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上拾遗随手丢弃被诉 法院主持双方达成调解
2017-09-14 09:24:34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海宣
  因在球场遗失的玉坠被路人拾得后随手抛弃,小宋一纸诉状将拾得人吕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吕某返还玉坠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调解了此案。

  遗失玉坠被弃 遗失人起诉索赔

  小宋起诉称,7月10日其在学校篮球场打球,离去时不慎将玉坠遗落。第二天,住在附近的居民吕某遛狗经过,顺手将玉坠捡起。因担心被小狗误食,便随手将玉坠丢弃在食堂北侧的垃圾桶。后小宋通过同学刁某得知吕某捡到了玉坠,便主动联系吕某要求返还。吕某起初否认拾得玉坠,在小宋声称有监控录像和屡次找到吕某当面沟通后,吕某方才松口承认,但称玉坠已丢弃无法返还小宋。小宋遂向派出所报案,处理无果后,将吕某诉至法院。

  小宋认为,玉坠是其外婆留给自己的,12年来一直随身佩戴,意义十分重大。吕某拾得玉坠后没有及时寻找遗失人,而是随手丢弃,存在一定过错,且在后续沟通过程中态度恶劣,拒不配合自己解决问题,因此要求吕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

  被告否认自己拾得之物为涉案玉坠

  吕某未出庭应诉,其代理人在庭审中表示,7月11日吕某确实在学校的篮球场上捡到了一块绿色玉坠,但与小宋所述其所有的奶黄色玉坠并非同一物品。并且,玉坠价值不明,小宋索要1万元赔偿于法无据。另,小宋几次沟通中言辞激烈,并围堵吕某家人,吕某坚决不同意小宋的全部诉讼请求。

  审理中,法院从派出所调取了相关询问笔录和事发当天的监控录像。询问笔录中吕某承认事发当天他有捡到一块绿色的玉坠。监控录像显示,吕某确实在学校篮球场、小宋遗失区域有捡拾动作,但看不清具体是什么物品。另,吕某未能举证证明其后续有将玉坠丢弃的行为。

  经法院主持双方达成调解

  庭审中,法官发现双方心里都在置气,突破情感防线是解开案件症结的关键。小宋在乎的是玉坠所代表的感情和意义,而并非玉坠本身的市场价值。吕某将玉坠丢弃后一系列不配合的举动使小宋心里愤然,故而寻求司法救济要求吕某赔偿精神损失。对于吕某来说,他觉得挺委屈,随手将捡来的东西一扔就惹上了1万元的官司,加之小宋频繁联系自己已给家人的正常生活带来干扰,吕某心理难免失衡。

  法官根据当事人的心理走向采取了背对背调解方式。对于小宋,告知吕某并非推卸责任,而是事发突然,吕某一时间对1万元的赔偿手足无措,另外,小宋解决问题方式欠妥,吕某未能以平和情绪解决问题。对于吕某,告知小宋极其珍视外婆留给自己的物品,所以在处理问题的过程中难免有些心急。并指出吕某行为欠妥,在捡到遗失物后应当及时寻找遗失人或者上交有关部门,随手丢弃违反法律规定。后小宋和吕某在互相理解的基础上达成调解。

  ■法官说法■

  路上拾遗要及时寻找遗失人或上交有关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遗失人对遗失物只是暂时丧失了实际控制,此占有转移并非基于遗失人的意志,遗失物的所有权仍在遗失人手中,不因遗失物由拾得人事实控制就产生变动。遗失人作为所有权人,有权将其物品追回,拾得人应当物归原主,而不能任意处置。在未找到遗失人或未上交有关部门前,拾得人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吕某就因任意处置遗失物,未尽保管义务惹来官司。该案提醒我们,切莫因一时好奇,路上拾遗后随意处置,而要积极履行报告义务、保管义务和返还义务,及时寻找失主或上交公安机关等部门,在送达相关人员前妥善保管,找到失主后及时返还,以防踩踏法律红线,惹来官司上身。
责任编辑:杨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