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三高”法官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刘砺兵
2017-05-26 18:34:45 | 来源:中国审判 | 作者:袁定波
  “大屯路隧道飙车案”、北京首例“非法复制公交一卡通牟利”案、利用QQ群非法买卖公民个人信息案、特大色情网站“MM公寓”案主审法官。

  他是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有名的“三高”法官——“数量高、质量高、难度系数高”;

  他是法院系统学术研究的“佼佼者”——写的多篇案例分析入选《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人民法院案例选》《审判前沿》,多篇学术论文在核心期刊发表,出版了集十年基层审判“精华”的著作《司法改革背景下的刑事审判——主体、路径与方法》一书;

  他是朋友、家人心中的“暖男”——“爱运动、顾家、会做饭,像旭日阳光一样给人以温暖”。

  他是朝阳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刘砺兵。

   看着眼前这位皮肤黝黑的“80后”东北大汉,笔者很难将细心、柔情这些词儿与他对应。随着采访的深入,他对刑事审判事业的执着、对生活的热爱如清风般徐徐而来。

  专注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最大的区别在于:危险驾驶罪属行为犯,交通肇事罪属结果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需造成一人死亡或三人以上重伤、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30万元以上等后果。本案中,人身损害方面造成一人轻伤,未达到交通肇事罪的入罪条件;财产损害方面,虽造成经济损失32万余元,但案发后已全额赔偿,故亦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入罪标准。”

  这是2015年5月21日,“大屯路隧道飙车案”宣判后,面对100多名记者的追问,主审法官刘砺兵对本案为何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作出的回应。

  短短数语,简扼明了,却是没有十年磨一剑的专业功底所难以企及的。  1980年出生的刘砺兵,2006年7月,从北京大学法学院刑法学专业毕业后,就在朝阳法院刑庭工作,2015年8月31日,他被任命为刑事审判第二庭的副庭长。

  “立二拆四”非法经营案、北京市首例“非法复制公交一卡通牟利”案、利用QQ群非法买卖公民个人信息案、特大色情网站“MM公寓”案等,他都是主审法官。

   从毕业后到法院,刘砺兵一直就在刑庭工作,除了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外,什么类型的刑事案件都能接触到,这也给了他一展身手的空间,练就了一身本领。

  “审理地下钱庄案件,为了更好的适用法律,我恶补了金融方面法律法规,对没有先例可以参照的案件,逼着你去学很多新知识,艺多不压身。”对新类型案件、疑难复杂案件,刘砺兵总是抱有无限的热情投入其中。

  谈起“大屯路隧道飙车案”,刘砺兵印象最深的是案件还没到法院,网络上就已经炒的沸沸扬扬。“怎么在公正审理此案的同时,又能对舆论作出相应的回应,是审理这个案子时面临的最大难题。”刘砺兵表示,对该案的审理特别谨慎。

   2015年4月11日21时许,唐某某和于某某分别驾驶兰博基尼小轿车与法拉利小轿车,在大屯路隧道外环处道路上由东向西超速行驶,相互追逐,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及护栏、防护墙等交通设施损坏,并致兰博基尼车内女子徐某(女,24岁,辽宁省人)腰椎爆裂性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一级。

  该案法院最后判决唐某某、于某某构成危险驾驶罪。庭审结束后,刘砺兵就被记者团团包围了,问题也一个接一个的抛了过来:该案为何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为何认定于某某自首?为何未认定唐某某自首?为何与北京“东坝飙车案”判决结果差异巨大?

  “当时,还是会有一点紧张。尽管庭审前做了很多准备,对可能引发舆论关注的热点做了预判,但当那么多摄像头、话筒都对着你时,还是有些忐忑。”心里的活动转瞬即逝,留给镜头的是刘砺兵对一个一个问题的专业解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观上需要行为人对危害公共安全后果的发生持故意心态,即追求或放任危害公共安全后果的出现。客观上,需对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产生现实的威胁。具体到本案,从被告人的主观心态来看,首先,二被告人均持有驾驶执照,具备一定的驾驶技能;其次,二被告人无饮酒、吸毒等影响驾驶能力的行为;第三,事发地点及时间是经过选择的,事发时间该路段车流较少。综合以上因素,二被告人对于发生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和人身损害均不存在追求或放任的态度。从客观行为来看,两车竞速过程中并无其他车辆或行人经过,现场围观人员则聚集在隧道中间位置,与肇事现场有一定距离。最终的事故结果也仅导致车上一人轻伤。从发生严重后果的可能性和事故的实际后果来看,本案在客观方面亦不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

