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十年后追讨货款过时效 7万多元“打水漂”
2017-08-02 15:11:24 | 来源:羊城晚报 | 作者:谢颖 黄彩华 黄丽英
2006年12月,广东云浮市一家花岗岩厂跟东莞某酒店签约,供应石材,该酒店未依约付货款。2016年12月,花岗岩厂向东莞市第二法院起诉追讨货款7万多元。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花岗岩厂起诉已过诉讼时效,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花岗岩厂不服上诉。日前,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货款发生在2007年1月至3月,即使酒店曾于2010年2月向花岗岩厂付过最后一次货款,花岗岩厂也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于2012年3月前向酒店催讨过货款或酒店在2012年3月后同意履行案涉付款义务,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存在其他可致诉讼时效期间中止或者中断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故花岗岩厂的诉请已过诉讼时效期间,遂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法律不保护在权利上睡懒觉的人
主审本案的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沙田法庭许腾法官称,法律不保护在权利上睡懒觉的人。根据诉讼时效的有关法律规定,债权人想通过打官司请求法院帮助维权的,必须在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间主张权利,否则过了这个期间,法院对其权利不予保护。如果存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情形,权利人可以提出,比如债权人曾追讨债务,或者权利人曾答应还款,应当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目前,一般案件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2017年10月1日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一般案件的诉讼时效期间变更为三年,这将有助于权利人更好地主张其合法权益。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货款发生在2007年1月至3月,即使酒店曾于2010年2月向花岗岩厂付过最后一次货款,花岗岩厂也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于2012年3月前向酒店催讨过货款或酒店在2012年3月后同意履行案涉付款义务,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存在其他可致诉讼时效期间中止或者中断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故花岗岩厂的诉请已过诉讼时效期间,遂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法律不保护在权利上睡懒觉的人
主审本案的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沙田法庭许腾法官称,法律不保护在权利上睡懒觉的人。根据诉讼时效的有关法律规定,债权人想通过打官司请求法院帮助维权的,必须在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间主张权利,否则过了这个期间,法院对其权利不予保护。如果存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情形,权利人可以提出,比如债权人曾追讨债务,或者权利人曾答应还款,应当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目前,一般案件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2017年10月1日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一般案件的诉讼时效期间变更为三年,这将有助于权利人更好地主张其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刘瑞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