。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在显著位置向公众进行风险防范提示,告知公众,这类个人求助信息不属于慈善公开募捐信息,真实性由信息发布个人负责。
安宁介绍说,党中央、国务院非常重视“救急难”工作,提出要发挥慈善事业在扶贫济困方面的积极作用,在制定《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过程中,考虑到了一些个人的实际困难,对急难救助募捐工作作了相关规定,希望能使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更好结合起来。
江苏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樊国民认为,此次对个人求助方面设置的三个条件有着积极意义,规定对求助者进行了规范,维护了捐助者自身意愿。
樊国民认为,个人求助行为更多的还是依靠民事法律、刑法等的调整,比如求助者发布虚假信息或者夸大事实,就构成了民法上的欺诈。而一些不法分子一开始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来筹集所谓的善款,这就触犯了刑法。
樊国民建议,个人求助与公开募捐之间,要形成良性的互通机制,要引导需要求助的个人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进行对接,而如果个人求助短时间内无法与慈善组织建立有效对接,社会应当给予其他途径的帮助,发展社区基金会、建立社区互助机制等。
王洪祥说,针对不少爱心人士担忧慈善造假,有心不敢捐的情况,《江苏省慈善条例》中也有进一步约束。
“首先,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才可以公开募捐。”王洪祥说,没有公开募捐资格的个人或者单位,必须要跟慈善组织合作才行,“那就必须要签协议,而且每个公开募捐的情况,在相关组织的网上都要可以查到。”
想求助的人求助无门,想帮助的找不到对接人,类似的现象仍然经常发生。此次《江苏省慈善条例》中明确,江苏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建立统一的慈善信息共享平台,提供法规政策宣传、慈善组织培育、慈善需求发布、慈善项目推介等综合性服务。
“《江苏省慈善条例》里明确授权民政部门建立统一的慈善信息共享平台。之前民政厅在这方面也有探索,也有相应的信息平台,但是不完善。”江苏省民政厅慈善处处长沈琪说,他们下一步会按照要求补充信息,跟慈善法和《江苏省慈善条例》相匹配,做好信息共享平台。
这意味着,个人和组织今后如需求助,或想帮助别人,便可通过这个信息共享平台来有效满足诉求,“慈善法和《江苏省慈善条例》上规定的相应促进措施和政策,都会体现到共享平台上去。”
推动完善慈善从业人员的人事、福利、薪酬和社会保险政策也受到关注。
《江苏省慈善条例》专门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慈善事业人才专业化建设,建立健全以慈善从业人员职称评定、信用记录、社会保险等为主要内容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建立完善慈善事业人才队伍的培养激励制度、薪酬管理制度。”
章高荣认为,江苏作为经济发展条件好的区域,在慈善法后出台一些细化措施,能够促进慈善在地方更加规范地发展。地方在上位法基础上,建立协调机制,对慈善工作人员在福利等方面给予优待,这些支持性措施都是亮点。
12月2日,江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在南京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江苏省慈善条例》等法规,相关负责人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江苏通过立法,将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对个人求助进行约束,并将设统一的慈善信息平台。
《江苏省慈善条例》将于明年3月1日起实施。
11月28日,提交江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审议的《江苏省慈善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引起公众关注。针对这次修改,江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邵伟明介绍,草案修改稿吸纳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地各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建议,更具现实针对性。
今年9月,江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会同江苏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江苏省民政厅赴南通、无锡进行调研,召开座谈会听取相关管理部门和机构、慈善组织、慈善互助先进单位以及慈善从业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并实地考察当地慈善组织的运作情况。
草案修改稿形成后,江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组织召开省各有关部门参加的座谈会,再次征求意见。11月1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进行统一审议。
江苏省人大法制委协调处处长王洪祥介绍,2016年9月1日慈善法实施后,江苏是全国首个落地慈善地方法规的省份。
“江苏这部条例中,对几个热点问题,对上位法进行了补充和细化。”王洪祥介绍,比如个人求助,在江苏必须满足3个条件。
一是个人求助的范围限定在“为了解决本人、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困难,向他人或者社会公开发布求助信息的”。
