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边防新规:移动损毁界标界线最高罚5000元
2017-08-01 11:16:33 | 来源:法制日报 | 作者:马艳 李远平 张卫
  7月1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安厅和公安边防总队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广西第一部规范边防治安管理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边防治安管理条例》,经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全票通过,于8月1日起施行。

  条例结合广西边海防管控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进一步明确了公安边防部门职责、权限,为加强和规范边防执法执勤提供了坚强的法律保障。

  形势所需边防立法迫在眉睫

  广西沿边、沿海又沿江,区内有陆地国界线1020公里,海岸线1595公里。为加强边防管理,在广西公安边防总队积极推动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07年制定、2011年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边防管理办法》,以政府规章的形式规定了广西边境、沿海地区及口岸的公安边防管理工作,明确了公安边防部门职责、权限等。但随着广西经济社会蓬勃发展,边境、沿海地区人、财、物的大流通,边境管控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对依法执法、规范执法的要求上升到了新高度。

  近年来,广西边境管控形势日趋严峻,宗教极端违法犯罪人员借道广西潜出潜入危害国家安全,边境沿海地区贩枪贩毒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三非”外国人等问题严重影响广西边境地区社会治安秩序。

  自治区公安边防总队副总队长宋广平介绍,由于我国未出台国界及边境管理法律法规,边境、沿海地区治安管理仅依靠政府规章、内部政策以及我国与邻国签署的条约、协定、协议等开展工作,依法治理的程度较低,不可避免地出现各边海防管理部门职责不清、边境沿海基础设施建设滞后、服务沿边开放的水平不高等问题,难以满足新时期公安边防执法的重任务新要求,制定一部符合广西特点的地方性法规来规范边防治安管理显得十分必要和迫切。

  界河船舶管理规定填补立法空白

  2013年开始,广西公安边防总队启动《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边防管理办法》的修订和调研工作。2016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将条例列入区人大2016年立法计划,广西边防管理地方立法程序全面启动。

  条例涵盖了广西边防治安管理中最常见的工作,解决了多年以来公安边防部门执法中遇到的诸多难题。宋广平分析说,条例明确了公安边防部门在边境、沿海地区边防治安管理的执法主体地位,规范了边境地区及沿海船舶的管理,明确规定了违反条例的法律责任。

  条例规定,出海船舶除依照规定向主管部门领取有关证件外,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船籍港或者船舶所在地公安边防部门申请办理船舶户籍注册,领取《出海船舶户口簿》;非沿海地区的出海船舶,可以向其作业地公安边防部门申领《出海船舶户口簿》。

  出海船舶和作业人员应当随船携带《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并接受公安边防部门的检查、监管。凡未申领或者随船携带《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出海的,对船舶负责人、所有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条例在国际执法合作、边境检查站设定、边界管理、界河船舶管理、出海船舶管理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尤其是界河船舶管理的有关规定,填补了立法空白,对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加强广西边防治安管理,保持和维护边境地区、沿海地区的安全稳定具有重要意义。”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三处处长李永政说。

  明确公民爱护界标界线义务

  2009年,中越两国政府签订了《关于中越陆地边界管理制度的协定》,对界标、界线标志物、边界通视道管理以及边界和边境地区的生产生活等内容作出了专门约定。

  “为了落实好《关于中越陆地边界管理制度的协定》,有必要将两国协定的相关内容转化为地方性法规,以便于边境地区公民一齐遵守和边防管理部门依法管控。”自治区公安厅法制总队总队长蒋建国介绍,据此,条例根据两国协定的约定,规定了公民爱护界标、界线标志物、边界通视道的义务;明确了边境管理区禁止行为;设定了违反禁止行为的法律责任。

  条例规定,边境管理区禁止损毁、拆除或者移动界标、界线标志物;在边界通视道内进行耕种、挖掘、设施修建、矿产资源勘探开采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到边界线的活动;采用火烧、使用化学药剂以及其他可能产生危害的方法清理边界通视道;擅自开辟通往国界线的道路、通道;跨越国界进行安葬、建坟、砍伐、放牧、耕种、狩猎等活动。违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杨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