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初探儿童权益代表人制度
2017-11-25 11:31:51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严剑漪 陈凤 朱万新
  11月24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儿童权益代表人理论与实践”专家研讨会。上海高院副院长黄祥青出席并讲话,来自复旦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南京师范大学、上海交通大学的民法、民事诉讼法、家事诉讼制度、未成年人保护等领域的专家学者,以及上海市妇联、市妇儿工委、市教委、市司法局、团市委、市律协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围绕儿童权益代表人制度展开深入研讨,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对儿童权益代表人制度探索的初衷、实践情况等作了介绍。

  为让未成年人能在涉及自身权益的案件中主动“发声”表达诉求,上海法院借鉴了域外类似制度和做法,在部分离婚案件中为未成年人设立权益代表人,由其代表未成年人作为独立的诉讼主体参与诉讼,行使相应的诉讼权利,以进一步维护儿童权益,保障其健康成长。

  据介绍,目前,上海法院主要考虑在有以下情况的离婚纠纷中为未成年子女设立儿童权益代表人:一是存在父母遗弃、虐待未成年子女的;二是父母坚持放弃子女抚养权的;三是未成年子女名下有财产权益可能受到侵害的;四是未成年子女存在身心疾患等其他特殊情况的。儿童权益代表人主要来源于区妇儿工委干部,有婚姻经历、有子女且具有善心与爱心、能够尽职履责的妇儿工委干部将被优先选任。此外,儿童权益代表人的来源不会一成不变,法院将视情况进行拓展,以将更多社会力量引入儿童权益保护工作。

  据了解,儿童权益代表人的职责包括,与未成年人进行前期沟通,开展相应调查,了解实际需求,同时注意保护未成年人隐私,做好充分的庭前准备;参与案件的调解及庭审全过程,发表维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意见;在部分涉及执行的案件中,对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执行问题提出方案。
责任编辑:刘瑞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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