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首例驾照替考案宣判
替考者和被替考者双双获刑
替考者和被替考者双双获刑
2017-04-18 09:30:00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王希玉
近日,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代替考试案,被告人张某恒、张某林均犯代替考试罪,分别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据悉,这是2015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将“替考作弊”行为正式入刑后山东省首例驾照替考案。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4月18日上午,被告人张某林委托张某恒到聊城市车管所,代替自己参加国家组织的机动车驾驶人满分学习科目一考试,在入场时,被告人张某恒被监考人员当场查获并移交公安机关。同年4月20日,被告人张某林到公安机关投案。
对于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林、张某恒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两名证人的证言,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明,二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林、张某恒在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或者代替他人参加考试,其行为已构成代替考试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林、张某恒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被告人张某林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对二被告人均可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对被告人张某林、张某恒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张某恒犯代替考试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张某林犯代替考试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4月18日上午,被告人张某林委托张某恒到聊城市车管所,代替自己参加国家组织的机动车驾驶人满分学习科目一考试,在入场时,被告人张某恒被监考人员当场查获并移交公安机关。同年4月20日,被告人张某林到公安机关投案。
对于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林、张某恒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两名证人的证言,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明,二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林、张某恒在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或者代替他人参加考试,其行为已构成代替考试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林、张某恒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被告人张某林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对二被告人均可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对被告人张某林、张某恒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张某恒犯代替考试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张某林犯代替考试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
责任编辑:周利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