弟充兄出庭顶罪构成包庇
2017-05-27 10:45:56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余建华 李晴
浙江省瑞安市一男子欧阳某,冒名顶替其兄长欧某参加法院审判,严重侵害了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影响恶劣。今天(5月26日),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以包庇罪判处欧阳某管制九个月。
被告人的哥哥欧某是一艘捕鱼船上的船员。2016年8月15日,欧某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17年2月4日,欧某在家中和妻子发生争吵,心情不好,不想到法院接受审判。他觉得弟弟在家没有事做,于是就和弟弟说他在外面打工有事情,让弟弟欧阳某代替他出庭。
欧阳某当即答应,他虽然知道欧某捕鱼犯了法,但是他觉得这不是什么大事,只会判缓刑或者罚款什么的,他们又是亲兄弟,应该帮这个忙。为了避免法院工作人员的怀疑,欧某还把自己的身份证给了弟弟,让他带上。随后,欧阳某和一同涉案的船老大一起从瑞安出发来到椒江。
由于兄弟两个本来就长得比较像, 而且欧阳某还出示了欧某的身份证,所以欧阳某顺利地蒙混过关。他先是以欧某的身份来到法院领了起诉书等材料。2017年2月13日,他又自称是欧某,来到法庭参加审判。
欧阳某进法庭签字时,签的是欧某的名字。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向他核实过基本情况,他说他是欧某。法庭上,法院及检察机关对欧某的犯罪事实进行质证时,欧阳某都是以欧某的身份作答,他看其他被告怎么说他就怎么说,一直都说没有意见,承认犯罪事实。
结果,法院对欧某的案子进行了当庭宣判。庭审结束后,侦查人员根据判决对欧阳某执行了逮捕。没想到,欧阳某一听说要被送到看守所,就马上反口了:“我不是欧某本人,是他亲弟弟,我不去坐牢!”之后,侦查人员将欧阳某带走侦查。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欧阳某明知欧某是犯罪的人,仍冒充欧某予以包庇,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鉴于欧阳某及时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且欧某也及时归案接受审判,椒江法院遂从轻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的哥哥欧某是一艘捕鱼船上的船员。2016年8月15日,欧某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17年2月4日,欧某在家中和妻子发生争吵,心情不好,不想到法院接受审判。他觉得弟弟在家没有事做,于是就和弟弟说他在外面打工有事情,让弟弟欧阳某代替他出庭。
欧阳某当即答应,他虽然知道欧某捕鱼犯了法,但是他觉得这不是什么大事,只会判缓刑或者罚款什么的,他们又是亲兄弟,应该帮这个忙。为了避免法院工作人员的怀疑,欧某还把自己的身份证给了弟弟,让他带上。随后,欧阳某和一同涉案的船老大一起从瑞安出发来到椒江。
由于兄弟两个本来就长得比较像, 而且欧阳某还出示了欧某的身份证,所以欧阳某顺利地蒙混过关。他先是以欧某的身份来到法院领了起诉书等材料。2017年2月13日,他又自称是欧某,来到法庭参加审判。
欧阳某进法庭签字时,签的是欧某的名字。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向他核实过基本情况,他说他是欧某。法庭上,法院及检察机关对欧某的犯罪事实进行质证时,欧阳某都是以欧某的身份作答,他看其他被告怎么说他就怎么说,一直都说没有意见,承认犯罪事实。
结果,法院对欧某的案子进行了当庭宣判。庭审结束后,侦查人员根据判决对欧阳某执行了逮捕。没想到,欧阳某一听说要被送到看守所,就马上反口了:“我不是欧某本人,是他亲弟弟,我不去坐牢!”之后,侦查人员将欧阳某带走侦查。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欧阳某明知欧某是犯罪的人,仍冒充欧某予以包庇,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鉴于欧阳某及时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且欧某也及时归案接受审判,椒江法院遂从轻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刘瑞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