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胜明:人民法院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保障司法公正
2017-08-28 20:16:16 | 来源:人民网 | 作者:金晨
今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在京开幕。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胜明在会上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人民法院组织法》是规定人民法院机构设置及其职责权限的重要法律,是我国司法制度的支柱性法律。现行人民法院组织法于1979年7月颁布,1980年1月施行,对构建法院组织体系、加强审判工作、确立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王胜明表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民主法治建设日臻完善,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深化,人民法院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任务新要求,修改完善《人民法院组织法》是十分必要的。
王胜明指出,此次修订草案主要增加了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现行人民法院组织法施行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人民法院组织的新规定,如海事法院、新疆兵团法院等规定。二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有关成果。
对于人民法院的内设机构,王胜明称,草案第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可以设必要的审判庭。法院员额较少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综合审判庭或者不设审判庭。”草案第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必要的审判辅助机构和司法行政管理机构,也可以让社会力量参与审判辅助工作和司法行政工作。”草案第十五条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的实践,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设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划重大行政、民商事等案件。”“这样既符合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求,又为进一步改革留有空间。”王胜明表示。
针对保障人民法院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此次草案作出了专章规定。王胜明强调,关于维护法庭秩序和审判权威,草案第五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维护法庭秩序和审判权威。对妨碍人民法院依法行使职权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关于加强信息化建设,草案第六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司法公正。”
《人民法院组织法》是规定人民法院机构设置及其职责权限的重要法律,是我国司法制度的支柱性法律。现行人民法院组织法于1979年7月颁布,1980年1月施行,对构建法院组织体系、加强审判工作、确立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王胜明表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民主法治建设日臻完善,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深化,人民法院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任务新要求,修改完善《人民法院组织法》是十分必要的。
王胜明指出,此次修订草案主要增加了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现行人民法院组织法施行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人民法院组织的新规定,如海事法院、新疆兵团法院等规定。二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有关成果。
对于人民法院的内设机构,王胜明称,草案第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可以设必要的审判庭。法院员额较少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综合审判庭或者不设审判庭。”草案第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必要的审判辅助机构和司法行政管理机构,也可以让社会力量参与审判辅助工作和司法行政工作。”草案第十五条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的实践,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设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划重大行政、民商事等案件。”“这样既符合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求,又为进一步改革留有空间。”王胜明表示。
针对保障人民法院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此次草案作出了专章规定。王胜明强调,关于维护法庭秩序和审判权威,草案第五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维护法庭秩序和审判权威。对妨碍人民法院依法行使职权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关于加强信息化建设,草案第六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司法公正。”
责任编辑:杨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