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下二手房后卖方抬价 被判过户另赔三万
2017-08-10 09:56:11 | 来源:中国法院网
张某购买李某二手房一套,签订合同后李某多次要求涨价否则拒绝履行合同,张某多次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将房屋过户并赔偿违约金17万余元。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最终部分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张某诉称:2016年4月原告通过中介公司与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根据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二手房一套,成交总价58万元。中介公司为此次房屋买卖提供相关居间服务。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有效成立后,原告已按照生效合同的约定按时履行合同义务,如约支付除贷款(20万元)外的全部款项共计38万元。被告于2016年7月将房屋交付原告,原告已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装饰,并在涉诉房屋内居住,但是被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协助原告办理缴税过户事宜,并违反双方的约定擅自提出增加购房款10万元方配合办理缴税过户手续。被告行为违反合同约定,给原告造成严重损害。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将房屋过户并赔偿违约金17万余元。
被告李某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主张的事实理由无异议,但是被告前夫对房屋有出资且对该房屋现在主张权利,不同意卖,所以无法出售给原告。另原告主张违约金过高,实际损失没有那么多,违约金应当降低。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张某作为房屋买受人与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双方之间形成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李某在取得涉诉房屋产权证后,没有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合同,并在诉讼中以其辩称事由要求解除合同,结合法院从调取的材料情况以及庭审查明情况,李某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拒绝继续履行合同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现张某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张某要求李某给付违约金,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李某主张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请求调整,法院结合双方合同约定、李某的违约情节、张某因此产生的损失等实际情况对违约金具体给付金额酌情予以确定,对于张某主张的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过高部分,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李某将房屋过户给原告张某,并赔偿违约金3万元。
原告张某诉称:2016年4月原告通过中介公司与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根据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二手房一套,成交总价58万元。中介公司为此次房屋买卖提供相关居间服务。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有效成立后,原告已按照生效合同的约定按时履行合同义务,如约支付除贷款(20万元)外的全部款项共计38万元。被告于2016年7月将房屋交付原告,原告已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装饰,并在涉诉房屋内居住,但是被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协助原告办理缴税过户事宜,并违反双方的约定擅自提出增加购房款10万元方配合办理缴税过户手续。被告行为违反合同约定,给原告造成严重损害。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将房屋过户并赔偿违约金17万余元。
被告李某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主张的事实理由无异议,但是被告前夫对房屋有出资且对该房屋现在主张权利,不同意卖,所以无法出售给原告。另原告主张违约金过高,实际损失没有那么多,违约金应当降低。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张某作为房屋买受人与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双方之间形成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李某在取得涉诉房屋产权证后,没有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合同,并在诉讼中以其辩称事由要求解除合同,结合法院从调取的材料情况以及庭审查明情况,李某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拒绝继续履行合同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现张某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张某要求李某给付违约金,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李某主张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请求调整,法院结合双方合同约定、李某的违约情节、张某因此产生的损失等实际情况对违约金具体给付金额酌情予以确定,对于张某主张的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过高部分,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李某将房屋过户给原告张某,并赔偿违约金3万元。
责任编辑:李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