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院发布儿童权益刑事司法保护情况
被告人利用互联网侵害未成年人权益
2018-06-01 15:21:45 | 来源:法制日报 | 作者:杨傲多
5月30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全省法院对儿童权益刑事司法保护的基本情况。
四川省高院刑一庭庭长赖波军介绍,2015年1月以来,全省共审结侵犯儿童合法权益的刑事案件1624件,依法判处1851人。其中,侵害儿童人身权益案件1478件,侵害儿童财产权益案件146件。已审结的案件呈现人身侵害案件占比较大、受害人中留守儿童占比较大、部分儿童通过互联网方式遭遇犯罪侵害和犯罪后果较为严重四大特点。
此外,四川省高院刑一庭副庭长刘军利还通报了五起典型案例。
记者了解到,其中一起性侵留守儿童案件,对学校和家长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性教育与防性侵教育具有警示作用。
2017年3月7日,被告人杨某通过某学校QQ群添加被害人赵某某(女,12岁)的QQ号,通过聊天得知赵某某家中只有年事已高的爷爷、婆婆,在明知赵某某只有12岁的情况下,仍向其发送骚扰信息予以引诱。2017年3月9日,杨某借口找赵某某玩耍,在赵某某家与赵某某发生性关系,致其怀孕。2017年7月11日,被害人赵某某在医院做引产手术。经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庭科学DNA鉴定,杨某系赵某某引产胎儿的生物学父亲。
2017年3月,被告人杨某与被害人赵某(女,14岁)加为微信好友。杨某多次向赵某发送骚扰信息。2017年4月23日,被告人杨某通过QQ、短信约赵某见面,并驾车将赵某带至绵阳市一偏僻土路上,在其汽车上强行与赵某发生性关系。
2017年4月22日上午,被告人杨某在与被害人曾某(女,16岁)的QQ聊天过程中提出,到曾某所住的地方找曾某玩耍。同日11时许,杨某驾车接到曾某来到三台县一偏僻处,强行猥亵曾某,因曾某反抗,杨某未能进一步侵犯曾某。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杨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6个月。判令杨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某各项经济损失。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杨某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未提出抗诉,此判决已生效。
本案是性侵留守儿童的典型案例。“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占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比例高,此类案件往往是被告人利用被害人父母疏于监护,留守儿童跟随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亲属居住,甚至寄宿在被告人家中等可乘之机施行犯罪。”刘军利告诉记者,此类案件被告人常单独作案,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往往造成恶劣后果。
随着互联网络发展的高覆盖,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相对隐蔽及儿童辨识能力较弱的特点,侵害儿童合法权益。据赖波军介绍,主要有四种情形:利用互联网“云盘”向儿童贩卖、传播淫秽物品;通过网络聊天与未满14周岁的儿童建立恋爱关系,并发生性行为;通过QQ等聊天方式,结识儿童且邀约其一并外出实施猥亵、强奸,甚至控制卖淫;以持有儿童隐私视频、照片相要挟,胁迫儿童与其发生性行为。
四川作为劳动力输出大省,父母外出务工的农村儿童由于缺乏有效监管,容易遭受不法侵害。记者了解到,从罪名的分布来看,以强奸、强制猥亵案件为主,受害留守儿童年龄集中在7至14岁之间,以女童居多。
此外,从属关系使受害儿童心理受强制,不敢反抗是侵犯儿童权益犯罪的另一主要成因。如谭某作为某特训营的负责人,在对未成年学员实行全封闭、半军事化培训中,利用其身份以不准离开特训营相要挟与学员多次发生性关系,因害怕罪行败露,还对受害人实施殴打致其轻微伤。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谭某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从重处罚。判决谭某有期徒刑8年,判令谭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中某某各项经济损失。禁止被告人谭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4年内从事未成年人培训工作。被告人谭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本案系利用从属关系侵害未成年人的典型案例。被告人利用封闭培训和从属关系,性侵未成年学员。”刘军利指出,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培训机构的管理,家长应及时了解未成年人学习培训情况。在收到孩子的信息反馈后,及时处置或报警,运用法律手段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近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主动与四川省高院联系,拟对杨某故意杀人案中8岁川籍受害男童李某进行经济救助和心理干预。在该案的基础上,为加强对省外发生的刑事案件的川籍受害儿童的物质和精神救助,四川省高院拟于近期与天津市高院会签《关于建立跨省协同救助未成年被害人机制的方案》,由案发地法院申请并提供救助经费,由居住地法院协同配合完成受害儿童的救助款发放、医疗救治、心理干预及就近入学等事宜。通过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对受害儿童提供有效救助。