  对为何认定于某某自首,未认定唐某某自首,刘砺兵解释说:“事发后,于某某拨打电话报警,二人均在原地等待民警处理。但在陈述经过时,二人均仅承认各自超速驾驶行为,未陈述追逐竞驶行为,导致现场民警按照一般交通事故当即作出了简易程序处理决定。次日,公安机关发现犯罪事实后撤销了简易程序处理决定,并依法立案侦查。本案正式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于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归案后对基本犯罪事实能够如实供述,当庭自愿认罪,故依法认定自首。唐某某在民警通知其时手机关机,民警到医院对被害人取证时遇到唐某某,依法将其传唤归案。故唐某某缺乏主动到案的情节,未认定自首。”

   曾经被媒体广泛报道“东坝飙车案”,最终法院认定三被告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因情节轻微,依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免予刑事处罚。关于“东坝飙车案”与“大屯路隧道飙车案”缘何判决结果呈现如此巨大的差异,刘砺兵结合两案事实,进行了详细解读。刘砺兵说:“从案发时间地点来看,‘东坝飙车案’发生在凌晨1时,事发路段系城郊断头路,地处偏僻,道路尽头为钢材市场及仓库,本案事发时间为21时许,事发路段为城市干道,社会车辆可以通行。从危害后果来看,“东坝飙车案”未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任何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本案参与竞速的两车先后发生事故,造成公共设施损坏及一人轻伤的危害后果。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悔罪程度等诸多因素,本着罪责刑相适应的刑罚裁量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对两案作出判决。”

   2014年8月14日,北京市朝阳法院公开审理著名网络推手“立二拆四”(本名杨秀宇)涉嫌非法经营一案。“立二拆四”与“秦火火”都是2013年公安机关打击网络有组织造谣传谣专项行动中落网的著名网络推手。

  “立二拆四”案庭审和判决细节被媒体披露后,不少跟踪此案进展的网友提出诸多疑问。刘砺兵作为该案的合议庭成员,在法律适用方面承担了大量工作。他记得,当时大家普遍对该案判决法律适用问题提出了质疑:该案判决适用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13年9月10日起实施,而该案的非法经营行为却发生在此之前。适用事后出台的司法解释判处“立二拆四”,是不是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则呢?

  “对案件判决后可能引发的社会关注问题我们当时都作出了预判。”刘砺兵说,“2000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已明确,本案涉及的行为是犯罪行为。司法解释明确了定罪量刑标准,让法律适用更为具体。‘两高’2001年出台《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指出,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本案的定罪处罚,完全符合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并非特例,以往类似情况都是这样处理的。”

   同样是“网络大谣”,网名为“秦火火”的秦志晖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罪名为诽谤罪、寻衅滋事罪,“立二拆四”的罪名则是非法经营罪。差别为什么这样大?这也是该案引发社会关注的焦点。

  “对罪名的适用,我们当时也是进行了研究。”刘砺兵介绍说,具体到本案,证据足以证明“立二拆四”及其所在单位安排、联系、促成了删帖及发布虚假信息的行为并以此营利,属于未经国家许可,提供经营性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扰乱了信息网络服务市场管理秩序;获利数额达到“情节严重”的情形,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正义不仅要实现,还应当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刑事审判容不得一丝马虎,定罪量刑是一个复杂的司法过程,每一起经手的案件,刘砺兵都打起百分之百的精神:“希望每一个自己办的案件都能完美无瑕、无懈可击。”

执着

  刑事证据是刑事诉讼的核心和灵魂,而刑事审判证据运用又是其中最重要组成部分。从事刑事审判工作近十年,经手的案件有1800多件,除了那些轰动一时的案件,给刘砺兵留下深刻印象的是那几个改判无罪的案件。

  证据是司法机关在刑事案件审理工作中判断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及对其犯罪行为进行判决的直接依据。我国法律对于刑事案件证据的调查、举证、质证、采信等有着明确的规定。在审理张某故意伤害一案中,刘砺兵注意到,该案中的关键证据,二被害人的辨认笔录存在疑点。

   刘砺兵说,当时,根据证据,能够判定二被害人所受损伤系在停车场同对方互殴中被对方用凶器造成。但能够将被告人张某同二被害人的伤势联系起来的唯一线索只有二被害人在派出所所作的陈述及辨认。

  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辨认”一节的明确规定:“组织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避免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 “当时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张某进入派出所之后同被害人关押在一起、被辨认之前同被害人互相见过,这一点违反了上述规定。另外,在辨认过程中也存在证据上的瑕疵。”刘砺兵认为,二被害人的辨认笔录均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应予以排除。

  “最后,因关键证据存在瑕疵,这个案子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的证据尚未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判决被告人张某无罪。”刘砺兵说。

  黑格尔曾经说过:“理性的基本要求之一是必须尊重他人的权利和人格,而法律是用来加强和保证这种尊重的主要手段之一。”现代法律的价值在于维护个人的一系列权利,并以此为起点维护人与人之间的平等联系和权利义务关系,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因此,将公平、正义作为法律的外在价值表现,则保护人权就是其内在的价值追求。

