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环保条例大修 环保内容将写入村规民约
2017-09-26 08:59:29 | 来源:中国新闻网 | 作者:杨珺
实施16年的《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迎来大修。22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期间审议通过了《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以下简称:修订条例),引起广泛关注。近日,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史志伦对修订条例进行了解读。
史志伦表示,修订条例对相关环境保护程序、政府监管责任与全社会参与环境保护责任、条例与上位法和单行地方性法规的衔接都做出了修改与协调,为四川省环境保护提供了全面的法律依据。
记者发现,修订条例对环保主体及责任进行了进一步明确。据了解,修订条例增加了建立环境保护问责制度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的规定;同时规定四川省、市、县、乡建立河长制。
史志伦表示,修订条例还强调了全社会参与环境保护的责任。根据修订条例,四川省将在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中落实环保内容;规定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采取动态抽查等形式对环境监测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将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
同时,修订条例对环境保护的具体程序也做了细化。修订条例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等情况;对科学施用农药、化肥的作了衔接性规定,还细化了对农田的环境保护。
史志伦表示,修订条例是四川省适应环保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而制定的基础性法规,主要补充完善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衔接修改后的环保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适应了环保形势的迫切需要。“希望四川省各级政府能解决突出问题,回应人民群众的关切,营造全社会共建、共治、共享美好生态环境的氛围。”史志伦说。
史志伦表示,修订条例对相关环境保护程序、政府监管责任与全社会参与环境保护责任、条例与上位法和单行地方性法规的衔接都做出了修改与协调,为四川省环境保护提供了全面的法律依据。
记者发现,修订条例对环保主体及责任进行了进一步明确。据了解,修订条例增加了建立环境保护问责制度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的规定;同时规定四川省、市、县、乡建立河长制。
史志伦表示,修订条例还强调了全社会参与环境保护的责任。根据修订条例,四川省将在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中落实环保内容;规定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采取动态抽查等形式对环境监测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将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
同时,修订条例对环境保护的具体程序也做了细化。修订条例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等情况;对科学施用农药、化肥的作了衔接性规定,还细化了对农田的环境保护。
史志伦表示,修订条例是四川省适应环保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而制定的基础性法规,主要补充完善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衔接修改后的环保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适应了环保形势的迫切需要。“希望四川省各级政府能解决突出问题,回应人民群众的关切,营造全社会共建、共治、共享美好生态环境的氛围。”史志伦说。
责任编辑:杨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