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手受贿 一手行贿 中学教师一审领刑受罚
2017-05-09 23:11:09 |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 作者:王继学
  作为人民教师,他本该在学校里教书育人,而今他却因受贿、行贿,坐在了法院的被告席上。日前,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对这起中学教师受贿、行贿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苏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5月9日,本案一审判决正式生效。

  济南历下法院经法庭审理查明,被告人苏某某系济南某中学的体育教师兼任男子篮球主教练及体育特长生招生测试评委。被告人苏某某在担任济南某中学男篮主教练期间,利用其负责济南某中学男子篮球队队员比赛、办理国家运动员一、二等级资格证书的职务便利,在2010年7月份至2014年底四年多的时间内,多次收受学生家长及中间人给予的贿赂,受贿范围涉及山东、山西、新疆三省区,共为11名学生违规办理了国家一级或者二级运动员证,受贿金额最多的一次达12万元,共计受贿44万元。在此期间,吴某为让其孩子被北京某高校录取,被告人苏某某还受学生家长吴某的委托,将100005元以其妻子的名义办理一张银行卡,送给了北京某高校的一位体育主教练,请北京某高校的这位体育主教练在高水平运动员测试过程中给吴某之子予以照顾。

  济南历下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某系国有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苏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构成行贿罪。被告人苏某某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苏某某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查证属实,系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苏某某是在侦查机关掌握其部分犯罪事实后,主动交代了大部分受贿的事实及行贿的事实,受贿系坦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苏某某在交代受贿事实时主动交代行贿的事实,行贿罪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根据我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罪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相关规定,日前济南历下法院遂对被告人苏某某作出如上判决,同时,被告人苏某某非法所得44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责任编辑:吴贺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