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内三次调换岗位后拒绝上岗被开除,公司应否赔偿?
2017-04-25 10:31:53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郝绍彬 屈冬梅
问:我朋友刘女士休产假期间原工作岗位被人接替,回来上班时尚处于哺乳期,公司在五天内连续变更其工作岗位三次,刘女士不同意该岗位调整安排,未去公司上班。后公司以刘女士连续旷工为由,提出与刘女士解除劳动关系。请问公司的做法是否正确,应否赔偿?
重庆 王女士
答:哺乳期调整岗位需征得女职工本人同意。
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和《重庆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处于哺乳期的女职工的工作岗位时应征得本人同意,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刘女士休完产假后哺乳期内返回公司上班,公司却在未征得其同意、与其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三次变换刘女士的工作岗位,因刘女士不接受岗位调整而未到岗上班,公司即以旷工为由解除了与其的劳动合同,故公司单方解除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应向刘女士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重庆 王女士
答:哺乳期调整岗位需征得女职工本人同意。
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和《重庆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处于哺乳期的女职工的工作岗位时应征得本人同意,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刘女士休完产假后哺乳期内返回公司上班,公司却在未征得其同意、与其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三次变换刘女士的工作岗位,因刘女士不接受岗位调整而未到岗上班,公司即以旷工为由解除了与其的劳动合同,故公司单方解除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应向刘女士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