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非法证据 促进司法公正
2017-07-08 14:53:40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孙长永
认真执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实现庭审实质化,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促进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为落实中央部署的司法改革任务,准确惩罚犯罪,切实保障人权,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近日,“两高三部”联合出台《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该《规定》总结了2010年“两个证据规定”和2012年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吸收了现有相关司法解释的合理内容和法学界的最新研究成果,凝聚了政法各机关和各方面的共识,立足中国国情,以5个部分、42个条文的篇幅就排除非法证据的范围和程序等重点问题作了较为务实、明确的规定,其中不少规定还有一定的创新意义,例如,明确了以“威胁”手段收集的供述和重复性供述的排除标准,将“采用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供述和证人证言纳入了排除范围,确认了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权利,规定了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在侦查终结前对是否存在非法取证情形的全面审查和核查、记录责任,明确要求法院在裁判文书中记载关于证据合法性的审查和调查结论,并说明理由,等等。《规定》如能得到切实执行,不仅有助于破解司法实践中非法证据排除申请难以及非法证据证明难、认定难、排除难等现实问题,而且将会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乃到司法体制改革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就当前而言,认真执行《规定》,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实现庭审实质化,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促进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首先,有利于促使在刑事诉讼中行使公共权力的广大司法人员彻底摒弃“重实体、轻程序”“重证据真实性、轻证据合法性”“重证明力、轻证据能力”的陈旧司法观念,牢固树立“程序公正先于实体公正”“证据合法性先于证据真实性”“证据能力先于证明力”的司法观念。同时,有助于引导审判法官在具体案件中妥善处理法定程序与真实发现之间的矛盾,培育和坚持在遵守法定程序的前提下依法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的司法习惯。这是实现庭审实质化、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前提和基础。
其次,有利于为法院依法审查和排除非法证据提供有效的程序法保障,进而为法院对案件实体问题进行实质化审理奠定基础。自2012年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来,被告人或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现象越来越多,但由于立法相关规定过于原则,控辩审三方常常因为一些具体问题产生激烈争议,影响了案件实体审理的顺利进行。《规定》将证据合法性调查与案件实体审理区别开来,建立了贯穿于庭前会议、一审庭审调查和二审程序的相对独立的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并就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范围和标准、庭前会议关于证据合法性审查的效力、证据合法性的先行调查原则以及调查后的决定及其效果、公诉人在一审庭审和二审庭审中证明证据合法性的手段及其限制等实践中容易引起争议的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这就为法院依法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权利,客观公正地审查和判定证据的合法性提供了明确的规范依据。严格落实《规定》,必将使证据合法性问题的审查和裁判活动更加活跃、更加公正,这既是庭审实质化的内在组成部分,同时也为进一步就罪与非罪、罪重罪轻等实体问题进行实质化审理提供了便利条件。
再次,有利于通过刑事程序规则和证据规则的技术性创新推动我国审判程序规范化、法治化水平的不断提升。《规定》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健全落实非法证据排除的法律制度,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的要求,对排除非法证据的范围作出了更加完整、严谨的规定,对刑事诉讼各阶段非法证据的调查核实和排除程序作出了更加全面的规范,对侦查、检察和审判机关在排除非法证据方面的职责作出更加明确的规定,特别是对审判阶段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庭前会议对非法证据的审查和协商、庭审过程中对证据合法性的先行调查、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律效果以及第二审程序关于证据合法性的审查处理等程序性问题,作出了富有操作性的规定,体现了以程序规则和证据规则的技术性创新推进法治进步的精神。这将有利于强化第一审事实认定的中心地位,推动关于庭前会议、庭审证据调查等程序乃至第二审、再审和死刑复核中事实证据审查程序的立法完善,从而提升整个审判程序的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最后,有利于强化审判权对侦查权、起诉权的制约,加强人权的司法保障,促进审判中心地位的确立。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多方面原因,我国形成了公检法机关“流水作业”的办案模式和“侦查中心主义”的刑事诉讼构造,刑事审判长期以来主要局限于“认定犯罪事实、定罪判刑”的实体审理范围,而对证据合法性争议等先决问题重视不够,以至于有的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对部分办案单位通过非法方法收集的一些证据,往往不能够或者不愿意依法予以排除,导致一些案件在定罪问题上发生错判,并因此损害了涉讼公民的合法权益。基于从源头上防止冤假错案、实现公正司法的需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的要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将助推这一改革目标的实现。因为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本质上是以独立的审判权对以公共利益之名发动的侦查行为和起诉行为的司法审查程序和对权利受到侵害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司法救济程序,它同刑事案件的实体审理程序一样,鲜明地体现了权力制衡原则和司法最终裁判原则的精神。《规定》的有效实施,可以更好地发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预防、引导、制裁和救济功能,从而促进审判中心地位的确立,更加公正地惩罚犯罪和有效地保障人权。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