四川省高院刑一庭庭长赖波军介绍,2015年1月以来,全省共审结侵犯儿童合法权益的刑事案件1624件,依法判处1851人。其中,侵害儿童人身权益案件1478件,侵害儿童财产权益案件146件。已审结的案件呈现人身侵害案件占比较大、受害人中留守儿童占比较大、部分儿童通过互联网方式遭遇犯罪侵害和犯罪后果较为严重四大特点。
此外,四川省高院刑一庭副庭长刘军利还通报了五起典型案例。
记者了解到,其中一起性侵留守儿童案件,对学校和家长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性教育与防性侵教育具有警示作用。
2017年3月7日,被告人杨某通过某学校QQ群添加被害人赵某某(女,12岁)的QQ号,通过聊天得知赵某某家中只有年事已高的爷爷、婆婆,在明知赵某某只有12岁的情况下,仍向其发送骚扰信息予以引诱。2017年3月9日,杨某借口找赵某某玩耍,在赵某某家与赵某某发生性关系,致其怀孕。2017年7月11日,被害人赵某某在医院做引产手术。经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庭科学DNA鉴定,杨某系赵某某引产胎儿的生物学父亲。
2017年3月,被告人杨某与被害人赵某(女,14岁)加为微信好友。杨某多次向赵某发送骚扰信息。2017年4月23日,被告人杨某通过QQ、短信约赵某见面,并驾车将赵某带至绵阳市一偏僻土路上,在其汽车上强行与赵某发生性关系。
2017年4月22日上午,被告人杨某在与被害人曾某(女,16岁)的QQ聊天过程中提出,到曾某所住的地方找曾某玩耍。同日11时许,杨某驾车接到曾某来到三台县一偏僻处,强行猥亵曾某,因曾某反抗,杨某未能进一步侵犯曾某。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杨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6个月。判令杨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某各项经济损失。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杨某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未提出抗诉,此判决已生效。
本案是性侵留守儿童的典型案例。“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占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比例高,此类案件往往是被告人利用被害人父母疏于监护,留守儿童跟随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亲属居住,甚至寄宿在被告人家中等可乘之机施行犯罪。”刘军利告诉记者,此类案件被告人常单独作案,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往往造成恶劣后果。
随着互联网络发展的高覆盖,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相对隐蔽及儿童辨识能力较弱的特点,侵害儿童合法权益。据赖波军介绍,主要有四种情形:利用互联网“云盘”向儿童贩卖、传播淫秽物品;通过网络聊天与未满14周岁的儿童建立恋爱关系,并发生性行为;通过QQ等聊天方式,结识儿童且邀约其一并外出实施猥亵、强奸,甚至控制卖淫;以持有儿童隐私视频、照片相要挟,胁迫儿童与其发生性行为。
四川作为劳动力输出大省,父母外出务工的农村儿童由于缺乏有效监管,容易遭受不法侵害。记者了解到,从罪名的分布来看,以强奸、强制猥亵案件为主,受害留守儿童年龄集中在7至14岁之间,以女童居多。
此外,从属关系使受害儿童心理受强制,不敢反抗是侵犯儿童权益犯罪的另一主要成因。如谭某作为某特训营的负责人,在对未成年学员实行全封闭、半军事化培训中,利用其身份以不准离开特训营相要挟与学员多次发生性关系,因害怕罪行败露,还对受害人实施殴打致其轻微伤。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谭某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从重处罚。判决谭某有期徒刑8年,判令谭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中某某各项经济损失。禁止被告人谭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4年内从事未成年人培训工作。被告人谭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本案系利用从属关系侵害未成年人的典型案例。被告人利用封闭培训和从属关系,性侵未成年学员。”刘军利指出,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培训机构的管理,家长应及时了解未成年人学习培训情况。在收到孩子的信息反馈后,及时处置或报警,运用法律手段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近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主动与四川省高院联系,拟对杨某故意杀人案中8岁川籍受害男童李某进行经济救助和心理干预。在该案的基础上,为加强对省外发生的刑事案件的川籍受害儿童的物质和精神救助,四川省高院拟于近期与天津市高院会签《关于建立跨省协同救助未成年被害人机制的方案》,由案发地法院申请并提供救助经费,由居住地法院协同配合完成受害儿童的救助款发放、医疗救治、心理干预及就近入学等事宜。通过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对受害儿童提供有效救助。
责任编辑:李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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