二是规定求助的个人“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虚构事实、夸大困难骗取他人捐赠”。
三是要求发布个人求助信息的“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在显著位置向公众进行风险防范提示”。如果是以宣传报道的形式为个人求助提供帮助的,“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邵伟明介绍,对于现实生活中不少个人在媒体或者网络平台发布信息进行求助,容易同公开募捐相混淆,对正常开展的慈善募捐活动影响很大,有政协委员建议对此予以规制。
邵伟明说,慈善法调整的慈善募捐,是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慈善法并没有禁止个人求助,但在这种情况下,捐赠人和受赠人信息不对等,求助信息往往真假难辨,可能存在夸大事实甚至故意虚构事实的现象,这既破坏了募捐秩序,又打击了慈善之心,亟须对个人求助行为予以正面引导和规范。
“这就造成了地方慈善立法与上位慈善立法有些冲突的问题。”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院长助理兼研究部主任章高荣认为,在慈善法实施前,立法时考虑过个人求助的问题,但也有观点认为,将其纳入之后会过于宽泛。“个人求助应该由其他法律来管”。
值得关注的是,今年9月7日,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副局长安宁在民政部召开的慈善法实施工作进展专题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个人救助议题是慈善法立法过程中一个很有争议的问题,按照9月1日起实施的慈善法规定,个人救助不在慈善法规制的范围内,慈善法规定,个人可以在媒体上发布求助信息,作为发布方的媒体及其他信息平台应当履行相应责任。
民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共同制定的《公共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规定,提供公开募捐平台服务时,应当对募捐主体进行必要的身份验证,要记录保存有关信息,要对民政部门履行慈善组织监管职责予以配合;也规定了有关主管部门对广播、电视、报刊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的监管职责。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在显著位置向公众进行风险防范提示,告知公众,这类个人求助信息不属于慈善公开募捐信息,真实性由信息发布个人负责。
安宁介绍说,党中央、国务院非常重视“救急难”工作,提出要发挥慈善事业在扶贫济困方面的积极作用,在制定《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过程中,考虑到了一些个人的实际困难,对急难救助募捐工作作了相关规定,希望能使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更好结合起来。
江苏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樊国民认为,此次对个人求助方面设置的三个条件有着积极意义,规定对求助者进行了规范,维护了捐助者自身意愿。
樊国民认为,个人求助行为更多的还是依靠民事法律、刑法等的调整,比如求助者发布虚假信息或者夸大事实,就构成了民法上的欺诈。而一些不法分子一开始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来筹集所谓的善款,这就触犯了刑法。
樊国民建议,个人求助与公开募捐之间,要形成良性的互通机制,要引导需要求助的个人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进行对接,而如果个人求助短时间内无法与慈善组织建立有效对接,社会应当给予其他途径的帮助,发展社区基金会、建立社区互助机制等。
王洪祥说,针对不少爱心人士担忧慈善造假,有心不敢捐的情况,《江苏省慈善条例》中也有进一步约束。
“首先,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才可以公开募捐。”王洪祥说,没有公开募捐资格的个人或者单位,必须要跟慈善组织合作才行,“那就必须要签协议,而且每个公开募捐的情况,在相关组织的网上都要可以查到。”
想求助的人求助无门,想帮助的找不到对接人,类似的现象仍然经常发生。此次《江苏省慈善条例》中明确,江苏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建立统一的慈善信息共享平台,提供法规政策宣传、慈善组织培育、慈善需求发布、慈善项目推介等综合性服务。
“《江苏省慈善条例》里明确授权民政部门建立统一的慈善信息共享平台。之前民政厅在这方面也有探索,也有相应的信息平台,但是不完善。”江苏省民政厅慈善处处长沈琪说,他们下一步会按照要求补充信息,跟慈善法和《江苏省慈善条例》相匹配,做好信息共享平台。
这意味着,个人和组织今后如需求助,或想帮助别人,便可通过这个信息共享平台来有效满足诉求,“慈善法和《江苏省慈善条例》上规定的相应促进措施和政策,都会体现到共享平台上去。”
推动完善慈善从业人员的人事、福利、薪酬和社会保险政策也受到关注。
《江苏省慈善条例》专门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慈善事业人才专业化建设,建立健全以慈善从业人员职称评定、信用记录、社会保险等为主要内容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建立完善慈善事业人才队伍的培养激励制度、薪酬管理制度。”
章高荣认为,江苏作为经济发展条件好的区域,在慈善法后出台一些细化措施,能够促进慈善在地方更加规范地发展。地方在上位法基础上,建立协调机制,对慈善工作人员在福利等方面给予优待,这些支持性措施都是亮点。
责任编辑:杨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