  刘砺兵认为,在法律面前,人人都是平等的,被告人未必是犯罪人,不能因为其站在被告人席上,就剥夺其应享有的权利,就无视其人格尊严。具体到个案,在对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认真的分析时,当检方出示的证据不能达到“排除合理怀疑”时,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在面对疑案时,是选择错判还是错放,这是涉及到司法公正的价值取向问题。现代司法公正主要追求的是个体公正,即个案公正,司法活动应当围绕个体个案进行。尽管我们的错案率对于司法机关来说可能只有千分之几,但是对于被冤枉的当事人来说则是百分之百,遵循疑罪从无规则,必然会放纵了一部分真正的罪犯,但如果我们把疑罪都按照有罪处理,则会冤枉许多无辜的人。”刘砺兵说。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一规定是无罪推定原则在审判中的贯彻和落实,是无罪推定在全部刑事诉讼法中最集中、最关键的体现。这本身就是无罪推定原则中“疑罪从无”“疑案作有利于被告人”的实质体现,同时也是我国一贯提倡的“重证据”的根本要求。

对现代司法理念的孜孜以求,刘砺兵作为践行者,更是希望能以己之力推动其不断进步。他一直记着陈兴良教授的一段话并以此自勉:现代法治文明的程度,更多地取决于对犯罪嫌疑人罪犯权利的保护。因为如果他们的权益都能得到很好的保护,那么公民的权益就能够得到更有效的保护了,所以,权衡“不枉”与“不纵”,“不枉”更为重要。

  热爱

  刘砺兵说:“当我回头看看世界上的各种职业时,只有法官的职业让我心动和感激,它有智者的渊博,有上帝的仁爱,有父亲的慈祥。我选择了法官职业是我一生中做的最好的选择。”

   刘砺兵所在的朝阳法院,以全国收结案高令同行惊叹。

  2016年,北京市朝阳法院收结案双双突破十万件(新收案件101319件,结案102714件),收案增长5.2%、结案增长33.9%。2016年,该院共审结刑事案件2631件,判处犯罪分子3086人,其中包括“华融普银”、“易胜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等占全市70%的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2016年,刘砺兵累计审结刑事案件139件,判处犯罪分子170人。

  在高强度的案件审理压力下,与刘砺兵同批进入法院的个别同事,在面对不同的价值选择中,选择了离开法院。“是什么让你坚持留在法院?”笔者问刘砺兵。他笑了笑,留下是因为他热爱法官这个职业,在三尺判台上能实现他选择学习法律时的初衷与那份理想。

   正是有了这份热爱,在审案之外,刘砺兵在学术研究方面也是成果颇丰。他撰写的多篇案例分析入选《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人民法院案例选》《审判前沿》,多篇学术论文在核心期刊发表,并荣获全国法院学术讨论会二等奖、三等奖,北京市刑侦学研究会学术年会优秀论文一等奖。2016年,集十年基层审判“精华”,刘砺兵的著作《司法改革背景下的刑事审判——主体、路径与方法》一书也出版问世。

   生活中的刘砺兵,喜欢运动,网球场上、乒乓球台边,经常能看到挥汗如雨的他。对他来说,能跟妻子、孩子过上一个温馨的周末,就是生活中莫大的幸福。

  采访手记

  “刑法条文是冰冷的,人心却永远是温暖的”

   采访接近尾声,我和刘砺兵互加了微信,他发给了我一篇他刚写完的影评——一名刑事法官眼中的《天空之眼》:天空中的“亚历山大之结”。

  这部影片讲述了追捕某英国籍的恐怖分子头目,英国、美国的无人机部队在肯尼亚政府军地面部队的配合下组织进行了一次联合行动。行动中,一切火力就绪,只待最后的命令确认。但这一切,因一个小女孩闯入导弹的伤亡半径而一波三折。

  小女孩的活命概率成为决定行动是开展还是流产的最终砝码。她的命运牵动着每一个行动参与者乃至观众的心。影片预设的话题结合了新的反恐语境,新的技术发展,但触及的还是自希腊神话以来人类面临的伦理困境。

  从一个法律人角度出发,刘砺兵在影评中对行动者面临的法律困境和道德责任进行了深入剖析。影评的最后他写道,对于决策者来说,永远处于具体的时空、信息和有限理性等限制条件下,但是又不能拒绝作出选择,而作出选择的路径,表面上会诉诸于理性、诉诸于权衡,但最终都会诉诸于人的情感,都代表人心。

  对一名刑事法官来说,刑法的条文是冰冷的,人心却永远是最热的。影片之外,如何不机械的适用法条,作出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判决,是刘砺兵思考的最多的问题。
责任编辑:陈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