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保监会:首个国家层面环责强制险或将推出
环保部门可责令投保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2017-06-11 22:07:11 | 来源:法制网 | 作者:郄建荣
试行了10年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或将实现质的突破。由环保部与保监会共同制定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从事石油和天然气开采;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等8类企业(单位),今后或将必须投保环境责任险。
据《法制日报》记者今日(6月11日)从环保部政法司了解,《办法(征求意见稿)》首次从国家层面提出推行环境责任强制保险。
根据《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不仅8类企业(单位)必须投保环境责任险,而且,对于应投保但未投保的企业,环保主管部门可责令限期投保或者续保,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从现在开始到7月10日,环保部与保监会拿出一个月时间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8类情形必须投保环责险
对于《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所称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是指以从事环境高风险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因其污染环境导致损害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强制性保险。环保部与保监会将8类情形纳入其中。
8类情形中,七类涉及企业类型非常明确,主要有,从事石油和天然气开采,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合成材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Ⅲ类及以上高风险放射源的移动探伤、测井;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建设或者使用尾矿库;经营液体化工码头、油气码头;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物质及临界量清单》(环境保护部印发的《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环办〔2014〕34号)附录B)所列物质并且达到或者超过临界量;生产《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5年版)》(环境保护部印发的《关于提供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5年版)的函》(环办函〔2015〕2139号)附件)所列具有高环境风险特性的产品;从事铜、铅锌、镍钴、锡、锑冶炼,铅蓄电池极板制造、组装,皮革鞣制加工,电镀,或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含汞催化剂生产氯乙烯、氯碱、乙醛、聚氨酯等。
此外,环保部与保监会还规定,国务院规定或者国务院授权环保部会同保监会规定应当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其他情形;以及2005年以来发生过特别重大、重大或者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也纳入了应当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范围。
环责险须含第三者人身损害
《办法(征求意见稿)》除了明确8类情形必须投保环责险外,还对企业该对哪些内容投保做出明确规定。其中包括人身、财产、生态环境损害以及应急处置与清污费用。
至于为何要求企业为第三者人身损害以及财产损害投保?《办法(征求意见稿)》指出,环境高风险企业因突发环境事件或者生产经营过程中污染环境,导致第三者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造成人体疾病、伤残、死亡等,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同时,环境高风险企业因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污染环境,直接造成第三者财产损毁或价值减少而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环境高风险企业发生较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导致生态环境损害而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包括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必要合理费用。因此,《办法(征求意见稿)》要求企业在投保环责险时,要对生态环境损害进行投保。
环境高风险企业、第三者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公益组织等机构,为避免或者减少第三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或者生态环境损害而支出的必要、合理的应急处置费用、污染物清理费用。《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这部分费用企业也应投保。
环境犯罪直接导致损害不赔
《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基础保险费率及其调节系数;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根据被保险人的环境风险变化情况实行浮动费率;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公司不得解除;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环境高风险企业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可以依法自主投保,也可以有组织统一投保。
保险公司承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应当在承保前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并出具环境风险评估报告是《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的一项具体要求。
此外,就如何索赔,《办法(征求意见稿)》说,环境高风险企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受害者在保险合同有限期届满后三年内向环境高风险企业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请求,由环境高风险企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依法在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但是,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导致的损害;环境污染犯罪直接导致的损害;故意采取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直接导致的损害;环境安全隐患未整改直接导致的损害;环保部和保监会确定的可以除外的其他损害等不在保险公司的赔付之列。
对于应当投保,未按照规定投保或者续保的环境高风险企业,《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由环境高风险企业所在地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投保或者续保,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环境责任强制险实现制度突破
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从2007年开始试行,至今已经10年。据环保部介绍,目前,全国大部分省份已经开展试点,覆盖涉重金属、石化、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处置等行业,保险公司已累计为企业提供超过1300亿元的风险保障金。
其中,2016年,全国投保企业1.44万家次,保费2.84亿元;保险公司共提供风险保障金263.73亿元,与保费相比,相当于投保企业的风险保障能力扩大近93倍。参与试点的保险产品从初期的4个发展到目前的20余个,国内各主要保险公司都加入了试点工作。
但是,环境责任保险在推行过程中,却曾遭遇波折。据《法制日报》记者了解,2015年,新《环保部》实施后,由于这部法律中没有强制推行环境责任保险的规定,致使一些地方不敢强制企业上保险。2015年,环保部政研中心曾对19个地方报送的信息进行统计,结果显示有5164家企业投保,保费总额1.5亿元左右,责任限额100亿元左右。与《环保法》实施前的2013年相比,投保企业数量出现下降。
