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蜀山区法院杜卫根:让当事人信任的法官
2017-08-16 09:02:59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周瑞平
图为杜卫根(左二)与合议庭成员讨论案件。
  8月9日上午,下夜班在家休息的徐志,醒来后接到记者的邀请电话,二话不说,从安徽省肥东县赶到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时,已是下午1点多,是什么原因让这位曾经的被告人对杜卫根庭长如此感佩?

  “让我来说说杜庭长,这是必须的,他办案公正,使我信任法官,敬畏法律。”他回答得十分干脆。

  徐志原来在合肥一家电子商务公司从事销售工作。2015年12月,公司已拖欠员工工资数月未发。徐志等8位员工从11日18时许,将公司股东苏某拘禁在公司内,并要求苏某筹钱发工资,在将员工工资付清之前,不准苏某离开公司。直到同月15日17时许,才让苏某离开公司。

  “我们是在向劳动部门举报、向市长热线投诉,都没有得到解决后,无奈之下才出此下策。”徐志说,“期间,民警来过两次,只要求我们不要有过激行动;事后也得到苏某的谅解。谁料事隔半个多月苏某报案,主要目的是报复部分员工拿走公司财物充抵工资。”

  2016年5月,公诉机关以非法拘禁罪对8人提起公诉。第一次开庭适用简易程序,杜卫根独任审判。因部分被告人及辩护人对罪名提出异议,杜卫根当庭决定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改期开庭审理。

  “这是我平生第一次进法院,上了两次庭,感觉到杜庭长对我们很尊重,给我们充分时间陈述事情经过,还原事实真相。”徐志说。法庭审理了两个多小时,查清楚我们员工工资被拖欠,又接近元旦、春节,员工讨要工资心切。控制苏某期间,大家对他也没有殴打、侮辱等行为,苏某自己也表示愿意与员工一起留在公司等着公司筹钱发工资。而民警两次到达现场未能将矛盾及时化解,致使延长了非法拘禁的行为。事后,苏某谅解了大部分员工,矛盾得到缓和。法庭认定我们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时间长达95小时,依照刑法规定,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因为情节轻微,当庭判决对我们8人免于刑事处罚。

  “我们对被定罪不是很理解。宣判后,杜庭长在法庭里对我们进行了法律教育,对我触动很大,至今记在心里。”徐志回忆道,杜庭长对我们说,员工讨要工资属合理诉求,但不能成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理由,长时间控制他人已不是正常的讨薪行为。今后,要汲取教训,千万不能把别人的错当成可以犯法的理由,要守住法律的底线,通过合法的途径解决纠纷。

  (因讲述人要求,徐志是化名)
责任编辑:杨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