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机场车站等不得为非法一日游提供便利
2017-09-26 11:05:44 | 来源:法制日报 | 作者:韩宇
  10月1日起,“黑社”“黑车”“黑导”从事非法“一日游”在辽宁大连将得到有效遏制。《大连市旅游条例》近日获辽宁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查批准。条例共六章六十二条,对旅游规划与促进、旅游者与旅游经营、旅游安全与监管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其中规定,在机场、车站、码头、宾馆、饭店等场所不得为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从事“一日游”经营活动提供便利。

  推广旅游城市形象

  “旅游业属于资源消耗低,带动系数大,就业机会多,综合效益好的服务型产业,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进步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近年来,随着大连市旅游产业不断发展和壮大,旅游业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大连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介绍,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颁布实施以来,国务院及有关部委为促进旅游业的发展,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需要结合地方实际予以细化和完善。因此,大连市适时制定和出台条例十分必要。

  为了保障和促进旅游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充分发挥旅游业对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的综合推动作用,条例结合大连市旅游业的功能定位及发展现状,提出了具有一定前瞻性的发展原则,其中规定,本市旅游业发展应当有效保护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突出海滨度假、现代城市休闲和近代史文化旅游相结合的特点,坚持品质引领、融合创新、全域参与的原则,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城市旅游形象是一个城市在对外宣传中所展示的整体旅游面貌,加强城市旅游形象推广对于促进旅游业发展和扩大城市影响力意义重大。条例将大连市旅游业“十三五”规划所确定的对外宣传核心主线,写入地方性法规,明确规定“浪漫之都是本市旅游宣传的核心品牌形象”。同时,强调了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在本地旅游形象推广中的主体责任,细化了旅游主管部门在旅游形象推广中的职责和措施。

  条例规定,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组织本地旅游形象推广。市及区(市)县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旅游宣传计划,借助各类媒体和国内外旅游展会、节庆活动等,推广旅游品牌和旅游产品。

  建立旅游公服体系

  建立并完善高效、便捷的旅游公共服务体系是各级人民政府的应有职责,同时也是满足旅游者出行游览的有力保障。条例在上位法原则性规定的基础上,从旅游信息服务、旅游公共交通服务、集散中心建设、自驾车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对进一步提升大连市旅游公共服务水平作出了详细规定。

  条例规定,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重点景区、商业中心以及机场、车站、码头等旅游者集中场所,设置旅游咨询中心或者旅游多媒体信息查询设施,向旅游者无偿提供旅游景区、交通、气象、潮汐、餐饮、住宿、医疗急救、游客流量预警等旅游信息查询服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旅游业发展需要,设置不同层级的旅游集散中心,发挥旅游集散中心服务平台的线上、线下功能,满足旅游者个性化旅游需求。

  条例还规定,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旅游业发展需要,开通旅游客运专线、观光专线,为短途自助旅游者提供便利。城市公共客运线路和站点的设置,应当兼顾旅游业发展的需要。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促进自驾车旅居车旅游产业和配套服务体系构建,发展精品自驾车旅居车旅游产品,加快自驾车旅居车营地建设。引导社会资本建设不同类型、不同档次、特色突出的自驾车旅居车营地,完善营地基础设施与配套服务。

  规范管理“一日游”市场

  “非法‘一日游’不仅严重侵害了旅游者的权益,也破坏了旅游市场秩序。为切实规范和整治这一影响大连市旅游业健康发展的突出问题,条例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了制度设计。”该负责人介绍称。

  一是对旅行社从事“一日游”经营活动进行了规范。条例规定,除依法设立的旅行社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一日游”经营活动。旅行社从事“一日游”经营活动应当与旅游者签订合同,并提供导游服务。旅行社应当在“一日游”车辆的醒目位置公示旅行社名称、“一日游”线路、价格和旅游投诉电话。同时明确规定,客运经营者不得为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旅游客运服务。

  二是针对“黑社”“黑车”“黑导”从事非法“一日游”活动多发的宾馆、酒店、机场、车站、码头等场所,条例规定,在机场、车站、码头、宾馆、饭店等场所开展“一日游”宣传的,相关单位应当查验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上述单位不得为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从事“一日游”经营活动提供便利。

  三是加强权威信息发布和服务供给,引导游客理性消费。条例规定,市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一日游”和主要旅游线路参考价格,引导旅游者理性消费。

  该负责人还表示,旅游活动涉及多个行业,其监管涉及多个部门的职责。条例在总则中规定,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实行统筹协调。

  同时,为了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以监督合力加强旅游市场执法,条例通过建立联合执法机制,进一步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对旅游市场实施综合监管的组织和领导职责,其中规定,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与公安、交通、工商、质检、安监、食品药品监管、行政执法、价格等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维护旅游市场管理秩序。
责任编辑:杨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