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开车撞进银行企图自焚 获刑三年零六个月
2017-07-21 08:57:17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余建华 王嘉
一男子因怀疑自己被银行欺骗,开车撞进银行并试图点燃车上的白酒自焚。7月17日,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这起放火案,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6日下午14时37分,被告人王某驾驶着黑色丰田卡罗拉牌轿车(车上装有白酒两箱,告别信数十张)来到了临海市古城街道崇和路某商业银行临海支行门口(该支行楼上即为崇和华城小区),在将告别信撒出车外后,其驾车多次撞击银行营业厅大门。随后,王某将车窗紧闭,用打火机点燃汽车坐垫套、衣服、纸巾等物品,并加以白酒助燃,在车内燃起大火意图自焚。
特警接警赶到现场,经敲打车窗喊话要求王某下车无效后,用灭火器砸碎车窗玻璃灭火,同时打开车门迅速制服了王某,防止事态的进一步恶化,当时汽车坐垫套已在燃烧。
庭审中,王某供称,2013年至2014年期间,王某为其兄弟担保,向某商业银行台州分行先后贷款人民币100万元、98万元。2015年,因无力偿还债务,王某及其兄弟被该商业银行起诉,后被司法拘留。王某坚持认为,该商业银行在放贷过程中存在不规范行为,但其多次向相关部门反映未果。前面的贷款还不上,眼看自己在其他银行的70万元贷款又要到期,王某觉得自己走投无路了,遂产生自杀的念头。
明明不是发生在临海的事情,为什么最终该商业银行临海支行却会“躺枪”呢?原来,王某在动手前曾多次到实地查看,椒江、玉环等地的该商业银行支行门口均有台阶,王某认为车无法开进去,而临海支行并没有设置台阶。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将自有车辆驾驶至公共场所,故意放火焚烧自有车辆,危害公共安全,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遂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6日下午14时37分,被告人王某驾驶着黑色丰田卡罗拉牌轿车(车上装有白酒两箱,告别信数十张)来到了临海市古城街道崇和路某商业银行临海支行门口(该支行楼上即为崇和华城小区),在将告别信撒出车外后,其驾车多次撞击银行营业厅大门。随后,王某将车窗紧闭,用打火机点燃汽车坐垫套、衣服、纸巾等物品,并加以白酒助燃,在车内燃起大火意图自焚。
特警接警赶到现场,经敲打车窗喊话要求王某下车无效后,用灭火器砸碎车窗玻璃灭火,同时打开车门迅速制服了王某,防止事态的进一步恶化,当时汽车坐垫套已在燃烧。
庭审中,王某供称,2013年至2014年期间,王某为其兄弟担保,向某商业银行台州分行先后贷款人民币100万元、98万元。2015年,因无力偿还债务,王某及其兄弟被该商业银行起诉,后被司法拘留。王某坚持认为,该商业银行在放贷过程中存在不规范行为,但其多次向相关部门反映未果。前面的贷款还不上,眼看自己在其他银行的70万元贷款又要到期,王某觉得自己走投无路了,遂产生自杀的念头。
明明不是发生在临海的事情,为什么最终该商业银行临海支行却会“躺枪”呢?原来,王某在动手前曾多次到实地查看,椒江、玉环等地的该商业银行支行门口均有台阶,王某认为车无法开进去,而临海支行并没有设置台阶。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将自有车辆驾驶至公共场所,故意放火焚烧自有车辆,危害公共安全,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遂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责任编辑:杨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