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高考中找人替考触犯刑律 许昌两考生被判罚金1万元
2016-06-08 08:02:58 |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三版 | 作者:芦萍 郭艳
  今天(6月7日)是2016年高考的第一天,就在众多学子在学习生涯中最为重要的一次考试奋笔疾书时,河南省许昌市的两名考生却在十年寒窗苦读后,不能参加这次高考。因在高考美术专业考试中找人代替自己考试,这两名考生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以代替考试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2015年12月19日是河南省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考试时间。许昌市的两名高三学生孙某、杨某也将在这一天参加美术专业的考试。随着考试临近,孙某、杨某越来越紧张。他们感到自己的美术专业学得不太扎实,害怕在这次考试中过不了本科录取线。在考试前几天,平时关系就很好的两人商量找人替自己考试,提高专业课考试成绩,这样如果文化课考的成绩也理想的话,就能上一个好大学。

  商定主意后,孙某、杨某找到他们曾就读的美术培训班的两名老师刘某和李某,请他们帮忙代替自己考试。开始,刘某和李某并不同意,但在孙、杨二人的一再请求和承诺替考每人给2500元酬劳后,两人答应了孙某、杨某的请求。随后,四人在宾馆内商定了替考的具体办法。

  12月19日,四人一起乘车来到许昌某校参加美术专业省考。按照预先设定的方案,当天上午,由孙某、杨某先到考场按指纹验证考生身份,刘某、李某在厕所等候替考。一会儿,孙某假装上厕所,将准考证交给在厕所等候的刘某,由刘某拿着准考证冒充孙某进行考试,而杨某因为监考很严没敢出来。在下午的色彩考试中,孙某、杨某二人按照上午的办法,在按指纹验证身份后,还是假装上厕所,将准考证交付在厕所等候的刘某、李某,由刘某、李某二人代替自己考试,他们则在厕所内等候消息。

  由于孙某、杨某长时间待在厕所等候,引起了学校工作人员的注意,遂被带到教务处询问。开始二人矢口否认有替考行为,后在抵赖不掉的情况下,承认了找人替考事实。随后学校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杨某的行为均已构成代替考试罪。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二被告人在犯罪时年龄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应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鉴于二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纵观全案,按照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二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法院酌情判决被告人孙某、杨某犯代替考试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法官说法■

  2016年的高考首次实施作弊入刑,源于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条第四款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对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把握:一是所涉考试必须是法律作出明确规定的,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中规定的考试,不包括其他国家规定中涉及的考试。二是国家考试并不要求是统一由国家级组织的考试,如公务员录用和高考,既有全国统一考试,也有各个省依照法律规定组织的考试。2016年河南省高等学校艺术类省统考由河南省招生考试办公室统一组织,统一实施。故二被告人考试范围为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其行为构成代替考试罪。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人民法院免除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养或者服刑期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体现了国家对违法和犯罪的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和挽救,为了保证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本案宣判后,法院将做好对二被告人的回访工作,切实解决二被告人明年的高考报名问题,但二被告人受过刑事处罚后,不得报考军校、毕业后也不得报名参加公务员考试、教师资格考试、律师资格考试等。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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