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服务条例》正式施行 三大亮点抢先看
2017-12-01 21:06:22 | 来源:人民网 | 作者:贺迎春 廖心悦
  自今日起,国务院颁布的《志愿服务条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提高人民思想觉悟、道德水准、文明素养,提高全社会文明程度;要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强化社会责任意识、奉献意识。使社会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

  《条例》对志愿服务组织的法律地位、规范管理和扶持保障措施等方面进行了系统的规定,是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的重要举措。它的出台将进一步推动志愿服务制度化、常态化发展,提升志愿服务整体效能。

  亮点一:明确了志愿服务组织法律地位

  《志愿服务条例》中明确规定,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第八条规定“志愿服务组织的登记管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对此,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表示,过去我国对于志愿者组织建设方面把关不严,志愿服务规范化程度较低,一些机构打着志愿的名义骗取补助和资金,欺骗服务对象,而志愿服务组织法律地位的明确,一方面加强了志愿组织登记注册、人员管理、活动组织的规范化和制度化,使组织成为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另一方面有助于国家对各志愿组织机构进行全面的监察和管理,避免违法乱纪现象的发生。

  “《条例》中对志愿服务组织法律地位的明确,将促进志愿服务组织的积极健康发展。” 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副秘书长孟春表示,赋予志愿服务组织以非营利组织法律地位,说明政府正面回应了志愿服务组织这些年的蓬勃发展,是对它们在社会管理、社会发展方方面面所起作用的正面肯定;其次,以行政立法的方式,有助于全国大大小小的各种不同性质的志愿服务组织成为公共事务治理的一支合法的、正式的力量。

  亮点二:明确了志愿服务专业化大方向

  《条例》第二十三条指出“国家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成立志愿服务队伍开展专业志愿服务活动,鼓励和支持具备专业知识、技能的志愿者提供专业志愿服务”。《条例》明确了志愿服务组织的形式,即志愿服务组织可采取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等组织形式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实现了组织形式的多样化。

  孟春表示,中国青年志愿者行动从发起至今20多年,从组织、队伍、制度、包括海外志愿者走出去等方面做了很多探索和积累,同时也认识到在全球日新月异、中国社会治理体现现代化的大背景下,专业化必然是志愿者事业发展趋势。志愿项目的设计和组织管理,都需要专业性。只有更多地发挥个人的专业智慧和经验,服务于公共利益,才能从更深层面解决社会问题。《条例》对于专业性的强调就从法律层面、从国家行政层面明确了志愿服务发展的大方向,为志愿服务专业化大格局提供了基本保障。

  根据《条例》,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以及志愿服务对象可以根据需要签订协议,约定志愿服务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措施等。北京工业大学阳光志愿服务总团的志愿者范姗珊表示,志愿者在同一志愿活动中选择的交通方式不同,每次志愿活动地点也不相同,安全更是包括她本人在内的志愿者们十分重视的问题,这样的制度化改革可以让更多志愿者放心、踊跃地投入到志愿服务工作中。

  亮点三:明确了多项扶持、保障及促进措施

  为促进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条例》中还规定了多项扶持、保障及促进措施。如第三十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依法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志愿服务运营管理,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购买服务的项目目录、服务标准、资金预算等相关情况”。竹立家表示,这样的规定意味着政府可以通过合理的价格购买公共服务,使广大百姓受益的同时,也提高了志愿服务工作的整体效益,且不与志愿服务组织非盈利的性质相矛盾。

  《条例》也鼓励有关单位、组织采取促进措施,包括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将学生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纳入实践学分管理等。以学校为例,据了解,部分学校此前虽然已经有将志愿活动纳入实践学分管理的举措,但多数并未实现以学校为单位的统一化、规范化。这样的措施在保障每位志愿者自身权益的同时,也会对大众广泛投身志愿服务起到一定的激励作用。

  “发展志愿服务是推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的重要推动力。”竹立家表示。《志愿服务条例》的颁布是推进我国志愿服务发展的关键一步,在此基础之上,未来还需要政府、志愿组织和志愿者个人三者共同努力,三者相辅相成,互为统一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
责任编辑:韩绪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