据环保部透露,2016年1月至8月,环保部、保监会组织有关专家团队,赴10余个省份开展调研,在研究提出《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初稿)的前提下,又在此后的半年时间里多次征求有关方面意见,最后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征求意见稿)》首次从国家层面在环境高风险行业推出环境责任强制保险,这无疑是试行了10年的环境责任制度的一项重大突破。《办法》一旦发布实施,不仅有利于环境监管与化解企业环境风险,更值得期待的是“企业污染国家埋单”的困局或将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据《法制日报》记者今日(6月11日)从环保部政法司了解,《办法(征求意见稿)》首次从国家层面提出推行环境责任强制保险。
根据《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不仅8类企业(单位)必须投保环境责任险,而且,对于应投保但未投保的企业,环保主管部门可责令限期投保或者续保,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从现在开始到7月10日,环保部与保监会拿出一个月时间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8类情形必须投保环责险
对于《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所称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是指以从事环境高风险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因其污染环境导致损害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强制性保险。环保部与保监会将8类情形纳入其中。
8类情形中,七类涉及企业类型非常明确,主要有,从事石油和天然气开采,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合成材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Ⅲ类及以上高风险放射源的移动探伤、测井;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建设或者使用尾矿库;经营液体化工码头、油气码头;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物质及临界量清单》(环境保护部印发的《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环办〔2014〕34号)附录B)所列物质并且达到或者超过临界量;生产《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5年版)》(环境保护部印发的《关于提供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5年版)的函》(环办函〔2015〕2139号)附件)所列具有高环境风险特性的产品;从事铜、铅锌、镍钴、锡、锑冶炼,铅蓄电池极板制造、组装,皮革鞣制加工,电镀,或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含汞催化剂生产氯乙烯、氯碱、乙醛、聚氨酯等。
此外,环保部与保监会还规定,国务院规定或者国务院授权环保部会同保监会规定应当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其他情形;以及2005年以来发生过特别重大、重大或者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也纳入了应当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范围。
环责险须含第三者人身损害
《办法(征求意见稿)》除了明确8类情形必须投保环责险外,还对企业该对哪些内容投保做出明确规定。其中包括人身、财产、生态环境损害以及应急处置与清污费用。
至于为何要求企业为第三者人身损害以及财产损害投保?《办法(征求意见稿)》指出,环境高风险企业因突发环境事件或者生产经营过程中污染环境,导致第三者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造成人体疾病、伤残、死亡等,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同时,环境高风险企业因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污染环境,直接造成第三者财产损毁或价值减少而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环境高风险企业发生较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导致生态环境损害而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包括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必要合理费用。因此,《办法(征求意见稿)》要求企业在投保环责险时,要对生态环境损害进行投保。
环境高风险企业、第三者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公益组织等机构,为避免或者减少第三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或者生态环境损害而支出的必要、合理的应急处置费用、污染物清理费用。《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这部分费用企业也应投保。
环境犯罪直接导致损害不赔
《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基础保险费率及其调节系数;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根据被保险人的环境风险变化情况实行浮动费率;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公司不得解除;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环境高风险企业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可以依法自主投保,也可以有组织统一投保。
保险公司承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应当在承保前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并出具环境风险评估报告是《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的一项具体要求。
此外,就如何索赔,《办法(征求意见稿)》说,环境高风险企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受害者在保险合同有限期届满后三年内向环境高风险企业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请求,由环境高风险企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依法在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但是,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导致的损害;环境污染犯罪直接导致的损害;故意采取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直接导致的损害;环境安全隐患未整改直接导致的损害;环保部和保监会确定的可以除外的其他损害等不在保险公司的赔付之列。
对于应当投保,未按照规定投保或者续保的环境高风险企业,《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由环境高风险企业所在地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投保或者续保,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环境责任强制险实现制度突破
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从2007年开始试行,至今已经10年。据环保部介绍,目前,全国大部分省份已经开展试点,覆盖涉重金属、石化、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处置等行业,保险公司已累计为企业提供超过1300亿元的风险保障金。
其中,2016年,全国投保企业1.44万家次,保费2.84亿元;保险公司共提供风险保障金263.73亿元,与保费相比,相当于投保企业的风险保障能力扩大近93倍。参与试点的保险产品从初期的4个发展到目前的20余个,国内各主要保险公司都加入了试点工作。
但是,环境责任保险在推行过程中,却曾遭遇波折。据《法制日报》记者了解,2015年,新《环保部》实施后,由于这部法律中没有强制推行环境责任保险的规定,致使一些地方不敢强制企业上保险。2015年,环保部政研中心曾对19个地方报送的信息进行统计,结果显示有5164家企业投保,保费总额1.5亿元左右,责任限额100亿元左右。与《环保法》实施前的2013年相比,投保企业数量出现下降。
据环保部透露,2016年1月至8月,环保部、保监会组织有关专家团队,赴10余个省份开展调研,在研究提出《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初稿)的前提下,又在此后的半年时间里多次征求有关方面意见,最后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征求意见稿)》首次从国家层面在环境高风险行业推出环境责任强制保险,这无疑是试行了10年的环境责任制度的一项重大突破。《办法》一旦发布实施,不仅有利于环境监管与化解企业环境风险,更值得期待的是“企业污染国家埋单”的困局或将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责任编辑:刘瑞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