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化县政府撤销待拍卖房屋土地使用证违法
2017-09-19 08:47:24 | 来源:中国青年报 | 作者:谢洋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南宁市民李士敏、李清源诉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行为违法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定大化县人民政府此前撤销土地使用证的行政行为违背正当程序原则,不具有合法性,应依法予以撤销其今年2月9日所作大政处字(2017)1号文《关于撤销韦志全土地使用证的决定》。
中国青年报此前曾报道,今年2月9日,南宁市民李士敏、李清源与韦志全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中的借款抵押担保物——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大化镇新化东路131号的一栋4层楼房即将被司法拍卖时,其土地使用证却被大化县人民政府一纸公文注销。(详见中国青年报2017年5月23日报道《法院准备拍卖的房屋土地使用证被县政府发文注销》)
大化县政府下发的这份大政处字(2017)1号文《关于撤销韦志全土地使用证的决定》,主要的法律依据分别为土地登记办法第七章第五十八条及第五章变更登记第三十八条。
但李士敏、李清源认为,文书中所引用的两条法律并不适用于大化县政府的行政行为,大化县政府在撤销证书过程中有明显的程序错误,如没有尽力向韦志全传达变更通知导致其无法按期办理手续、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先公示再撤销而是先撤销再公示等。
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应当遵循正当程序原则,特别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决定前,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案中,大化县人民政府在作出撤证行政行为前,已经知道大国用(2013)第012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上的房产抵押给原告李士敏、李清源,决定撤销该证的行为势必影响到原告的重大利益,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在作出被诉行政行为前履行告知原告撤销的根据和理由,听取原告的陈述和申辩以及事后可以寻求的救济途径等正当法律程序。同时大化县人民政府辩称已经穷尽一切手段通知第三人韦志全予以配合,但未能对此主张提供证据证实,第三人亦予以否认,其应该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据此,大化县人民政府所作被诉行政行为违背公开、公平、公正的正当程序原则,不具有合法性,应依法予以撤销。
截至记者发稿,大化县人民政府对这一判决结果尚未提起上诉。
中国青年报此前曾报道,今年2月9日,南宁市民李士敏、李清源与韦志全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中的借款抵押担保物——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大化镇新化东路131号的一栋4层楼房即将被司法拍卖时,其土地使用证却被大化县人民政府一纸公文注销。(详见中国青年报2017年5月23日报道《法院准备拍卖的房屋土地使用证被县政府发文注销》)
大化县政府下发的这份大政处字(2017)1号文《关于撤销韦志全土地使用证的决定》,主要的法律依据分别为土地登记办法第七章第五十八条及第五章变更登记第三十八条。
但李士敏、李清源认为,文书中所引用的两条法律并不适用于大化县政府的行政行为,大化县政府在撤销证书过程中有明显的程序错误,如没有尽力向韦志全传达变更通知导致其无法按期办理手续、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先公示再撤销而是先撤销再公示等。
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应当遵循正当程序原则,特别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决定前,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案中,大化县人民政府在作出撤证行政行为前,已经知道大国用(2013)第012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上的房产抵押给原告李士敏、李清源,决定撤销该证的行为势必影响到原告的重大利益,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在作出被诉行政行为前履行告知原告撤销的根据和理由,听取原告的陈述和申辩以及事后可以寻求的救济途径等正当法律程序。同时大化县人民政府辩称已经穷尽一切手段通知第三人韦志全予以配合,但未能对此主张提供证据证实,第三人亦予以否认,其应该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据此,大化县人民政府所作被诉行政行为违背公开、公平、公正的正当程序原则,不具有合法性,应依法予以撤销。
截至记者发稿,大化县人民政府对这一判决结果尚未提起上诉。
责任编辑:杨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