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将幼女名下房屋卖了后 遇房价上涨要加价被诉
2017-10-14 14:59:07 | 来源:扬子晚报 | 作者:万凌云 陈宁 吴婷
上涨的房价,善变的房主。按照一般买房人的心理,签好了房屋买卖合同,也按约给付了定金,这房子就应该跟煮熟的鸭子一样,飞不了了。13日,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发布一起案例,家住镇江丹徒新区的池先生却没料到,这即将到手的房子,却随着房价上涨而“飞”了。
他将女儿名下房产83万卖出
院方介绍,今年3月,池先生想在丹徒新区购入一套二手房作为住房使用。后经镇江市某房产买卖代理有限公司介绍,他看中了某小区的一套房屋,总价为83万元。此后,池先生立即通过中介,联系上了卖房人王先生。
王先生称,房子是自己买给刚成年的女儿的,有关出售房屋的一切事宜都由自己处理,在过户时会带女儿到场签字。随后,买卖双方和中介一同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王先生按期支付了定金3万元,并约定在3月底前给付首付47万元。合同签订后,池先生为筹措房款,将自己原来居住的房屋也出售了。
房价上涨男子要加价6万
不过,在约定的给付房款之日到来时,池先生通过中介联系王先生要求付款。不料,王先生却提出,就在自己和池先生签订合同后,丹徒新区房价整体上涨,自己的房子卖亏了,要求加价到89万才肯出售。
池先生表示,自己也知道丹徒新城的房价上涨,愿意适当补贴,但不同意多支付6万元的房款。在多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池先生无奈将王先生和其女儿小王告上法庭。他以王先生在签订合同后违约为由,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称女儿不同意主张合同无效
王先生在收到诉状后,就向丹徒法院递交了答辩状,称房屋系女儿所有,自己当时代为出售房屋、签订合同的行为并未得到女儿的授权,属于无权处分。根据法律规定,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因此定金法则也不适用。
而庭审中,面对法官再三询问为什么在没有得到小王授权的情况下,就将房屋挂在中介出售并在合同上签字的问题时,王先生却始终不肯正面回答。同时,他辩称自己是受到了中介的误导,瞒着小王自行从家中取得了房屋产权证书。事后女儿小王表示不同意售房,因此当时自己在中介签订的合同无效。
案件调解阶段,承办法官陈宁对王先生的行为进行了耐心的说服,王先生表示,自己确实是受到房价上涨的影响,觉得房子卖亏了。最后,在陈庭长的反复协调下,王先生最终同意,返还池先生交纳的定金3万元并补偿池先生2万元,中介费1万元由王先生承担。
法官就此提醒:买房人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仔细审查,避免日后产生纠纷。同时,中介作为专业的房产交易代理机构,并且也是中立的第三方,应当提高从业者的法律业务水平,一味追求房屋交易量却未尽到足够的审查、提醒、帮助义务,极易造成买卖双方的矛盾。 (文中涉案人物为化名)
他将女儿名下房产83万卖出
院方介绍,今年3月,池先生想在丹徒新区购入一套二手房作为住房使用。后经镇江市某房产买卖代理有限公司介绍,他看中了某小区的一套房屋,总价为83万元。此后,池先生立即通过中介,联系上了卖房人王先生。
王先生称,房子是自己买给刚成年的女儿的,有关出售房屋的一切事宜都由自己处理,在过户时会带女儿到场签字。随后,买卖双方和中介一同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王先生按期支付了定金3万元,并约定在3月底前给付首付47万元。合同签订后,池先生为筹措房款,将自己原来居住的房屋也出售了。
房价上涨男子要加价6万
不过,在约定的给付房款之日到来时,池先生通过中介联系王先生要求付款。不料,王先生却提出,就在自己和池先生签订合同后,丹徒新区房价整体上涨,自己的房子卖亏了,要求加价到89万才肯出售。
池先生表示,自己也知道丹徒新城的房价上涨,愿意适当补贴,但不同意多支付6万元的房款。在多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池先生无奈将王先生和其女儿小王告上法庭。他以王先生在签订合同后违约为由,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称女儿不同意主张合同无效
王先生在收到诉状后,就向丹徒法院递交了答辩状,称房屋系女儿所有,自己当时代为出售房屋、签订合同的行为并未得到女儿的授权,属于无权处分。根据法律规定,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因此定金法则也不适用。
而庭审中,面对法官再三询问为什么在没有得到小王授权的情况下,就将房屋挂在中介出售并在合同上签字的问题时,王先生却始终不肯正面回答。同时,他辩称自己是受到了中介的误导,瞒着小王自行从家中取得了房屋产权证书。事后女儿小王表示不同意售房,因此当时自己在中介签订的合同无效。
案件调解阶段,承办法官陈宁对王先生的行为进行了耐心的说服,王先生表示,自己确实是受到房价上涨的影响,觉得房子卖亏了。最后,在陈庭长的反复协调下,王先生最终同意,返还池先生交纳的定金3万元并补偿池先生2万元,中介费1万元由王先生承担。
法官就此提醒:买房人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仔细审查,避免日后产生纠纷。同时,中介作为专业的房产交易代理机构,并且也是中立的第三方,应当提高从业者的法律业务水平,一味追求房屋交易量却未尽到足够的审查、提醒、帮助义务,极易造成买卖双方的矛盾。 (文中涉案人物为化名)
责任编辑: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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