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工厂 请“师傅” 买器材 制造、贩卖毒品
北京三中院开庭审理北京特大制毒贩毒案
2017-04-14 10:29:22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黄斌 李烨
  租赁工厂、二请“师傅”、购买器材、合理分工,两位制毒“师傅”在一个月内制造毒品28.6千克。2015年12月,北京公安破获了近年来北京特大制毒案,抓获制毒团伙七人。2017年4月11日至12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朱某、郝某、孔某等七人贩卖、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控七名被告人共涉嫌三起犯罪事实:一、 制造毒品罪。被告人朱某于2015年11月初至12月11日间,指使并伙同被告人郝某、孔某、胡某、袁某、黄某、刘某等人,在北京市怀柔区村北其租赁的厂房内制造毒品,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起获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共计28.6千克。二、 贩卖毒品罪。1、被告人朱某伙同被告人孔某于2015年12月3日,在北京市顺义区某小区向他人出售甲基苯丙胺154.03克(含量为76.4%)。2、被告人朱某与被告人孔某共谋向他出售毒品,后朱某伙同被告人郝某于2015年12月11日,在北京市朝阳区小区内向他人出售甲基苯丙胺1378.88克(含量为58.6%至66.1%)。3、公安机关于2015年12月11日从被告人朱某、孔某位于北京市顺义区暂住地内,起获尚未出售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81.35克、氯胺酮696.4克。并从朱某身上起获甲基苯丙胺10.7克。三、非法持有毒品罪。公安机关于2015年12月11日从被告人郝某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暂住地房间内起获毒品甲基本丙胺30.58克。并从郝某身上起获毒品甲基苯丙胺6.75克。

  七位被告人中,朱某为制造毒品的提起者、资金和场地的提供者;郝某为朱某的司机,为其接送制毒人员、购买制毒原材器具;孔某为朱某情人,为其购买过制毒原料器具;胡某寻找制毒“师傅”,向朱某传达“师傅”制毒所需材料;袁某与黄某则为从四川请来的制毒“师傅”;刘某是制毒厂的看门人、炊事员。

  为照顾患病的第二被告人郝某的身体状况,法庭将其提到第一位讯问。郝某承认自己曾经受一告朱某的委托,两次开车前往四川接胡某找来的师傅黄某、袁某,但其声称自己不知道两位是制毒师傅,更不知道公诉机关指控的制毒贩毒行为。第一被告人朱某表示虽然自己有制造毒品的意思,但是并没有想到从四川请来的制毒师傅能够制造出冰毒,“我没想到他们能弄出毒品,我就是想找人看看能不能做”朱某当庭陈述道。两位主要负责制毒的师傅袁某和黄某则辩解“我初中只上了一年,根本就不会制毒,我就是把东西瞎弄在一起。”

  公诉机关认为: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制造毒品罪追究被告人朱某、孔某的刑事责任;以贩卖、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被告人郝某的刑事责任;以制造毒品罪追究被告人胡某、袁某、黄某、刘某的刑事责任。其中,朱某、郝某、胡某、袁某、黄某五人为制造毒品罪的主犯,刘某与孔某为从犯。

  在法庭辩论阶段,辩护人提出,本案中只制造出了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并未制造出成品冰毒,应当属于制造毒品罪未遂。在最后陈述阶段,朱某、胡某、袁某、黄某基本认罪;郝某、孔某与刘某则否认制毒的故意,拒不承认犯罪事实。

  包括被告人的近亲属、市人大代表、新闻记者及各界群众等100余人旁听了案件。此案将在进一步审理后进行宣判。
责任编辑:李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