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市民委托理财账户亏损 状告受托人索赔
2015-07-16 17:46:28 | 来源:央广网 | 作者:孙莹 江莹
  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委托他人理财、炒股,引发的纠纷近年来屡见不鲜。北京的唐先生起诉称,他2008年开始委托李先生炒股,100万元资金只剩下72万,起诉李先生赔偿股票交易亏损的28万,并支付利息,一审败诉,不服,上诉。北京一中院今天开庭审理这起上诉案。

  今年54岁的唐先生自己也是生意人,但是对计算机运用以及炒股等理财操作不太熟悉,2008年就委托朋友李先生帮他炒股。

  审判长:什么时候开始委托炒股的?

  上诉人:08年底,09年初左右。我找的李先生,算是朋友关系吧。口头委托的李先生理财,帮忙炒股。09年到10年的时候盈利了,大概在100万左右,先后从我的卡里汇到李先生的卡里。

  开始只是口头委托,为什么要签署委托协议?

  唐先生的代理律师:2012年的时候,双方由于此前发生过亏损,也发生过盈利。为了明确双方的关系,针对股票交易,达成了一个书面的简单协议。协议的内容“本金100万元”,是说明上诉人以自己账户内股票本金100万作为基础,委托被上诉人进行股票交易。所得的利润在2012年的这一年度中,取得利润的时候,双方各分50%,亏损由被上诉人承担。

  后来,唐先生账户上的资金仅剩72万元。他就亏损问题找李先生协商未果,所以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李先生赔偿股票交易亏损人民币28万元。而李先生一方首先提出,这份协议是无效的。

  被上诉人代理:这份协议,我们认为是无效协议,是一种不公平的协议。还有一个呢,上诉人并没有投入100万,这100万有两种含义,投入被上诉人的账户,按照上诉人的意见,是由被上诉人替上诉人进行理财,进行股票买卖交易。但是从一审乃至二审期间,上诉人并没有提供他在他的股票账户上投入100万的事实,没有任何依据。

  李先生一方认可,曾经帮助唐先生炒股,期间有盈利也有亏损,但是这些都是发生在2012年双方签署协议之前的事情。签署协议之后,协议没有实际履行过。代理人说:

  被上诉人代理:按上诉人提供的,2010年,他们是盈利了,盈利之后呢,2011年亏损了,正因为亏损了就不做了,2011年李先生向唐先生汇过两笔钱,一个16万,一个9万,这个两笔钱等于是说弥补唐先生的亏损。

  唐先生说协议有效,李先生说无效。唐先生说投资了100万委托理财,但李先生说没有证据证明曾经转账。到底事实真相是什么呢?

  上诉案开庭审理过程中,两方争论的焦点是这份委托协议是否生效。唐先生认为,协议有效,协议日期是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在2011年11月和2012年5月的两次交易情况可以看出,自己支付了100万的合作金,是当时的股票市值。并提交新证据证明,2012年,自己名下的股票账户发生变动、有人操作时,自己不在北京,在海南旅游,说明是李先生掌握着自己的账户,进行了操作。

  李先生一方强调坚持协议没有履行,强调,协议中的100万本金是指100万现金,并没有现金入账李先生账户的记录。

  到底李先生有没有依据协议帮助唐先生炒股?法院依据唐先生申请,调取了一份证据。

  审判长:这样呢,法庭依据上诉人的申请到安信证券远大路营业部调取了李先生和唐先生2009年-2014年的上网交易记录。同时,并就上网交易记录中的相关内容询问了营业部的相关工作人员。营业部的工作人员介绍,2012年,唐先生和李先生交易记录中操作站点尾号586、717、E20都是该营业部的网卡物理地址,这个地址是唯一的、不可变的。李先生是该营业部的大户。对于法院调取的这份证据,双方当事人发表一下质证意见。

  上诉人:上诉人对该调证没有异议,予以认可。

  审判长:被上诉人呢?

  被上诉人:对证据的真实性表示认可,但是我认为虽然站点都是相同的,但是并不表示这个股票时李先生进行操纵的。

  虽然这份证据很关键,但是双方质证意见不同。法庭调解过程中,上诉方表示可以放弃利息诉求,被上诉方不同意调解。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委托理财,不管是赔是赚,都容易发生纠纷,在利益面前,友谊难以经受考验,所以更要慎重选择。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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