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解人民法院审委会决定如何作出 错判如何追责
2017-09-05 10:10:11 | 来源:中国青年报 | 作者:王亦君
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近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法院的机构设置及职责权限,是中国司法制度的支柱性法律,现行人民法院组织法1980年实施,后经1983年、1986年、2006年三次微调。
草案共六章66条,比现行人民法院组织法增加22条,增加的内容一方面是把现行人民法院组织法实施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法院组织的新规定吸纳进立法中,如海事法院、新疆兵团法院等;另一方面是固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成果,如新增司法责任制、员额制、司法人员分类管理、跨行政区划法院、最高法巡回法庭、法官履职保障等规定。
审委会任务如何规定:委员建议进一步细化
草案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工作经验,讨论决定重大或者疑难案件的法律适用,以及其他重大问题。
在8月31日下午的分组审议中,郎胜委员提出,审判委员会是我国特有的审判组织,从新中国成立,建立我国自己的审判体制以来就有,在案件质量的把关、发挥集体智慧、实现司法公正方面都发挥了很好的作用,现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很明确,审判委员会的任务就是讨论决定重大疑难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其他重大问题”是指什么,草案规定不明晰。
杜黎明委员建议草案要对审判委员会的职能及其任务进一步明晰化,“既要体现司法改革的精神与成果,让审判者判案,判案者承担责任,又要体现人民法院作为独立行使司法权的主体而不是法官个人,强化审判委员会的内部监督责任。”
他建议修改为“各级人民法院设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工作经验,讨论决定重大或者疑难案件的法律适用,监督合议庭或者独立法官的司法裁判行为,以及其他重大问题”。
吕薇委员建议,明确和细化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范围。为强化审委会对案件的监督指导和增强承办法官的责任意识,建议在坚持“重大、疑难、复杂”标准基础上,扩大研究讨论案件的范围,可以考虑增加以下四类案件:一是立案过程中,某些新类型案件是否属于受案范围,法院对此把握不清的案件;二是刑事案件中无期徒刑、死刑(含死缓)、拟判无罪等重大疑难复杂类案件、免于刑事处罚的案件;三是存在法律法规不明确或者法律冲突的案件;四是执行案件中执行回转类案件。
审委会议事规则如何确定:有委员建议按照全体审委会委员多数意见
草案规定了审判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和议事规则:审判委员会由院长、副院长和其他资深法官组成,成员为单数。审判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当有全体委员过半数出席。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或者院长委托的副院长主持。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对于这一规定,陈国令委员认为,审委会的决定应按照全体委员的多数意见作出,而不是按照出席审委会会议的委员的多数意见作出。
如果按照目前这样的规定,有时候就会出现少数人定案的情况,比如审判委员会有13名委员,有7名委员出席会议,出席的7名委员有4名意见一致,就可以作为多数意见,形成审判委员会的决定,但是这4名委员尚未达到审判委员会全部人数的1/3,是否可以认为是代表了多数委员的意见,这个问题需要慎重考虑。
陈国令委员表示,如果认为此类情况不妥,建议不再对出席会议的人数作出要求,直接规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应按照全体委员的多数意见作出,确保审判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一定是代表了大多数委员的意见。草案的规定可以调整为“审判委员会召开会议,由院长或院长委托副院长主持,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应当按照全体委员的多数意见作出决定”。
史莲喜委员表达了类似意见,建议仍然采用现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表述,即“审判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当有全体委员过半数出席,会议由院长或院长委托的副院长主持,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会议决议由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她解释说,法条单纯表述实行民主集中制,不能表达出会议决议由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在实践当中容易出问题。如果过半数出席会议的委员当中,有半数通过即可作出决议,对一些重要案件、重大问题的处理,非常容易通过,可能会出现审议不透或者不严肃的问题。
苏泽林委员表示,民主集中制是现行人民法院组织法中的表述,没有改,建议还是表述为“审委会采取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更合适。
审委会错判、误判如何追责:审委会成员名单公告
草案规定“审委会讨论案件的决定及其理由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公开,但法律规定不宜公布的除外”。
符跃兰委员建议,实行审判委员会公告制度,公开名单查询方式,方便当事人申请回避。
万鄂湘副委员长提出,目前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已经出现了一种新的审判方式,就是审判委员会全体成员出庭审判案件。审判委员会除了讨论案件,能不能开庭审理案件?应该鼓励这种方式。社会上经常批评审判委员会的最大弱项就是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合议庭在审,结果判的是审判委员会,建议把审判委员会赶到一线去,所有审判委员会委员出来开庭。
杜黎明委员建议,增加一款规定“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或者疑难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时,每位委员应当独立表达自己的意见及其理由,按照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承担相应的法律和行政责任。审判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应当记录在案,全体委员在自己意见上签名”。
吕薇委员建议,健全审判委员会成员的回避制度,强化错判、误判中审委会成员的追责责任。一是实行审委会委员公告制度。二是提供审委会成员名单的查询方式给案件当事人,并给予其提出回避申请的权利。回避理由和回避的决定程序参照合议庭回避事项。三是审判委员会成员的表决结果将决定该表决成员的责任承担。如果审委会的表决结果为一致通过,一旦案件出现问题则由审委会对外承担不利后果,并且案件结果作为审委会成员考核和职务调整的重要依据。
