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还钱还转让房产、购买豪车 两男子获刑
2019-04-18 14:44:18
中国法院网讯 (李莉) 近日,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了两起拒执罪案件,被告人钟某辉、林某俊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和拘役四个月。
以抵债名义转让房产 账户内大量资金进出
被告人钟某辉拒执罪一案中,根据法院生效民事判决,钟某辉及朱某莉(系钟某辉妻子)须共同归还朱某兴房屋空置期租金损失34.6万元等费用。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钟某辉即将其一处房产以抵债名义转让给他人,通过查询钟某辉银行流水也发现有金额较大的资金进出,且钟某辉在收取店面及房租租金中明确告知承租人不能将租金交付给其债权人用于偿还其债务。
鉴于钟某辉在法律文书生效后、案件执行过程中,取得的收入均未用于偿还案件债务,其主观上具有明显的恶意,从其取得的收入来看,钟某辉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无视生效法律文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章贡区法院遂以钟某辉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章贡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钟某辉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钟某辉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人钟某辉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以他人名义购买豪车 账户有大额资金往来
2015年7月27日,肖某亮向章贡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林某俊根据法院生效判决履行归还租金、逾期违约金,并支付房屋使用费和案件受理费的义务。该案执行期间,相关银行流水资料显示林某俊银行账户多次有大额资金往来,且林某俊支付首付款购买了一辆“林肯大陆”汽车(单价为52.88万元),但车辆销售合同显示购买人为林某银,林某俊的行为有转移、隐匿财产的嫌疑。
林某俊有能力执行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拒绝报告财产情况的行为,致使肖某亮遭受重大损失(房租5.94万元、违约金5万元、房屋使用费26.62万元未能收回),章贡区法院遂以林某俊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林某俊被公安机关抓获后,林某俊家属向肖某亮支付款项38万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俊对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依法惩处。案发后,被告人林某俊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履行义务,取得申请人的谅解,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人林某俊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以抵债名义转让房产 账户内大量资金进出
被告人钟某辉拒执罪一案中,根据法院生效民事判决,钟某辉及朱某莉(系钟某辉妻子)须共同归还朱某兴房屋空置期租金损失34.6万元等费用。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钟某辉即将其一处房产以抵债名义转让给他人,通过查询钟某辉银行流水也发现有金额较大的资金进出,且钟某辉在收取店面及房租租金中明确告知承租人不能将租金交付给其债权人用于偿还其债务。
鉴于钟某辉在法律文书生效后、案件执行过程中,取得的收入均未用于偿还案件债务,其主观上具有明显的恶意,从其取得的收入来看,钟某辉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无视生效法律文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章贡区法院遂以钟某辉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章贡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钟某辉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钟某辉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人钟某辉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以他人名义购买豪车 账户有大额资金往来
2015年7月27日,肖某亮向章贡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林某俊根据法院生效判决履行归还租金、逾期违约金,并支付房屋使用费和案件受理费的义务。该案执行期间,相关银行流水资料显示林某俊银行账户多次有大额资金往来,且林某俊支付首付款购买了一辆“林肯大陆”汽车(单价为52.88万元),但车辆销售合同显示购买人为林某银,林某俊的行为有转移、隐匿财产的嫌疑。
林某俊有能力执行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拒绝报告财产情况的行为,致使肖某亮遭受重大损失(房租5.94万元、违约金5万元、房屋使用费26.62万元未能收回),章贡区法院遂以林某俊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林某俊被公安机关抓获后,林某俊家属向肖某亮支付款项38万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俊对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依法惩处。案发后,被告人林某俊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履行义务,取得申请人的谅解,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人林某俊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责任编辑:庞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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