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义投资收藏实则变相吸钱 两人获刑受严惩
2017-09-01 14:17:33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袁冰 张元元 蒋传超
  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被告人片某、金某通过公开宣传销售“齐白石作品资产包”“普洱茶”等收藏品的方式,变相吸收40余名投资人的资金共计人民币210余万元,造成损失共计人民币170余万元。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片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金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据了解,被告人片某、金某分别为甲公司、乙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二公司均不具备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的资质。2014年2月至2015年2月间,被告人片某、金某等人在北京市朝阳区国粹苑等地设立办公场所,雇佣人员,通过电话销售、朋友介绍、互联网宣传等方式以甲公司名义向不特定的人公开宣传销售“齐白石作品资产包”“普洱茶”等收藏品。将“齐白石作品资产包”等按照万元一份的份额进行销售,投资者可以出资购买其中的几份或者几十份,被告人向投资者承诺按照其购买的份数,定期支付4%或者8%不等的月息,到期后将资产包回购,返还本金。在高额返利以及返本回购的诱惑下,先后有40余名投资者累计将210余万元投入上述公司的收藏项目及资产包项目,其中片某参与吸收金额210万元,金某参与吸收金额40万元。2015年1月份,上述公司开始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投资者的返利,后宣称公司已经无力返还投资者利息及本金,投资人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片某、金某等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并承诺高额货币回报和返本回购,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其中被告人片某变相吸收的数额巨大,二被告人行为均已触犯了刑法,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均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片某系甲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组织、策划和具体实施变相吸收资金行为,对全部犯罪金额承担责任;被告人金某负责具体的变相吸收资金行为,属于犯罪的直接实施者,应对其参与吸收的金额承担责任,鉴于两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事实,被告人金某当庭认罪悔罪且退赔部分钱款在案,依法对被告人片某、金某予以从轻处罚,并对被告人金某适用缓刑。据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片某不服遂提出上诉。北京三中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故裁定驳回被告人片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本案中二被告人以销售收藏品为名,但不具有销售收藏品的真实目的,系以高额返利回报和到期返本回购为利诱,吸收不特定对象的资金,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法官在此提醒各位投资者,要擦亮眼睛理性投资,提高投资风险意识,寻找正规合法的投资方式,不要被“投资收藏”等外衣迷惑,切勿轻易相信以“高息”“无风险”“返本回购”等字眼博人眼球的宣传。一旦误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的陷阱,要保持沉着冷静,及时报案,将损失降到最低。
责任编辑:李宁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