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小客车指标反悔 诉至法院要求返钱
2017-11-06 10:16:48
中国法院网讯 (张博) 蔡某借用曹某的名义,占用曹某的小客车购车指标购买车辆,并支付了车指标转让费4.5万元,其后蔡某以该购买行为违反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曹某返还蔡某支付的车辆指标转让款。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
蔡某诉称,2014年4月17日,与曹某签订《车辆购买协议》,约定蔡某借用被告曹某的名义,占用曹某的小客车购买指标购买车辆,待该车辆购买、登记、保险等相关手续办理完毕后,蔡某一次性向曹某支付购车指标转让费4.5万元。签订上述协议后,蔡某将曹某的小客车指标登记在蔡某所有的东风日产小客车上。2014年4月30日,蔡某向曹某支付4.5万元,曹某向其出具了收据。现蔡某依据《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上述协议无效,并要求曹某返还购车指标转让费用4.5万元。
庭审中,曹某辩称,签订该协议系双方自愿,蔡某并未向其主张协议无效,故该协议应属有效,且蔡某已使用曹某的小客车指标三年,故不同意全款返还购车指标转让款。庭审结束后,蔡某和曹某达成和解,曹某同意向蔡某返还购车指标转让款,蔡某向法院申请撤诉。
法官提示: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规定。《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规定:小客车配置指标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摇号的方式无偿分配;指标的有效期为6个月,不得转让。《购车指标转让协议》违反了《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扰乱了对于小客车配置指标调控管理的公共秩序,应被确认为无效。
蔡某诉称,2014年4月17日,与曹某签订《车辆购买协议》,约定蔡某借用被告曹某的名义,占用曹某的小客车购买指标购买车辆,待该车辆购买、登记、保险等相关手续办理完毕后,蔡某一次性向曹某支付购车指标转让费4.5万元。签订上述协议后,蔡某将曹某的小客车指标登记在蔡某所有的东风日产小客车上。2014年4月30日,蔡某向曹某支付4.5万元,曹某向其出具了收据。现蔡某依据《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上述协议无效,并要求曹某返还购车指标转让费用4.5万元。
庭审中,曹某辩称,签订该协议系双方自愿,蔡某并未向其主张协议无效,故该协议应属有效,且蔡某已使用曹某的小客车指标三年,故不同意全款返还购车指标转让款。庭审结束后,蔡某和曹某达成和解,曹某同意向蔡某返还购车指标转让款,蔡某向法院申请撤诉。
法官提示: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规定。《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规定:小客车配置指标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摇号的方式无偿分配;指标的有效期为6个月,不得转让。《购车指标转让协议》违反了《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扰乱了对于小客车配置指标调控管理的公共秩序,应被确认为无效。
责任编辑: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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