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老鼠”私自改装电表 补缴电费又获刑
2017-06-21 14:30:23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饶群
很多人以为偷电不犯罪,殊不知电是商品,具有经济价值,偷电和偷窃其他财物一样是违法犯罪行为,累计达到一定数量,可构成盗窃罪。近日,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即审理了这样一起为节省经营成本,私自改装电表偷电的案件,“电老鼠”在案发后补缴了十余万电费,仍被判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徐某某系一网吧经营者,2014年11月起徐某某在其网吧一雇员的怂恿下让人私自改装了网吧的电表,以短接分流的方式进行窃电至2016年7月底。2016年8月起,徐某某将网吧转租给他人,但仍采用上述方式窃电。截至2016年10月案发时,窃电金额达15.4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补缴了2014年11月至2016年10月期间电费及罚款共计人民币18万元,取得了被害单位湖南省邵阳市某供电所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某秘密窃取国家电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徐某某在案发后认罪态度好,且已积极补缴电费及罚款,取得了受害单位的谅解,可依法从宽处罚。遂判处徐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徐某某系一网吧经营者,2014年11月起徐某某在其网吧一雇员的怂恿下让人私自改装了网吧的电表,以短接分流的方式进行窃电至2016年7月底。2016年8月起,徐某某将网吧转租给他人,但仍采用上述方式窃电。截至2016年10月案发时,窃电金额达15.4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补缴了2014年11月至2016年10月期间电费及罚款共计人民币18万元,取得了被害单位湖南省邵阳市某供电所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某秘密窃取国家电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徐某某在案发后认罪态度好,且已积极补缴电费及罚款,取得了受害单位的谅解,可依法从宽处罚。遂判处徐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责任编辑:李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