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间不思悔改 非法行医领刑一年罚金三万
2017-08-11 15:13:05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李春林
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而非法从事口腔牙科诊疗,第一次被判处缓刑,本应积极改造,但缓刑期间再次非法从事口腔牙科诊疗,最后受到法律严惩。日前,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就对这样一起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1月21日,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行医罪被祁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在缓刑考验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继续在祁阳县白水镇非法开设“刘某某口腔诊所”从事口腔牙科诊疗活动。2016年9月22日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为患者进行牙齿修补诊治时,被祁阳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被判处刑罚后在缓刑考验期间再次非法行医,属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罪作出判决,将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全案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撤销该院(2014)祁刑初字第415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刘某某宣告缓刑部分,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1月21日,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行医罪被祁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在缓刑考验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继续在祁阳县白水镇非法开设“刘某某口腔诊所”从事口腔牙科诊疗活动。2016年9月22日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为患者进行牙齿修补诊治时,被祁阳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被判处刑罚后在缓刑考验期间再次非法行医,属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罪作出判决,将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全案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撤销该院(2014)祁刑初字第415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刘某某宣告缓刑部分,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责任编辑:李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