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诉法实施后多地出现没收死亡被告人违法所得案例
涉贪官员死后违法所得仍将被追缴
2017-07-03 09:43:56 | 来源:法制网 | 作者:蔡长春
近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任润厚涉嫌受贿、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违法所得没收申请一案在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扬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申请,申请没收任润厚的违法所得共计1209万余元。此时,任润厚已因病死亡近3年。
据了解,2013年1月1日实施的新事刑讼诉法中新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即被告人死亡并不意味着案件完全终止,目前该程序已在全国多地法院得到施行。据媒体公开报道,检察机关向法院申请没收死亡涉贪官员违法所得的案例已达十起左右。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黄京平今天(7月2日)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随着新刑诉法中上述特别程序的增加以及今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实施,我国已经基本形成能够合理有效处置死亡涉贪官员违法所得的法律体系,锻造出一把惩贪治腐的强有力法律武器,体现了党中央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的坚强决心和鲜明态度。
没收一批死亡贪官违法所得
任润厚案并非个例。
新刑诉法实施当年,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类似案件。
2013年12月28日,南通市原房产管理局局长陈西因涉嫌受贿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陈西在取保候审期间于家中死亡,南通市人民检察院遂向法院申请没收陈西涉嫌受贿的违法所得。
2014年12月,南通中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刑事裁定,没收犯罪嫌疑人陈西受贿违法所得711.25万元,上缴国库。
南通中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员额法官顾峰峰是该案的一审承办法官。他告诉记者,该案系江苏首例犯罪嫌疑人死亡违法所得没收案。
顾峰峰说,法院审理认为,犯罪嫌疑人陈西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共计711.25万元,应属受贿违法所得。因陈西在侦查阶段取保候审期间于家中死亡,根据刑诉法第280条规定,对其受贿违法所得应依法予以追缴,遂作出上述一审刑事裁定。
在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新干冲区原党委书记郑朝阳涉嫌受贿一案中,郑朝阳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因病死亡。2015年2月2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郑朝阳受贿犯罪的违法所得30万元予以没收。
除了任润厚、陈西、郑朝阳这样被裁定追缴钱款的案件,还有一些案件涉及房产、汽车、土地、茅台酒甚至毒品等。
据悉,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月2日向江宁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3年,被告人张孝崎在担任南京江宁科学园发展有限公司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主任期间,利用负责工程招标、预决算及合同签订等职务便利,为当地22家公司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购物卡、加油卡、茅台酒、现金等财物,价值共计90.79万元。
案发后,江宁区检察院扣押了在案涉案款87.8万元以及50年贵州茅台酒一瓶。
2014年1月16日,张孝崎在法院审理期间因病死亡,案件终止审理。后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被告人张孝崎受贿违法所得的申请。
南京中院刑事审判二庭法官王瑞琼告诉记者,南京中院认为,被告人张孝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受贿犯罪共获违法所得87.8万元及50年贵州茅台酒一瓶,依法应予没收。
因此,南京中院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刑事裁定,没收扣押在江宁区人民检察院的被告人张孝崎违法所得87.8万元及50年贵州茅台酒一瓶。
“两高”规定增强程序操作性
黄京平告诉记者,我国刑法第64条已经对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作出实体规定,为严密追逃追赃法网,2012年刑诉法修正时首次规定了违法所得没收特别程序,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情况下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提供了直接的程序性法律依据。
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秘书长韩嘉毅对新修订的刑诉法特别程序进行过深入研究,他说,依照该特别程序,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的,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的案件,都可以适用没收财产程序。
