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银行职员理财 村民百万拆迁款血本无归
2017-06-29 23:16:36 | 来源:北京青年报 | 作者:李铁柱
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一个村庄开始拆迁,银行派了多名工作人员进行办卡宣传,后银行员工以高利诱导村民于先生购买理财产品导致于先生百万巨款血本无归,在跟银行沟通无果后,于先生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将银行起诉到法院,要求银行赔偿投资本金100万和利息15.75万元。日前,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通过银行职员买百万理财
于先生称,2011年8月,他所在的海淀区西北旺镇东玉河村开始拆迁,银行的工作人员得知这一消息后指派多名工作人员进行办卡宣传,称只要拿身份证就能给办一张价值500元的金卡。
在办理业务时,该银行的工作人员王某、徐某开始极力推荐由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某款理财产品,年利率7%,收益率是完全有保障的。于先生考虑到该银行是大银行,且王某、徐某又确实是该银行的工作人员,基于这样的信任,他在该银行的办公场地购买了100万元的理财产品。两年投资到期后,于先生收到了返还的本金和利息。
2014年4月28日,王某、徐某又找到于先生,考虑到前期投资都按时得到了回报,于是购买了50万元的理财产品。
3个月后,王某、徐某劝于先生将一笔到期的50万元存款继续购买这款理财产品。于先生又购买了50万元的该理财产品。在购买半年后,于先生分别收到了合同中约定的利息款,但之后他再也没有收到任何本金及利息。
百万拆迁款血本无归 起诉银行索赔
于先生称,后来经过他了解,理财产品的基金管理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被逮捕,本金和利息无法返还。但是银行方面却以王某、徐某二人已离职,所签合同与银行无关为由拒绝赔偿。
于先生认为,王某、徐某都是该银行的职员,推销某公司的基金产品是他们的工作内容,且该公司与该银行是有合作的。到了2014年5月,王某、徐某明知他们销售的理财产品出了问题,但仍在2014年的8月与于先生续签了新的合同。因此,王某、徐某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权。
另外,在2014年年初该银行总行出台不允许私自代销第三方机构的理财产品的规定后,该银行本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其从事相关业务的员工违反规定继续销售,且该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对其职员利用特殊身份侵权行为本应具有更高的风险防范意识与能力,对此种行为应当预见并应采取一定措施予以避免。然而,正是由于其在管理上的缺位,造成了客户的财产损失。于先生认为,银行应当为其员工职务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通过银行职员买百万理财
于先生称,2011年8月,他所在的海淀区西北旺镇东玉河村开始拆迁,银行的工作人员得知这一消息后指派多名工作人员进行办卡宣传,称只要拿身份证就能给办一张价值500元的金卡。
在办理业务时,该银行的工作人员王某、徐某开始极力推荐由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某款理财产品,年利率7%,收益率是完全有保障的。于先生考虑到该银行是大银行,且王某、徐某又确实是该银行的工作人员,基于这样的信任,他在该银行的办公场地购买了100万元的理财产品。两年投资到期后,于先生收到了返还的本金和利息。
2014年4月28日,王某、徐某又找到于先生,考虑到前期投资都按时得到了回报,于是购买了50万元的理财产品。
3个月后,王某、徐某劝于先生将一笔到期的50万元存款继续购买这款理财产品。于先生又购买了50万元的该理财产品。在购买半年后,于先生分别收到了合同中约定的利息款,但之后他再也没有收到任何本金及利息。
百万拆迁款血本无归 起诉银行索赔
于先生称,后来经过他了解,理财产品的基金管理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被逮捕,本金和利息无法返还。但是银行方面却以王某、徐某二人已离职,所签合同与银行无关为由拒绝赔偿。
于先生认为,王某、徐某都是该银行的职员,推销某公司的基金产品是他们的工作内容,且该公司与该银行是有合作的。到了2014年5月,王某、徐某明知他们销售的理财产品出了问题,但仍在2014年的8月与于先生续签了新的合同。因此,王某、徐某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权。
另外,在2014年年初该银行总行出台不允许私自代销第三方机构的理财产品的规定后,该银行本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其从事相关业务的员工违反规定继续销售,且该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对其职员利用特殊身份侵权行为本应具有更高的风险防范意识与能力,对此种行为应当预见并应采取一定措施予以避免。然而,正是由于其在管理上的缺位,造成了客户的财产损失。于先生认为,银行应当为其员工职务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责任编辑:李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