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未环评又未建设配套环保设施
公司被责令停产并罚款5万 状告城管局要求撤销
上海浦东法院一审驳回其诉讼请求
2017-10-18 15:54:44
中国法院网讯 (王治国) 上海浦东一家机械制造公司在既未环评、又未建设配套环保设施的情况下违法生产多年,被罚后觉得挺“冤”,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10月18日下午,浦东法院院长张斌担任审判长审理了这起案件,并当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涉事公司:被罚时已停产 认为自己不该“罚”
原告是上海某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从2003年8月起,这家公司在既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又未建设配套环保设施的情况下,一直从事金属测量工具的生产加工等。2017年3月15日,浦东城管局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后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责令该公司停止生产,并处罚款人民币五万元。
制造公司却觉得自己很“冤”,理由有三:一是城管执法局2017年7月对其进行处罚,而公司2016年9月就已经停产了。二是公司是买来毛坯件精加工,电镀等工作均委托其他公司完成,没有污染环境。三是原告公司的经营场所并非自己建造,而是向浦东唐镇某村租赁,不应适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城管局:违法行为在处罚时效内法律适用正确
制造公司提的第一个理由,涉及到行政处罚时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法律规定,即便制造公司已于2016年9月停产,由于违法行为仍在二年的行政处罚时效内,城管执法局2017年7月仍然有权对其进行处罚。
根据相关法律,行政处罚涉及到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作出处罚决定之前,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城管执法局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显示,被告履行了告知义务,原告也提出听证申请,并申请延期听证,被告于2017年7月4日举行听证,听证主持人的程序与实体回避均符合法律规定。原告法定代表人在询问笔录中以及听证会上,均认可其违法事实。
城管执法局认为,被诉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法院一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国家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法律和上海市的地方法规、政府规章的规定,浦东城管执法局对除放射性污染防治管理外的违反环境保护管理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本案中该局具备作出被诉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要求,建设单位无论是通过土建建成新的设施,还是通过租赁他人场所从事某种影响环境的经营项目,都应当遵守环保规定。原告进行金属测量工具生产,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k-71一栏,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根据规定,该项下有电镀喷漆工艺的,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无电镀喷漆工艺的,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同时,原告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废机油等污染,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废机油属于危险废物,应当按照规定建设特定的环保设施。
而被告提交的证据证明,原告在既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也未配置符合环保要求的环保配套设施的情况下,从2003年起至2017年一直违法从事金属测量加工生产。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可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被告据此责令原告停止生产,罚款5万元,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
据此,法院认为,被诉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合法,法院因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涉事公司:被罚时已停产 认为自己不该“罚”
原告是上海某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从2003年8月起,这家公司在既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又未建设配套环保设施的情况下,一直从事金属测量工具的生产加工等。2017年3月15日,浦东城管局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后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责令该公司停止生产,并处罚款人民币五万元。
制造公司却觉得自己很“冤”,理由有三:一是城管执法局2017年7月对其进行处罚,而公司2016年9月就已经停产了。二是公司是买来毛坯件精加工,电镀等工作均委托其他公司完成,没有污染环境。三是原告公司的经营场所并非自己建造,而是向浦东唐镇某村租赁,不应适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城管局:违法行为在处罚时效内法律适用正确
制造公司提的第一个理由,涉及到行政处罚时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法律规定,即便制造公司已于2016年9月停产,由于违法行为仍在二年的行政处罚时效内,城管执法局2017年7月仍然有权对其进行处罚。
根据相关法律,行政处罚涉及到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作出处罚决定之前,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城管执法局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显示,被告履行了告知义务,原告也提出听证申请,并申请延期听证,被告于2017年7月4日举行听证,听证主持人的程序与实体回避均符合法律规定。原告法定代表人在询问笔录中以及听证会上,均认可其违法事实。
城管执法局认为,被诉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法院一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国家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法律和上海市的地方法规、政府规章的规定,浦东城管执法局对除放射性污染防治管理外的违反环境保护管理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本案中该局具备作出被诉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要求,建设单位无论是通过土建建成新的设施,还是通过租赁他人场所从事某种影响环境的经营项目,都应当遵守环保规定。原告进行金属测量工具生产,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k-71一栏,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根据规定,该项下有电镀喷漆工艺的,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无电镀喷漆工艺的,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同时,原告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废机油等污染,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废机油属于危险废物,应当按照规定建设特定的环保设施。
而被告提交的证据证明,原告在既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也未配置符合环保要求的环保配套设施的情况下,从2003年起至2017年一直违法从事金属测量加工生产。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可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被告据此责令原告停止生产,罚款5万元,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
据此,法院认为,被诉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合法,法院因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刘瑞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