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法院院庭长示范庭公开月”拉开帷幕
合肥蜀山区法院率先敲响第一槌
2017-04-12 08:36:04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武新邦 程磊
图为蜀山区法院庭审现场。程磊 摄
在法院系统中,院长、庭长都具有娴熟的审判经验和扎实的理论功底,是资深的优秀法官,随着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深入,院长、庭长办案将成为常态化。今天上午9点30分,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副院长朱传年在审判台上敲响了法槌,揭开了“安徽法院院庭长示范庭公开月”的帷幕。
今天,蜀山区法院开庭审理一起行政诉讼案件。整个庭审程序层次分明,条理清楚,朱传年以娴熟的审判技巧驾驭着整个庭审活动。旁听席上,年轻法官小余表示:“院庭长这些‘精英法官’拥有深厚的法律修养和精湛的业务技能,通过学习观摩他们的庭审,可以让我更快提高庭审能力。”
长期以来,审判人员一旦走上庭长、院长等领导岗位,工作职责往往也就从具体审判转为组织、指导、监督,基本很少再承办具体案件。这样一来,审判一线就会出现资源缺位,案多人少的矛盾亦会愈发凸显。今年4月起,安徽法院率先在中国庭审公开网开展“院庭长示范庭公开月”活动,将院长、庭长带头办案作为强化审判管理、提高司法能力、改进审判作风的一个重要环节,积极探索案件庭审方式改革,促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着力改变“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状况,切实将院长、副院长以及庭长作为行使审判权的主体,回归法官角色本身。
“院长、庭长不仅是法院的管理者,更是一名法官。院长、庭长办案,一方面是法官职责使然,另一方面也是通过办案熟谙法律,谙熟一线办案环节,了解干警工作需要。”朱传年说,“办案的常态化不仅有利于院长、庭长汲取一线办案工作经验,方便指导法官办案,更有利于提升对法院的管理水平,提高法院案件的审判质量,一举两得。”
据了解,蜀山区法院自2015年10月起实施院庭长办案制度,明确院长、庭长根据其承担的审判管理监督事务和行政事务工作量合理确定办案数,确立院长、副院长办理全院法官人均办案数的10%和20%,庭长办理本庭法官人均办案数的50%以上。为确保办案数量和质量,不断优化行政事务处理,该院规定院长、庭长需合理安排会议时间,力求将行政事务处理效率提高30%,参加会议次数减少40%,会议时间缩短20%,最大限度地将精力投入到案件审理中。
今天,蜀山区法院开庭审理一起行政诉讼案件。整个庭审程序层次分明,条理清楚,朱传年以娴熟的审判技巧驾驭着整个庭审活动。旁听席上,年轻法官小余表示:“院庭长这些‘精英法官’拥有深厚的法律修养和精湛的业务技能,通过学习观摩他们的庭审,可以让我更快提高庭审能力。”
长期以来,审判人员一旦走上庭长、院长等领导岗位,工作职责往往也就从具体审判转为组织、指导、监督,基本很少再承办具体案件。这样一来,审判一线就会出现资源缺位,案多人少的矛盾亦会愈发凸显。今年4月起,安徽法院率先在中国庭审公开网开展“院庭长示范庭公开月”活动,将院长、庭长带头办案作为强化审判管理、提高司法能力、改进审判作风的一个重要环节,积极探索案件庭审方式改革,促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着力改变“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状况,切实将院长、副院长以及庭长作为行使审判权的主体,回归法官角色本身。
“院长、庭长不仅是法院的管理者,更是一名法官。院长、庭长办案,一方面是法官职责使然,另一方面也是通过办案熟谙法律,谙熟一线办案环节,了解干警工作需要。”朱传年说,“办案的常态化不仅有利于院长、庭长汲取一线办案工作经验,方便指导法官办案,更有利于提升对法院的管理水平,提高法院案件的审判质量,一举两得。”
据了解,蜀山区法院自2015年10月起实施院庭长办案制度,明确院长、庭长根据其承担的审判管理监督事务和行政事务工作量合理确定办案数,确立院长、副院长办理全院法官人均办案数的10%和20%,庭长办理本庭法官人均办案数的50%以上。为确保办案数量和质量,不断优化行政事务处理,该院规定院长、庭长需合理安排会议时间,力求将行政事务处理效率提高30%,参加会议次数减少40%,会议时间缩短20%,最大限度地将精力投入到案件审理中。
责任编辑:李宁