为落实中央部署的司法改革任务,准确惩罚犯罪,切实保障人权,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近日,“两高三部”联合出台《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该《规定》总结了2010年“两个证据规定”和2012年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吸收了现有相关司法解释的合理内容和法学界的最新研究成果,凝聚了政法各机关和各方面的共识,立足中国国情,以5个部分、42个条文的篇幅就排除非法证据的范围和程序等重点问题作了较为务实、明确的规定,其中不少规定还有一定的创新意义,例如,明确了以“威胁”手段收集的供述和重复性供述的排除标准,将“采用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供述和证人证言纳入了排除范围,确认了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权利,规定了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在侦查终结前对是否存在非法取证情形的全面审查和核查、记录责任,明确要求法院在裁判文书中记载关于证据合法性的审查和调查结论,并说明理由,等等。《规定》如能得到切实执行,不仅有助于破解司法实践中非法证据排除申请难以及非法证据证明难、认定难、排除难等现实问题,而且将会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乃到司法体制改革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就当前而言,认真执行《规定》,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实现庭审实质化,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促进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首先,有利于促使在刑事诉讼中行使公共权力的广大司法人员彻底摒弃“重实体、轻程序”“重证据真实性、轻证据合法性”“重证明力、轻证据能力”的陈旧司法观念,牢固树立“程序公正先于实体公正”“证据合法性先于证据真实性”“证据能力先于证明力”的司法观念。同时,有助于引导审判法官在具体案件中妥善处理法定程序与真实发现之间的矛盾,培育和坚持在遵守法定程序的前提下依法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的司法习惯。这是实现庭审实质化、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前提和基础。
其次,有利于为法院依法审查和排除非法证据提供有效的程序法保障,进而为法院对案件实体问题进行实质化审理奠定基础。自2012年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来,被告人或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现象越来越多,但由于立法相关规定过于原则,控辩审三方常常因为一些具体问题产生激烈争议,影响了案件实体审理的顺利进行。《规定》将证据合法性调查与案件实体审理区别开来,建立了贯穿于庭前会议、一审庭审调查和二审程序的相对独立的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并就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范围和标准、庭前会议关于证据合法性审查的效力、证据合法性的先行调查原则以及调查后的决定及其效果、公诉人在一审庭审和二审庭审中证明证据合法性的手段及其限制等实践中容易引起争议的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这就为法院依法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权利,客观公正地审查和判定证据的合法性提供了明确的规范依据。严格落实《规定》,必将使证据合法性问题的审查和裁判活动更加活跃、更加公正,这既是庭审实质化的内在组成部分,同时也为进一步就罪与非罪、罪重罪轻等实体问题进行实质化审理提供了便利条件。
再次,有利于通过刑事程序规则和证据规则的技术性创新推动我国审判程序规范化、法治化水平的不断提升。《规定》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健全落实非法证据排除的法律制度,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的要求,对排除非法证据的范围作出了更加完整、严谨的规定,对刑事诉讼各阶段非法证据的调查核实和排除程序作出了更加全面的规范,对侦查、检察和审判机关在排除非法证据方面的职责作出更加明确的规定,特别是对审判阶段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庭前会议对非法证据的审查和协商、庭审过程中对证据合法性的先行调查、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律效果以及第二审程序关于证据合法性的审查处理等程序性问题,作出了富有操作性的规定,体现了以程序规则和证据规则的技术性创新推进法治进步的精神。这将有利于强化第一审事实认定的中心地位,推动关于庭前会议、庭审证据调查等程序乃至第二审、再审和死刑复核中事实证据审查程序的立法完善,从而提升整个审判程序的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最后,有利于强化审判权对侦查权、起诉权的制约,加强人权的司法保障,促进审判中心地位的确立。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多方面原因,我国形成了公检法机关“流水作业”的办案模式和“侦查中心主义”的刑事诉讼构造,刑事审判长期以来主要局限于“认定犯罪事实、定罪判刑”的实体审理范围,而对证据合法性争议等先决问题重视不够,以至于有的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对部分办案单位通过非法方法收集的一些证据,往往不能够或者不愿意依法予以排除,导致一些案件在定罪问题上发生错判,并因此损害了涉讼公民的合法权益。基于从源头上防止冤假错案、实现公正司法的需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的要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将助推这一改革目标的实现。因为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本质上是以独立的审判权对以公共利益之名发动的侦查行为和起诉行为的司法审查程序和对权利受到侵害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司法救济程序,它同刑事案件的实体审理程序一样,鲜明地体现了权力制衡原则和司法最终裁判原则的精神。《规定》的有效实施,可以更好地发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预防、引导、制裁和救济功能,从而促进审判中心地位的确立,更加公正地惩罚犯罪和有效地保障人权。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
责任编辑:边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