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院设灵堂 男子因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被判刑
2017-08-14 09:45:08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沈林
死者生前犯有癌症,在接受医院治疗过程中死亡,其家属认为医院医生该承担责任,于是将死者尸体放在医生办公室,并在那设灵堂、烧纸钱、放鞭炮、放哀乐…这是2016年7月30日上午,发生在江西省修水县某医院的一幕。近日,修水县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陈某乙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7月30日上午9时许,患有癌症的陈某在修水县某医院肝胆外科治疗过程中死亡,身为死者旁亲的被告人陈某乙与其他亲属闻讯赶到医院。死者亲属认为医院对陈某的死亡负有责任,并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陈某乙后受死者胞弟陈某甲(另案处理)之托前去购买火纸、油烛、爆竹等用于祭祀的物品。陈某乙买好祭祀物品返回医院时,陈某的尸体已被抬至医院肝胆外科医生办公室。当日中午,死者亲属联系租来的冰棺运至医院,陈某乙同他人一起将冰棺从车上抬下,并推至停放死者尸体的医生办公室,接着将陈某的尸体装殓入冰棺,冰棺接通电源后响起了哀乐。后死者亲属在医生办公室摆设灵堂,并在办公室门口燃放爆竹,陈某乙还在办公室内燃烧火纸。直至当日16时30分许,公安民警在多次劝阻无效的情况下,对聚众闹事的死者亲属实施强制带离,事态才得以平息。公安民警在实施强制带离时,因陈某乙不在现场,公安机关遂对陈某乙上网追逃。2016年10月14日,被告人陈某乙在浙江省瑞安市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乙明知死者亲属聚众在医院停尸滋事,仍受死者亲属之托购买火纸、油烛、爆竹等用于在医院祭祀的物品,并积极参与抬冰棺、在医生办公室烧火纸等事宜,扰乱医院正常医疗秩序,造成恶劣影响,情节严重,对其依法应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共犯论处,并属积极参加者。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陈某乙归案后能够如实坦白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在本案中的地位、犯罪情节、量刑情节及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意见等情况,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7月30日上午9时许,患有癌症的陈某在修水县某医院肝胆外科治疗过程中死亡,身为死者旁亲的被告人陈某乙与其他亲属闻讯赶到医院。死者亲属认为医院对陈某的死亡负有责任,并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陈某乙后受死者胞弟陈某甲(另案处理)之托前去购买火纸、油烛、爆竹等用于祭祀的物品。陈某乙买好祭祀物品返回医院时,陈某的尸体已被抬至医院肝胆外科医生办公室。当日中午,死者亲属联系租来的冰棺运至医院,陈某乙同他人一起将冰棺从车上抬下,并推至停放死者尸体的医生办公室,接着将陈某的尸体装殓入冰棺,冰棺接通电源后响起了哀乐。后死者亲属在医生办公室摆设灵堂,并在办公室门口燃放爆竹,陈某乙还在办公室内燃烧火纸。直至当日16时30分许,公安民警在多次劝阻无效的情况下,对聚众闹事的死者亲属实施强制带离,事态才得以平息。公安民警在实施强制带离时,因陈某乙不在现场,公安机关遂对陈某乙上网追逃。2016年10月14日,被告人陈某乙在浙江省瑞安市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乙明知死者亲属聚众在医院停尸滋事,仍受死者亲属之托购买火纸、油烛、爆竹等用于在医院祭祀的物品,并积极参与抬冰棺、在医生办公室烧火纸等事宜,扰乱医院正常医疗秩序,造成恶劣影响,情节严重,对其依法应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共犯论处,并属积极参加者。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陈某乙归案后能够如实坦白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在本案中的地位、犯罪情节、量刑情节及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意见等情况,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