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锦旗法院公安联合执法
坚决打击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行为
坚决打击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行为
2017-04-18 11:07:02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张金玉 倪强
为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严厉制裁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近日,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联合旗公安局重拳出击,在呼和木独镇成功执行排除妨碍案件10件。
2016年5月4日,杭锦旗人民法院受理了张某与李某等10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并判决被告李某等10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不得妨碍原告张某经营耕种其承包的100亩土地。后李某等10人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对该案件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法律文书生效后,被告李某等人无视生效法律文书的存在,案外人刘某、周某等人以该土地属于中套子三社为由,采取乱撒玉米、黑豆、葵花籽种的方式妨碍张某正常经营耕种其承包的土地。
杭锦旗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受理张某请求法院强制执行排除李某等10人的妨碍行为。受案后,执行人员多次对被执行人及案外人进行了说服教育,但其仍拒不停止妨碍行为。考虑到该案涉及案内、案外人员较多,为确保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4月14日,旗法院协调旗公安局、呼和木独镇司法所、巴拉贡卫生院等部门,开展联合执行行动,并成立了以法院分管副院长、公安局分管副局长为总指挥,法院执行局局长、公安局治安大队大队长为副总指挥的行动小组,形成强大的执行包围圈。经过5个多小时的行动,成功排除了妨碍,使得案件得以圆满执结。之后,旗公安局依法对参与妨碍张某耕种土地的案外人刘某、祁某、孙某、周某寻衅滋事的行为给予了行政拘留6日的处罚。
为加大对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的打击力度,杭锦旗人民法院依法穷尽执行措施,用足、用活执行强制措施,探索并建立了辖区各部门联动、综合治理的执行机制,对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坚决严厉打击,以实际行动捍卫法律尊严,努力实现“用两到三年基本解决执行难”的目标。
2016年5月4日,杭锦旗人民法院受理了张某与李某等10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并判决被告李某等10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不得妨碍原告张某经营耕种其承包的100亩土地。后李某等10人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对该案件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法律文书生效后,被告李某等人无视生效法律文书的存在,案外人刘某、周某等人以该土地属于中套子三社为由,采取乱撒玉米、黑豆、葵花籽种的方式妨碍张某正常经营耕种其承包的土地。
杭锦旗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受理张某请求法院强制执行排除李某等10人的妨碍行为。受案后,执行人员多次对被执行人及案外人进行了说服教育,但其仍拒不停止妨碍行为。考虑到该案涉及案内、案外人员较多,为确保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4月14日,旗法院协调旗公安局、呼和木独镇司法所、巴拉贡卫生院等部门,开展联合执行行动,并成立了以法院分管副院长、公安局分管副局长为总指挥,法院执行局局长、公安局治安大队大队长为副总指挥的行动小组,形成强大的执行包围圈。经过5个多小时的行动,成功排除了妨碍,使得案件得以圆满执结。之后,旗公安局依法对参与妨碍张某耕种土地的案外人刘某、祁某、孙某、周某寻衅滋事的行为给予了行政拘留6日的处罚。
为加大对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的打击力度,杭锦旗人民法院依法穷尽执行措施,用足、用活执行强制措施,探索并建立了辖区各部门联动、综合治理的执行机制,对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坚决严厉打击,以实际行动捍卫法律尊严,努力实现“用两到三年基本解决执行难”的目标。
责任编辑:李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