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非法买卖、储存、运输爆炸物被判刑
2017-04-14 09:45:33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王权力 欧余伟
  爆炸物品具有爆破性,一旦爆炸即对人的生命及财产造成较大杀伤力和破坏力。两男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铤而走险,违反国家对爆炸物的管理规定,非法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危及公共安全。近日,广西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一审分别以犯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罪,判处被告人孙某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以犯非法运输爆炸物罪判处被告人岑某宏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3月8日0时许,公安机关在贺州市八步区党校附近抓获正在进行非法买卖爆炸物的被告人孙某雄以及帮忙将爆炸物从贺州市南环路高速引路路口往西湾方向500米处一空地运输至该地点的被告人岑某宏。公安民警在孙某雄的电动车上查获火雷管9盒共计900枚,在岑某宏的三轮摩托车及邹某的出租车上查获疑似炸药9袋共计204.85千克(出租车司机邹某听信租车人说是拉化肥而前往贺州市八步区党校附近拉货,邹某的出租车上的疑似炸药系从岑某宏三轮摩托车搬移所至)。经鉴定,疑似炸药检出硝酸根离子(NO-3)和铵离子(NH+4);火雷管具有引爆性能和爆炸威力,属于爆炸物品;疑似炸药具有爆炸功能和爆炸威力,属于爆炸物品。

  当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孙某雄位于贺州市建设东路城东市场某小区的住处查获其非法储存的火雷管8盒共计800枚,导火索电发火器5盒(每盒内装100根导火索电发火器,每根导火索为长约80cm的黄色电线,一端有绿色塑料头)。经鉴定,火雷管具有引爆性能和爆炸威力,属于爆炸物品;电发火器能正常导火。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某雄、岑某宏违反法律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被告人孙某雄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被告人岑某宏非法运输爆炸物。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其行为确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分别构成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罪和非法运输爆炸物罪。依法均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雄犯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罪;被告人岑某宏犯非法运输爆炸物罪成立。被告人孙某雄、岑某宏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