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伙同公司员工暴力冲击执行现场 三人受审
2017-11-17 08:43:05
中国法院网讯 (尹振中) 11月16日上午10时,苏某某等三名被告人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出庭受审。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法院副院长陈景光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兴宁区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辩护人、相关证人出庭参加庭审。
今年8月11日,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在执行12起返还租赁场地系列案时,在租赁场地现场南宁市兴宁区共和路格兰云天一楼商场,被执行人某通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分公司(简称“某公司”)、某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苏某某伙同公司员工王某某、任某某等人,不顾执行干警的警告和阻拦,暴力冲击执行现场,殴打申请执行人,严重扰乱执行秩序,致使执行现场混乱,执行工作被迫中断,情节十分恶劣。接到报告后,兴宁区法院迅速启动应急预案,派出干警与公安干警一道赶赴现场处置,控制了局面。公安机关依法对苏某某、王某某、任某某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检察机关指控:2017年8月11日下午,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来到南宁市兴宁区共和路格兰云天一楼的某服装店和某手机店,主持执行格兰云天一楼业主张某等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某通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分公司(简称“某公司”)、某商贸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一案,17时许,被告人苏某某(某公司负责人)用手击打业主梁某面部,致使梁某受伤流血,随后,苏某某伙同被告人王某某、任某某等人,不顾人民法院现场执行工作人员维持执行秩序的阻拦,持续追打、围殴在现场的业主林某、张某、谢某,致使上述人员受伤。经鉴定张某位轻伤二级,其余人为轻微伤。
庭审中,公诉机关当庭播放了案发现场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有力地证实了本案的案发经过,被告人王某某等人当庭表示对自己一时冲动、暴力冲击执行现场的行为感到后悔。本案将择日宣判。
今年以来,兴宁区法院加大对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的打击力度,先后有四个案件六人次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涉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的行为多为恶意转移财产、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本案中因暴力冲击执行现场出庭受审尚数首次。
今年8月11日,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在执行12起返还租赁场地系列案时,在租赁场地现场南宁市兴宁区共和路格兰云天一楼商场,被执行人某通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分公司(简称“某公司”)、某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苏某某伙同公司员工王某某、任某某等人,不顾执行干警的警告和阻拦,暴力冲击执行现场,殴打申请执行人,严重扰乱执行秩序,致使执行现场混乱,执行工作被迫中断,情节十分恶劣。接到报告后,兴宁区法院迅速启动应急预案,派出干警与公安干警一道赶赴现场处置,控制了局面。公安机关依法对苏某某、王某某、任某某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检察机关指控:2017年8月11日下午,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来到南宁市兴宁区共和路格兰云天一楼的某服装店和某手机店,主持执行格兰云天一楼业主张某等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某通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分公司(简称“某公司”)、某商贸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一案,17时许,被告人苏某某(某公司负责人)用手击打业主梁某面部,致使梁某受伤流血,随后,苏某某伙同被告人王某某、任某某等人,不顾人民法院现场执行工作人员维持执行秩序的阻拦,持续追打、围殴在现场的业主林某、张某、谢某,致使上述人员受伤。经鉴定张某位轻伤二级,其余人为轻微伤。
庭审中,公诉机关当庭播放了案发现场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有力地证实了本案的案发经过,被告人王某某等人当庭表示对自己一时冲动、暴力冲击执行现场的行为感到后悔。本案将择日宣判。
今年以来,兴宁区法院加大对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的打击力度,先后有四个案件六人次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涉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的行为多为恶意转移财产、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本案中因暴力冲击执行现场出庭受审尚数首次。
责任编辑:韩绪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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