韩嘉毅说,从性质上看,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并不是针对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审判程序,而是仅针对其违法所得和涉案财产的专门处置程序。因此,不必以被追诉人已经被生效判决确定有罪为前提,即使在被追诉人死亡、逃匿的情形下,也可以单独裁定是否予以没收。
韩嘉毅认为,这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特别程序,不仅与我国基本国情和诉讼文化相契合,也迎合了国际刑事诉讼的发展方向,程序法的完善为司法实践指明了方向。
黄京平说,因违法所得没收特别程序在我国是一个新的制度设计,已有的立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比较原则,法律适用存在较多困惑,所以难以满足实际办案需要。
在黄京平看来,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两高”才联合出台《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不仅对实践中容易引发争议的概念进行了界定、明确了认定犯罪事实、申请没收的财产与犯罪事实关联性的证明标准,而且对没收申请的审查、一审开庭、二审裁定、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方式等作了具体规定,进一步增强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实践可操作性。
“至此,一个能够合理有效处置死亡涉贪官员违法所得的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黄京平说。
新制度打消贪官侥幸心理
涉贪官员死亡后,其违法所得究竟如何处理,是一个困扰司法界很久的老问题。
韩嘉毅告诉记者,按照2013年之前的刑诉法,只有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才能处置死亡涉贪官员的财产,但当时的司法解释规定,嫌疑人、被告人到案后才能提起诉讼,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等,加上我国没有规定缺席审判制度,于是就有了大量嫌疑人、被告人逃亡的案件,没有程序法对其违法所得进行追缴。
韩嘉毅补充道,虽然我国刑法对于违法所得的财物有应当予以追缴、没收的规定,但仍有大量涉贪官员死亡后其违法所得不能得到合理有效处置,进而导致“牺牲一个人、幸福一家人”的现象层出不穷。
韩嘉毅说,随着反腐倡廉的呼声越来越高和反腐力度的不断加大,立法机关在修改刑诉法时对此给予关注,2013年新刑诉法中特别程序的加入和今年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为这一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韩嘉毅认为,尽管这是一项从无到有的新制度,从制度设计上还有待于完善,尽管新的立法还没有被司法人员熟练掌握、广泛运用,但其所带来的威慑力远远超乎想象,让多少人原有的侥幸心理从此不复存在。随着各地纷纷出现典型案例并被广泛宣传,可以预见在不久的将来,对反腐倡廉、维护公平正义将起到更加积极的促进作用。
据了解,2013年1月1日实施的新事刑讼诉法中新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即被告人死亡并不意味着案件完全终止,目前该程序已在全国多地法院得到施行。据媒体公开报道,检察机关向法院申请没收死亡涉贪官员违法所得的案例已达十起左右。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黄京平今天(7月2日)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随着新刑诉法中上述特别程序的增加以及今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实施,我国已经基本形成能够合理有效处置死亡涉贪官员违法所得的法律体系,锻造出一把惩贪治腐的强有力法律武器,体现了党中央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的坚强决心和鲜明态度。
没收一批死亡贪官违法所得
任润厚案并非个例。
新刑诉法实施当年,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类似案件。
2013年12月28日,南通市原房产管理局局长陈西因涉嫌受贿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陈西在取保候审期间于家中死亡,南通市人民检察院遂向法院申请没收陈西涉嫌受贿的违法所得。
2014年12月,南通中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刑事裁定,没收犯罪嫌疑人陈西受贿违法所得711.25万元,上缴国库。
南通中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员额法官顾峰峰是该案的一审承办法官。他告诉记者,该案系江苏首例犯罪嫌疑人死亡违法所得没收案。
顾峰峰说,法院审理认为,犯罪嫌疑人陈西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共计711.25万元,应属受贿违法所得。因陈西在侦查阶段取保候审期间于家中死亡,根据刑诉法第280条规定,对其受贿违法所得应依法予以追缴,遂作出上述一审刑事裁定。
在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新干冲区原党委书记郑朝阳涉嫌受贿一案中,郑朝阳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因病死亡。2015年2月2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郑朝阳受贿犯罪的违法所得30万元予以没收。
