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签委托协议照料独居老人被诉返还银行存款
2017-11-28 09:15:54
中国法院网讯 (海宣) 年近八旬的王老太是位旅美华侨,离开同在美国的女儿只身归国,打算在其家乡北京安享晚年。可是毕竟年事已高,独居生活遭遇很多不便,于是王老太想找个可靠的人照顾自己的饮食起居。经人介绍,王老太结识了四十余岁的李先生并签署了委托协议。不料,短短几个月后,二人之间即产生了矛盾,王老太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委托协议并要求李先生返还其银行存款44万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判决确认《全权代理委托书》于2016年5月30日解除;李先生向王老太返还41.3万余元。
原告王老太诉称,李先生未经其允许,私自从王老太的银行账户中支取了大量资金,用于为李先生个人购买汽车等,损害了王老太的利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李先生辩称,李先生对王老太是基于感情的照顾,被告所支出的费用均为完成委托事项而产生,应由王老太负担,并且李先生有权主张获得相关报酬。
经海淀法院查明,二人于2015年12月签署《全权代理委托书》,约定王老太委托李先生全权处理其房产、养老金、医疗费报销、银行卡补办等一切事宜。起初,李先生照顾王老太几个月,之后王老太住进养老院。后王老太委托孙某代其处理相关事务,2016年5月30日,孙某向李先生出具收条,称收到李先生交还的为王老太保管的一切私人物品、证件等。诉讼中,原被告双方确认委托关系的存续期间为2015年12月初至2016年5月底,上述期间,李先生为王老太保管王老太名下农行卡及卡内资金。期间该银行账户发生进项合计54.6万余元,同时,该账户有多笔款项支出。双方对李先生曾向王老太交付6.3万元现金、代王老太向养老院支付费用7万元均无异议。而双方对李先生支出的其他多笔数额较大款项的用途存在争议。其中,2016年1月3日的消费支出12万余元,李先生认可用于购买汽车照顾王老太使用,王老太不予认可,主张购买汽车与王老太无关且其并不知情;2016年1月4日的30万元转支,李先生主张是转到李先生个人账户中保管;其他多笔支出,李先生要么说不清用途,要么主张用于照顾王老太但均未提举充足证据予以证明。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王老太与李先生签订的《全权代理委托书》,双方之间成立委托合同关系,委托范围为概括处理一切事务。李先生为完成委托事项所支出的费用有权向王老太主张,而《全权代理委托书》中没有约定委托报酬,应视为无偿,李先生无权要求支付委托报酬。委托合同双方均具有随时解除权,李先生向王老太的受托人孙某办理王老太物品交接之日应为合同解除之日。合同终止后,李先生应向王老太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并向王老太返还其保管的银行卡及卡内资金。返还资金的范围为受托期间该银行卡内所有进项之和54.6万余元减去李先生为完成委托事项而支出的合理费用。除养老院费用7万元、交付给王老太的现金6.3万元外,李先生主张支出的其他款项,王老太均不予认可,而李先生亦未提出充足证据证明上述费用确系为照顾王老太而发生的合理开销,故李先生应向王老太返还的资金数额应为41.3万余元。王老太超出上述数额范围的请求部分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宣判后,被告李先生表示不服,已提起上诉,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原告王老太诉称,李先生未经其允许,私自从王老太的银行账户中支取了大量资金,用于为李先生个人购买汽车等,损害了王老太的利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李先生辩称,李先生对王老太是基于感情的照顾,被告所支出的费用均为完成委托事项而产生,应由王老太负担,并且李先生有权主张获得相关报酬。
经海淀法院查明,二人于2015年12月签署《全权代理委托书》,约定王老太委托李先生全权处理其房产、养老金、医疗费报销、银行卡补办等一切事宜。起初,李先生照顾王老太几个月,之后王老太住进养老院。后王老太委托孙某代其处理相关事务,2016年5月30日,孙某向李先生出具收条,称收到李先生交还的为王老太保管的一切私人物品、证件等。诉讼中,原被告双方确认委托关系的存续期间为2015年12月初至2016年5月底,上述期间,李先生为王老太保管王老太名下农行卡及卡内资金。期间该银行账户发生进项合计54.6万余元,同时,该账户有多笔款项支出。双方对李先生曾向王老太交付6.3万元现金、代王老太向养老院支付费用7万元均无异议。而双方对李先生支出的其他多笔数额较大款项的用途存在争议。其中,2016年1月3日的消费支出12万余元,李先生认可用于购买汽车照顾王老太使用,王老太不予认可,主张购买汽车与王老太无关且其并不知情;2016年1月4日的30万元转支,李先生主张是转到李先生个人账户中保管;其他多笔支出,李先生要么说不清用途,要么主张用于照顾王老太但均未提举充足证据予以证明。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王老太与李先生签订的《全权代理委托书》,双方之间成立委托合同关系,委托范围为概括处理一切事务。李先生为完成委托事项所支出的费用有权向王老太主张,而《全权代理委托书》中没有约定委托报酬,应视为无偿,李先生无权要求支付委托报酬。委托合同双方均具有随时解除权,李先生向王老太的受托人孙某办理王老太物品交接之日应为合同解除之日。合同终止后,李先生应向王老太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并向王老太返还其保管的银行卡及卡内资金。返还资金的范围为受托期间该银行卡内所有进项之和54.6万余元减去李先生为完成委托事项而支出的合理费用。除养老院费用7万元、交付给王老太的现金6.3万元外,李先生主张支出的其他款项,王老太均不予认可,而李先生亦未提出充足证据证明上述费用确系为照顾王老太而发生的合理开销,故李先生应向王老太返还的资金数额应为41.3万余元。王老太超出上述数额范围的请求部分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宣判后,被告李先生表示不服,已提起上诉,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责任编辑:韩绪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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