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土机驾驶员疏于观察轧死人
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获刑八个月
2017-07-06 08:53:39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李金宝
推土机驾驶员吃完午饭后到驾驶室内午休,午休后没有按照安全管理规定下车观察,便直接驾驶推土机继续施工,结果将车前的一名村民轧死。今天,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判处被告人严义成有期徒刑八个月。
2016年10月,严义成受雇到沭阳县湖东镇木墩村小木墩工地驾驶推土机施工。2016年11月7日上午7时许,严义成驾驶推土机在该工地施工。8时许,村民姚银香因与该镇政府存在经济纠纷,来到该工地并站在严义成驾驶的推土机前阻止严义成施工,严义成遂下车在现场等候该镇政府处理相关事宜。11时30分左右,严义成离开现场去吃饭,饭后,严义成回到工地,查看四周发现姚银香已离开,遂上车休息。
13时许,严义成午休结束后,未按照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在没有下车对现场环境进行妥善观察的情况下,即启动推土机继续施工,在施工中致使躺在车前的姚银香被碾轧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姚银香符合因车辆碾轧致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后,严义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沭阳县湖东镇政府与死者姚银香亲属达成协议,已由湖东镇政府垫付相关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严义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生产管理法规,致操作不当,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予以支持。被告人严义成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与上述观点相同的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三条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2016年10月,严义成受雇到沭阳县湖东镇木墩村小木墩工地驾驶推土机施工。2016年11月7日上午7时许,严义成驾驶推土机在该工地施工。8时许,村民姚银香因与该镇政府存在经济纠纷,来到该工地并站在严义成驾驶的推土机前阻止严义成施工,严义成遂下车在现场等候该镇政府处理相关事宜。11时30分左右,严义成离开现场去吃饭,饭后,严义成回到工地,查看四周发现姚银香已离开,遂上车休息。
13时许,严义成午休结束后,未按照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在没有下车对现场环境进行妥善观察的情况下,即启动推土机继续施工,在施工中致使躺在车前的姚银香被碾轧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姚银香符合因车辆碾轧致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后,严义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沭阳县湖东镇政府与死者姚银香亲属达成协议,已由湖东镇政府垫付相关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严义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生产管理法规,致操作不当,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予以支持。被告人严义成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与上述观点相同的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三条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李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