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法院的机构设置及职责权限,是中国司法制度的支柱性法律,现行人民法院组织法1980年实施,后经1983年、1986年、2006年三次微调。
草案共六章66条,比现行人民法院组织法增加22条,增加的内容一方面是把现行人民法院组织法实施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法院组织的新规定吸纳进立法中,如海事法院、新疆兵团法院等;另一方面是固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成果,如新增司法责任制、员额制、司法人员分类管理、跨行政区划法院、最高法巡回法庭、法官履职保障等规定。
审委会任务如何规定:委员建议进一步细化
草案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工作经验,讨论决定重大或者疑难案件的法律适用,以及其他重大问题。
在8月31日下午的分组审议中,郎胜委员提出,审判委员会是我国特有的审判组织,从新中国成立,建立我国自己的审判体制以来就有,在案件质量的把关、发挥集体智慧、实现司法公正方面都发挥了很好的作用,现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很明确,审判委员会的任务就是讨论决定重大疑难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其他重大问题”是指什么,草案规定不明晰。
杜黎明委员建议草案要对审判委员会的职能及其任务进一步明晰化,“既要体现司法改革的精神与成果,让审判者判案,判案者承担责任,又要体现人民法院作为独立行使司法权的主体而不是法官个人,强化审判委员会的内部监督责任。”
他建议修改为“各级人民法院设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工作经验,讨论决定重大或者疑难案件的法律适用,监督合议庭或者独立法官的司法裁判行为,以及其他重大问题”。
吕薇委员建议,明确和细化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范围。为强化审委会对案件的监督指导和增强承办法官的责任意识,建议在坚持“重大、疑难、复杂”标准基础上,扩大研究讨论案件的范围,可以考虑增加以下四类案件:一是立案过程中,某些新类型案件是否属于受案范围,法院对此把握不清的案件;二是刑事案件中无期徒刑、死刑(含死缓)、拟判无罪等重大疑难复杂类案件、免于刑事处罚的案件;三是存在法律法规不明确或者法律冲突的案件;四是执行案件中执行回转类案件。
审委会议事规则如何确定:有委员建议按照全体审委会委员多数意见
草案规定了审判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和议事规则:审判委员会由院长、副院长和其他资深法官组成,成员为单数。审判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当有全体委员过半数出席。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或者院长委托的副院长主持。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对于这一规定,陈国令委员认为,审委会的决定应按照全体委员的多数意见作出,而不是按照出席审委会会议的委员的多数意见作出。
如果按照目前这样的规定,有时候就会出现少数人定案的情况,比如审判委员会有13名委员,有7名委员出席会议,出席的7名委员有4名意见一致,就可以作为多数意见,形成审判委员会的决定,但是这4名委员尚未达到审判委员会全部人数的1/3,是否可以认为是代表了多数委员的意见,这个问题需要慎重考虑。
陈国令委员表示,如果认为此类情况不妥,建议不再对出席会议的人数作出要求,直接规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应按照全体委员的多数意见作出,确保审判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一定是代表了大多数委员的意见。草案的规定可以调整为“审判委员会召开会议,由院长或院长委托副院长主持,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应当按照全体委员的多数意见作出决定”。
史莲喜委员表达了类似意见,建议仍然采用现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表述,即“审判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当有全体委员过半数出席,会议由院长或院长委托的副院长主持,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会议决议由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她解释说,法条单纯表述实行民主集中制,不能表达出会议决议由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在实践当中容易出问题。如果过半数出席会议的委员当中,有半数通过即可作出决议,对一些重要案件、重大问题的处理,非常容易通过,可能会出现审议不透或者不严肃的问题。
苏泽林委员表示,民主集中制是现行人民法院组织法中的表述,没有改,建议还是表述为“审委会采取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更合适。
审委会错判、误判如何追责:审委会成员名单公告
草案规定“审委会讨论案件的决定及其理由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公开,但法律规定不宜公布的除外”。
符跃兰委员建议,实行审判委员会公告制度,公开名单查询方式,方便当事人申请回避。
万鄂湘副委员长提出,目前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已经出现了一种新的审判方式,就是审判委员会全体成员出庭审判案件。审判委员会除了讨论案件,能不能开庭审理案件?应该鼓励这种方式。社会上经常批评审判委员会的最大弱项就是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合议庭在审,结果判的是审判委员会,建议把审判委员会赶到一线去,所有审判委员会委员出来开庭。
杜黎明委员建议,增加一款规定“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或者疑难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时,每位委员应当独立表达自己的意见及其理由,按照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承担相应的法律和行政责任。审判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应当记录在案,全体委员在自己意见上签名”。
吕薇委员建议,健全审判委员会成员的回避制度,强化错判、误判中审委会成员的追责责任。一是实行审委会委员公告制度。二是提供审委会成员名单的查询方式给案件当事人,并给予其提出回避申请的权利。回避理由和回避的决定程序参照合议庭回避事项。三是审判委员会成员的表决结果将决定该表决成员的责任承担。如果审委会的表决结果为一致通过,一旦案件出现问题则由审委会对外承担不利后果,并且案件结果作为审委会成员考核和职务调整的重要依据。
责任编辑:刘瑞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