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十年求变:建议赋予破产法庭法律地位
2017-09-12 15:30:32 | 来源:法制日报 | 作者:吕斌
  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实施十周年。十年间,中国经济正处于特殊的转型期,在迈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当中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问题,各项法律在实施过程当中亦凸显不少瓶颈。破产法十年实践之得与失、喜与忧,正体现了立法与实践相结合的重要性。

  9月6日,由法制日报社主办、《法人》杂志承办的“《企业破产法》实施十周年研讨会”在法制日报社举行。

  《企业破产法》立法起草小组成员、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中国民法学会副会长、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副会长李永军,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邹海林,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研究员贺丹,《中国政法大学学报》副编审、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研究员陈夏红等破产法专家,以及企业界代表和新华社、人民日报等20多家媒体记者参加了研讨会。

  法制日报副总编辑李群在研讨会上说,总结和回顾这部重要法律十年来的司法实践,探讨《企业破产法》实施所带来的深远影响,描绘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未来,其意义尤其深远。

  破产法十年之痒

  在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中国民法学会副会长、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副会长李永军看来,《企业破产法》实施十年,应该说对中国经济的理论和实践产生了非常大的影响。

  与1986年的《企业破产法(试行)》相比,现行《企业破产法》进步很大,程序相对来说比较完善,可操作性也比原来强很多。尤其在贷款申报程序、和解程序、债权会议召开程序以及审核操作程序等方面,均比较完善。

  “应该说,在2006年通过的时候,在世界范围内还算是比较先进的破产法。”李永军说。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邹海林亦认为,十年来,在《企业破产法》规范之下,大批企业破产案件得以依法办事,行政机关参与和干预的力度也不像此前那么强烈。

  “但破产法规定的制度,到底能落实到什么程度?”邹海林提出了自己的疑问,比如和解制度,在实践中的运用就非常少。

  相对而言,和解制度比重整制度宽松得多,一些重整非常难办的案子可能通过和解得以解决。但很多情况下却没有尝试和解的过程。

  “法院也好,法官也好,管理人也好,能做的事情是尽最大的努力撮合交易。因为破产而产生一个新的交易平台,各方到这里商量重新进行第二次资源配置。能达成的新结果无非就三个:清算、和解、重整。”邹海林认为,之所以和解用得少,可能是大家认识还不够,也许还没有做到该做的事情。

  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研究员陈夏红认为,《企业破产法》在2006年颁布的时候,应该说是万千宠爱集一身。但实际上,这十年中破产案件屈指可数。而案件数量的多少,本身就是社会对破产法接受程度的一个指标。

  “破产法始终没有摆脱工具的背景,破产法本身面对的生态并没有太大的改观,这是一个最基本的背景。”陈夏红说。

  在原太子奶集团创始人李途纯看来,《企业破产法》理论和实践依旧差得太远。太子奶破产重整案曾经轰动一时,李途纯亦在太子奶破产过程中遭遇刑事强制措施。但最终检方不予起诉,李途纯无罪释放。

  “一些破产案件存在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之嫌。”李途纯在发言时说,尤其对于民营企业的破产案件来说,部分政府职能的错位导致破产程序无法进行。此外,目前的法律,对于破产管理人的规定,缺乏可操作的细节。

  立法未竟之意

  关于目前《企业破产法》中存在的问题,李永军指出,一个方面是配套措施不完善。另一个问题在于,尽管这几年法院在破产法操作方面有很大进步,但一些当时不被认为是问题的问题,现在成了非常大的问题。

  关于《企业破产法》下一步的修改,李曙光提出了八条具体建议。

  首先,关于破产案件的受理。现在各地已经有很多破产法庭,但破产法庭在法律意义上没有依据,应该在法律上给它们一个地位。同时应该把破产法庭从地方法院独立出来,破产法庭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当中应该具有专业性、独立性、权威性、公正性。这需要特别的地位和法律支撑来实现。

  其次,呼吁设立破产管理局。破产管理现在还是由法院系统主导,将来应该由政府部门来管理。破产程序涉及到很多方面的协调,一些情况法院根本推不动。从国际方面来看,很多国家都有专门的政府部门在主导企业破产。因此,建议《企业破产法》修改时把破产管理局写入到法律当中。

  第三,关于破产管理人。目前的破产管理人更多是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和清算组。管理人涉及到很多问题,包括管理人协会的问题,管理人自律的问题,管理人跟法院、债权人、债务人关系的问题等等。关于管理人职权履行的问题,目前破产法规定得比较粗糙,特别是管理人的指定、选任还是由法院负责。法理上讲应该由债权人来选定才更加符合市场化的规定。

