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爆破违规操作造成路人死亡 负责人获刑
2016-01-26 08:36:10 | 来源:江西高院 | 作者:刘媛 黄飞
  工地实施爆破时未按规定操作,造成路人死亡负责人被判刑。2016年1月12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此案,以被告人龚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2014年7月31日12时许,被告人龚某负责在南昌市一工地实施爆破。在爆破过程中,龚某没有按照安全管理规定在爆破点200米以内设置警戒线,清除200米范围内人员,便按下起爆器实施爆破。被害人罗某路过时被炸飞的土块砸中头部当场死亡。经鉴定,罗某系受爆炸形成的投射物(土方)撞击致全身重要器官严重损伤死亡。当日14时许,公安民警电话传唤被告人龚某到案接受调查。案发后,龚某所在单位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家属获得赔偿款后对龚某及其单位表示谅解。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龚某在爆破施工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龚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龚某所在单位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考虑到龚某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次犯罪的危险,结合其所在社区矫正机构同意对其进行矫正的意见,法院决定对被告人龚某宣告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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