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阳法院快审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保护绿水青山生态环境
2017-08-29 15:22:03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郭上上 梅树宝
8月28日,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刘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案。刘某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拘役四个月,并没收非法捕捞所使用的捕捞工具。该案在庭审现场邀请20名公安民警旁听,同时通过互联网全程直播庭审。
2017年4月28日12时许,被告人刘某携带通电网兜等捕鱼工具,在禁渔期内使用电鱼的方法在本县毛坝镇岔河村涂家河坝河段捕捞水产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0条的规定,构成犯罪。在庭审中被告人对其犯罪的事实供认不讳。
庭审中,法庭重点就证据的来源、合法性、证明力、逻辑性、关联性一一进行了质证,公安民警们认真旁听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庭审环节,亲身感受了案件审理、辩论的全过程,了解和掌握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程序和思路。
庭审结束后,参加旁听的余警官深有体会地说:“通过此次旁听,对我们在今后办案中如何收集证据、固定证据及证据链等方面有很强的指导性,对我们提高办案质量、提高效率都有很大的帮助”!
该案的公开审理,旨在通过强化法院与公安机关办案协作联动,提升执法水平,形成打击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的高压态势,警示广大群众牢固树立法律意识,共同保护绿水青山的生态环境。
2017年4月28日12时许,被告人刘某携带通电网兜等捕鱼工具,在禁渔期内使用电鱼的方法在本县毛坝镇岔河村涂家河坝河段捕捞水产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0条的规定,构成犯罪。在庭审中被告人对其犯罪的事实供认不讳。
庭审中,法庭重点就证据的来源、合法性、证明力、逻辑性、关联性一一进行了质证,公安民警们认真旁听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庭审环节,亲身感受了案件审理、辩论的全过程,了解和掌握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程序和思路。
庭审结束后,参加旁听的余警官深有体会地说:“通过此次旁听,对我们在今后办案中如何收集证据、固定证据及证据链等方面有很强的指导性,对我们提高办案质量、提高效率都有很大的帮助”!
该案的公开审理,旨在通过强化法院与公安机关办案协作联动,提升执法水平,形成打击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的高压态势,警示广大群众牢固树立法律意识,共同保护绿水青山的生态环境。
责任编辑:陈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