  第四,关于和解制度。现在的和解制度基本上用不上,建议学习英国的强制和解制度,破产法修订时将“强制和解”单列一个章节来规定。

  第五,关于重整制度。应该把实践当中已经在做的,特别是对于重整价值和清算价值怎么评估的问题以及重整的条件和重整方案做出特别要求。对于重整当中的强制裁决、法院的角色以及预重整制度等,均应该在《企业破产法》修改当中予以考虑。

  第六,关于跨境破产。中国现在已经是全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在“一带一路”中也出现了不少的破产案件。但是跨境破产的合作机制,跨境破产的司法和制度衔接,现在仍差得跟远。其中涉及到国外的判决中国认可不认可、债务人利益等问题,现在的法律都没有相应的规定。因此关于跨境破产应该是下一步《企业破产法》修改的重点。

  第七,关于金融机构破产。经历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之后,金融机构的破产问题关注非常大,有关部门在推进金融机构破产条例的出台。但这一问题应该由《企业破产法》解决。金融机构破产实际上跟商业机构一样,只不过影响面更大一点,有系统性的风险。关于此问题,《企业破产法》134条已经留了一个尾巴,金融机构破产问题应该在《企业破产法》的框架下进一步完善,没有必要单独出一个金融机构破产条例。

  第八,关于个人破产。《企业破产法》要真正进入到中国经济生活当中,进入到市场决定资源配置当中,扮演重要的角色,如果没有个人破产的内容,《企业破产法》只能算半个破产法。只有把个人破产的内容纳入到《企业破产法》当中,《企业破产法》才更加具有制度价值和意义。

  破产法的下一个十年

  作为研讨会探讨的案例之一,原太子奶创始人李途纯介绍了太子奶破产案有关情况,并就破产程序、股权转让、资产公布等问题提出了质疑。

  李途纯称,作为创始人和最大股东,其名下股权在未经他本人同意的情况下被转给他人,但他为太子奶担保的11亿元债务却留给了他个人。他认为太子奶破产案并未严格按照《企业破产法》进行。“现在破产已经7年了都不公布资产,不公布真相,让人想不通。”李途纯说。

  李曙光指出,按照破产法第八章第94条的规定,按照重整要求,债务债权问题应该是全部了结的。太子奶破产案涉及到李途纯的利益,当时他又被羁押,没有参与,就不应该有十几亿元的负债。

  “重整方案应该有执行人和监督人,作为一揽子方案写在里面,否则重整方案就是有缺陷的重整方案。现在确实有很多重整计划、重整方案是非常粗糙的,这是我们破产法实践当中一个比较严重的问题。”李曙光说。

  李永军认为,《企业破产法》实施十年之后,实践对理论提出很多要求,应该通过修改法律和司法解释来完善。

  “对这个法律我还是持非常肯定的态度,在当时历史条件下制定这样一个法律还是非常好的,现在随着实践经验的积累和实践提出的要求,还是有修改的余地。”李永军认为,在现阶段,应对特别急需解决的问题做出司法解释。

  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研究员贺丹认为,破产法是走向市场化的破产法,也是以市场化为指向的破产法。

  贺丹特别指出,破产法的市场化要重视国际市场,重视跨境市场化的完善,目前的经济形势已对跨境破产法律制度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以新加坡为例,新加坡最近成立了一个专门委员会,也正在修改法律,力图打造一个有利于跨境重组的法律环境,希望把新加坡建立成一个债务重组的中心。

  “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甚至破产法律制度是可能成为一个国家软经济实力的组成部分。”贺丹说。

  此外,专家认为,破产法市场化的发展还要重视特殊的市场领域,比如互联网市场领域。如今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可能会对企业的结构形态和经济运营模式产生新要求,破产法应对此有一些新的制度变革。

  “十年前我们可能没有想太多,十年以后我们讨论‘一带一路’‘金砖五国’。所有的动作都指向商业往来,跨境发展、国际发展,破产案件离我们越来越近,破产制度与每个企业和债权人都息息相关。”陈夏红分析,《企业破产法》第一条规定了立法的四个目的:规范企业发展程序、厘清债权债务、保证债权人及债务人的利益、维护市场经济机制。

  “这背后就是破产法价值的变化。破产法早期可能只是为了惩罚债务人,保护债权人。下一个十年,破产法将进入3.0版本,可能会进入到既保护债权人也保护债务人,甚至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阶段。”陈夏红认为,这才是《企业破产法》立法的最终目的。总体而言,在破产法制度构建和完善过程中,虽然过去了十年,但十年只是一个开端,应该说更面向市场的、更有包容度的破产法,才是未来十年的发展方向。
责任编辑:韩绪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