除了任润厚、陈西、郑朝阳这样被裁定追缴钱款的案件,还有一些案件涉及房产、汽车、土地、茅台酒甚至毒品等。
据悉,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月2日向江宁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3年,被告人张孝崎在担任南京江宁科学园发展有限公司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主任期间,利用负责工程招标、预决算及合同签订等职务便利,为当地22家公司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购物卡、加油卡、茅台酒、现金等财物,价值共计90.79万元。
案发后,江宁区检察院扣押了在案涉案款87.8万元以及50年贵州茅台酒一瓶。
2014年1月16日,张孝崎在法院审理期间因病死亡,案件终止审理。后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被告人张孝崎受贿违法所得的申请。
南京中院刑事审判二庭法官王瑞琼告诉记者,南京中院认为,被告人张孝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受贿犯罪共获违法所得87.8万元及50年贵州茅台酒一瓶,依法应予没收。
因此,南京中院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刑事裁定,没收扣押在江宁区人民检察院的被告人张孝崎违法所得87.8万元及50年贵州茅台酒一瓶。
“两高”规定增强程序操作性
黄京平告诉记者,我国刑法第64条已经对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作出实体规定,为严密追逃追赃法网,2012年刑诉法修正时首次规定了违法所得没收特别程序,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情况下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提供了直接的程序性法律依据。
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秘书长韩嘉毅对新修订的刑诉法特别程序进行过深入研究,他说,依照该特别程序,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的,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的案件,都可以适用没收财产程序。
韩嘉毅说,从性质上看,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并不是针对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审判程序,而是仅针对其违法所得和涉案财产的专门处置程序。因此,不必以被追诉人已经被生效判决确定有罪为前提,即使在被追诉人死亡、逃匿的情形下,也可以单独裁定是否予以没收。
韩嘉毅认为,这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特别程序,不仅与我国基本国情和诉讼文化相契合,也迎合了国际刑事诉讼的发展方向,程序法的完善为司法实践指明了方向。
黄京平说,因违法所得没收特别程序在我国是一个新的制度设计,已有的立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比较原则,法律适用存在较多困惑,所以难以满足实际办案需要。
在黄京平看来,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两高”才联合出台《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不仅对实践中容易引发争议的概念进行了界定、明确了认定犯罪事实、申请没收的财产与犯罪事实关联性的证明标准,而且对没收申请的审查、一审开庭、二审裁定、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方式等作了具体规定,进一步增强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实践可操作性。
“至此,一个能够合理有效处置死亡涉贪官员违法所得的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黄京平说。
新制度打消贪官侥幸心理
涉贪官员死亡后,其违法所得究竟如何处理,是一个困扰司法界很久的老问题。
韩嘉毅告诉记者,按照2013年之前的刑诉法,只有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才能处置死亡涉贪官员的财产,但当时的司法解释规定,嫌疑人、被告人到案后才能提起诉讼,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等,加上我国没有规定缺席审判制度,于是就有了大量嫌疑人、被告人逃亡的案件,没有程序法对其违法所得进行追缴。
韩嘉毅补充道,虽然我国刑法对于违法所得的财物有应当予以追缴、没收的规定,但仍有大量涉贪官员死亡后其违法所得不能得到合理有效处置,进而导致“牺牲一个人、幸福一家人”的现象层出不穷。
韩嘉毅说,随着反腐倡廉的呼声越来越高和反腐力度的不断加大,立法机关在修改刑诉法时对此给予关注,2013年新刑诉法中特别程序的加入和今年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为这一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韩嘉毅认为,尽管这是一项从无到有的新制度,从制度设计上还有待于完善,尽管新的立法还没有被司法人员熟练掌握、广泛运用,但其所带来的威慑力远远超乎想象,让多少人原有的侥幸心理从此不复存在。随着各地纷纷出现典型案例并被广泛宣传,可以预见在不久的将来,对反腐倡廉、维护公平正义将起到更加积极的促进作用。
责任编辑:刘瑞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